地方檢察廳
官署名。清末地方檢察機構之一 。光緒三十三年(1907)始設於京師、奉天等地,宣統二年(1910)後各省漸設。省城、商埠、府每處一所。掌對同級審判廳管轄案件的檢察事宜。置檢察長一人,檢察官一至二人,並錄事等。
官署名。清末始設,配置於地方審判廳內。宣統二年 (公元1910年)法部奏準直省省城、商埠各級審判廳、檢察廳廳數及設官員額,地方檢察廳設檢察長一人,秩正五品;檢察官二人,秩正六品;掌糾正同級審判,監督下級檢察廳。下設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一人,秩正八品;錄事二人,秩從九品。北洋政府沿置,設檢察長一人,檢察官二人以上,掌理地方管轄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檢察事務。依照民國十四年(公元1925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布的《地方檢察廳辦事暫行規則》的規定,各廳因情形不同,得設總務、偵查、執行等處。
地方檢察廳字典分解
地方的解釋 (1) [local](2) 當地地方公共汽車線路地方武裝(3) 各行政區的地方政治地方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