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辛業江受賄被判刑
1998年6月16日
1998年6月16日,原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辛業江以受賄罪被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
法院判決認定:1993年5月,海南海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股票上市,托人找到擔任海南省證券委副主任的辛業江幫忙。同年7月下旬的一個晚上,海藥職員林某前往辛業江家中,將一份寫著“李五成”的海藥公司內部職工股股金收據連同身份證,一起交給辛業江。辛當場收下,但未付林股金款。此後,辛業江於1993年9月27日,在省證券委同意海藥公司上報國家證監會複審的報告上,簽署了“同意”意見。1994年6月,辛業江通過其子,將海藥公司的5萬元股金收據託管在原海南富南證券經營部陸續出售,得款19.319萬元,尚留73股。
此案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辛業江有期徒刑5年,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辛業江不服,提起抗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