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要求各地清理樓堂館所建設項目
1988年6月16日
1988年6月16日,國務院發出關於清理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通知。
國務院要求各地對在建項目、準備建設項目和規劃設計項目要全面、認真地進行清理,要堅決停一批,緩一批。停建項目要撤銷立項;緩建項目可保留立項,但“七五”期間一般不得開工。對於弄虛作假嚴重違紀的工程,由當地政府予以沒收。凡是停建、緩建和予以沒收的項目要在省級報紙上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從現在起,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投資,不論籌資渠道如何,一律先存入建設銀行,接受監督,不得存入其他銀行。
今後審批樓堂館所建設項目,必須按基建程式辦理,不準各級領導者個人批條子上項目。
5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已決定停建緩建33個在京樓堂館所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