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篇 漢書五行志錯誤第十

班氏著志,牜氏牾者多。在於《五行》,蕪累尤甚。今輒條其錯繆,定為四
科:一曰引書失宜,二曰敘事乖理,三曰釋災多濫,四曰古學不精。又於四科之
中,疏為雜目,類聚區分,編之如後。
第一科
引書失宜者,其流有四:一曰史記、《左氏》,交錯相亻並;二曰《春秋》、
史記,雜亂難別;三曰屢舉《春秋》,言無定體;四曰書名去取,所記不同。
其志敘言之不從也,先稱史記周單襄公告魯成公曰,晉將有亂。又稱宣公六
年,鄭公子曼滿與王子伯廖語,欲為卿。案宣公六年,自《左傳》所載也。夫上
論單襄,則持史記以標首;下列曼滿,則遺《左氏》而無言。遂令讀者疑此宣公,
亦出史記;而不雲魯後,莫定何邦。是非難悟,進退無準。此所謂史記、《左氏》
交錯相亻並也。
《志》云:史記成公十六年,公會諸侯於周。案成公者,即魯侯也。班氏凡
說魯之某公,皆以《春秋》為冠。何則?《春秋》者,魯史之號。言《春秋》則
知是魯君。今引史記居先,成公在下,書非魯史,而公舍魯名。膠柱不移,守株
何甚。此所謂《春秋》、《史記》雜亂難別也。
案班《書》為志,本以漢為主。在於漢時,直記其帝號謚耳。至於它代,則
雲某書、某國君,此其大例也。至如敘火不炎上,具《春秋》桓公十四年;次敘
稼穡不成,直雲嚴公二十八年而已。夫以火、稼之間,別書漢、莽之事。年代已
隔,去魯尤疏。洎乎改說異端,仍取《春秋》為始,而於嚴公之上,不復以《春
秋》建名。遂使漢帝、魯公,同歸一揆。必為永例,理亦可容。在諸異科,事又
不爾。求之畫一,其例無恆。此所謂屢舉《春秋》,言無定體也。
案本《志》敘漢以前事,多略其書名。至於服妖章,初雲晉獻公使太子率師,
佩以金玦。續雲鄭子臧好為聚鷸之冠。此二事之上,每加《左氏》為首。夫一言
可悉,而再列其名。省則都捐,繁則太甚。此所謂書名去取,所記不同也。
第二科
敘事乖理者,其流有五:一曰徒發首端,不副徵驗;二曰虛編古語,討事不
終;三曰直引時談,竟無它述;四曰科條不整,尋繹難知;五曰標舉年號,詳略
無準。
《志》曰:《左氏》昭公十五年,晉籍談如周葬穆後。既除喪而燕。叔向曰:
王其不終乎!吾聞之,所樂必卒焉。今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於是乎與喪賓
燕,樂憂甚矣。禮,王之大經也。一動而失二禮,無大經矣,將安用之。案其後
七年,王室終如羊舌所說,此即其效也,而班氏了不言之。此所謂徒發首端,不
副徵驗也。
《志》云:《左氏》襄公二十九年,晉女齊語智伯曰:齊高子容、宋司徒皆
將不免。子容專,司徒侈,皆亡家之主也。專者速及,侈則將以力斃。九月,高
子出奔北燕,所載至此,更無他說。案《左氏》昭公二十年,宋司徒奔陳。而班
氏探諸本傳,直寫片言。閱彼全書,唯征半事。遂令學者疑丘明之說,有是有非;
女齊之言,或得或失。此所謂虛編古語,討事不終也。
《志》云:成帝於鴻嘉、永始之載,好為微行,置私田於民間。谷永諫曰:
諸侯夢得田,占為失國。而況王蓄私田財物,為庶人之事乎。已下弗雲成帝意悛
與不悛,谷永言效與不效。諫詞雖具,諸事闕如。此所謂直引時談,竟無它述者
也。
其述庶征之恆寒也,先雲釐公十年冬,大雨雹。隨載劉向之占,次雲《公羊
經》曰“大雨雹”,續書董生之解。案《公羊經》所說,與上奚殊?而再列其辭,
俱雲“大雨雹”而已。又此科始言大雪與雹,繼言殞霜殺草,起自春秋,訖乎漢
代。其事既盡,乃重敘雹災。分散相離,斷絕無趣。夫同是一類,而限成二條。
首尾紛拏,而章句錯糅。此所謂科條不整,尋繹難知者也。
夫人君改元,肇自劉氏。史官所錄,須存凡例。案斯《志》之記異也,首列
元封年號,不詳漢代何君;次言地節、河平,具述宣、成二帝。武稱元鼎,每歲
皆書;哀曰建平,同年必錄。此所謂標舉年號,詳略無準者也。
第三科
釋災多濫者,其流有八:一曰商榷前世,全違故實;二曰影響不接,牽引相
會;三曰敷演多端,準的無主;四曰輕持善政,用配妖禍;五曰但伸解釋,不顯
符應;六曰考核雖讜,義理非精;七曰妖祥可知,寢默無說;八曰不循經典,自
任胸懷。
《志》云:“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九鼎震。”“是歲,韓、魏、趙篡晉而分
其地,威烈王命以為諸侯。天子不恤同姓,而爵其賊臣,天下不附矣。”案周當
戰國之世,微弱尤甚。故君疑竊斧,台名逃債。正比夫泗上諸侯,附庸小國者耳。
至如三晉跋扈,欲為諸侯,雖假王命,實由己出。譬夫近代莽稱安漢,匪平帝之
至誠;卓號太師,豈獻皇之本願。而作者苟責威烈以妄施爵賞,坐貽妖孽,豈得
謂“人之情偽盡知之矣”者乎!此所謂商榷前世,全違故實也。
《志》云:昭公十六年九月,大雩。先是,昭母夫人歸氏薨,昭不戚而大蒐
於比蒲。又曰定公十二年九月,大雩。先是,公自侵鄭歸而城中城,二大夫圍鄆。
案大蒐於比蒲,昭之十一年。城中城、圍鄆,定之六年也。其二役去雩,皆非一
載。夫以國家恆事,而坐延災眚,歲月既遙,而方聞回響。斯豈非烏有成說,扣
寂為辭者哉!此所謂影響不接,牽引相會也。
《志》云:嚴公七年秋,大水。董仲舒、劉向以為嚴母姜與兄齊侯淫,共殺
桓公。嚴釋父仇,復娶齊女,未人而先與之淫,一年再出會,於道逆亂,臣xia6*
之應也。又云:十一年秋,宋大水。董仲舒以為時魯、宋比年有乘丘、鄑之戰,
百姓愁怨,陰氣盛,故二國俱水。案此說有三失焉。何者?嚴公十三年、十一年,
公敗宋師於乘丘及鄑。夫以制勝克敵,策勛命賞,可以歡榮降福,而反愁怨貽
災邪?其一失也。且先是數年,嚴遭大水,校其時月,殊在戰前。而雲與宋交兵,
故二國大水,其二失也。況於七年之內,已釋水災,始以齊女為辭,終以宋師為
應。前後靡定,向背何依?其失三也。夫以一災示青,而三說競興,此所謂敷演
多端,準的無主也。
其釋“厥咎舒,厥罰恆燠”,以為其政弛慢,失在舒緩,故罰之以燠,冬而
亡冰。尋其解《春秋》之無冰也,皆主內失黎庶,外失諸侯,不事誅賞,不明善
惡,蠻夷猾夏,天子不能討,大夫擅權,邦君不敢制。若斯而已矣。次至武帝元
狩六年冬,亡冰,而雲先是遣衛、霍二將軍窮追單于,斬首十餘萬級歸,而大行
慶賞。上又閔悔勤勞,遣使巡行天下,存賜鰥寡,假與乏困,舉遺逸獨行君子詣
行在所。郡國有以為便宜者,上丞相、御史以聞。於是天下鹹喜。案漢帝其武功
文德也如彼,其先猛後寬也如此,豈是有懦弱凌遲之失,而無刑罰戡定之功哉!
何得苟以無冰示災,便謂與昔人同罪。矛盾自已,始末相違,豈其甚邪?此所謂
輕持善政,用配妖禍也。
《志》云:孝昭元鳳三年,太山有大石立。眭孟以為當有庶人為天子者。京
房《易傳》云:“太山之石顛而下,聖人受命人君虜。”又曰:石立於山,同姓
為天下雄。案此當是孝宣皇帝即位之祥也。宣帝出自閭閻,坐登扆極,所謂庶人
受命者也。以曾孫血屬,上纂皇統,所謂同姓雄者。昌邑見廢,謫君遠方,所謂
人君虜者也。班《書》載此征祥,雖具有剖析,而求諸後應,曾不縷陳。敘事之
宜,豈其若斯?苟文有所闕,則何以載言者哉?此所謂但伸解釋,不顯符應也。
《志》云:成帝建始三年,小女陳持弓年九歲,走入未央宮。又云:綏和二
年,男子王褒入北司馬門,上前殿。班《志》雖有證據,言多疏闊。今聊演而申
之。案女子九歲者,九則陽數之極也。男子王褒者,王則臣君之姓也。入北司馬
門上前殿者,三莽始為大司馬,至哀帝時就國,帝崩後,仍此官,因以篡位。夫
人入司馬門而上殿,亦由從大司馬而升極。災祥示兆,其事甚明。忽而不書,為
略何甚?此所謂解釋雖讜,義理非精也。
《志》云:哀帝建平四年,山陽女子田無嗇懷妊,未生二月,兒啼腹中。及
生,不舉,葬之陌上。三日,人過聞啼聲。母掘土收養。尋本《志》雖述此妖災,
而了無解釋。案人從胞到育,含靈受氣,始末有成數,前後有定準。至於在孕甫
爾,遽發啼聲者,亦由物有基業未彰,而形象已兆,即王氏篡國之徵。生而不舉,
葬而不死者,亦由物有期運已定,非誅翦所平,即王氏受命之應也。又案班雲小
女陳持弓者,陳即莽所出;如女子田無嗇者,田故莽之本宗。事既同占,言無一
概。豈非唯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者乎?此所謂妖祥可知,寢默無說也。
當春秋之時,諸國賢俊多矣。如沙鹿其壞,梁山雲崩,鷁退蜚於宋者,龍交
斗於鄭水。或伯宗、子產,具述其非妖;或卜偃、史過,盛言其必應。蓋於時有
識君子以為美談。故左氏書之不刊,貽厥來裔。既而古今路阻,聞見壤隔,至漢
代儒者董仲舒、劉向之徒,始別構異聞,輔申它說。以茲後學,陵彼先賢,皆今
諺所謂“季與厥昆,爭知嫂諱”者也。而班《志》尚捨長用短,捐舊習新,苟
出異同,自矜魁博,多見其無識者矣。此所謂不循經典,自任胸懷也。
第四科
古學不精者,其流有三:一曰博引前書,網羅不盡;二曰兼采《左氏》,遺
逸甚多;三曰屢舉舊事,不知所出。
《志》云:庶征之恆風,劉向以為《春秋》無其應。劉歆以為釐十六年,
《左氏傳》釋六鶂退飛是也。案舊史劉向學《穀梁》,劉歆學《左氏》。既祖習
各異,而聞見不同,信矣。而周木斯拔,鄭車僨濟,風之為害,備於《尚書》、
《左傳》。向則略而不信,歆則知而不傳。又詳言從怪,歷敘群妖。述雨氂為災,
而不尋趙毛生地;書異鳥相育,而不載宋雀生鸇。斯皆見小忘大,舉輕略重。蓋
學有不同,識無通鑑故也。且當炎漢之代,厥異尤奇。若景帝承平,赤風如血;
於公在職,亢陽為旱。惟紀與傳,各具其詳,在於《志》中,獨無其說也,何哉?
此所謂博引前書,網羅不盡也。
《左傳》云:宋人逐猰狗,華臣出奔陳。又云:宋公子地有白馬,景公奪而
朱其尾鬛。地弟辰以肖叛。班《志》書此二事,以為犬馬之禍。案《左氏》所載,
斯流實繁。如季氏之逆也,由鬥雞而傅介;衛侯之敗也,因養鶴以乘軒。曹亡首
於獲雁,鄭弒萌於解黿。郄至奪而家滅,華元殺羊而卒奔。此亦白黑之祥,羽毛
之孽,何獨捨而不論,唯征犬馬而已。此所謂兼采《左氏》,遺逸甚多也。
案《太史公書》自《春秋》以前,所有國家災眚,賢哲占侯,皆出於《左氏》、
《國語》者也。今班《志》所引,上自周之幽厲,下終魯之定、哀,而不雲《國
語》,唯稱史記,豈非忘本徇末,逐近棄遠者乎?此所謂屢舉舊事,不知所出也。
所定多目,凡二十種。但其失既眾,不可殫論。故每日之中,或舉一事。庶
觸類而長,他皆可知。又案斯志之作也。本欲明吉凶,釋休咎,懲惡勸善,以戒
將來。至如春秋已還,漢代而往,其間日蝕、地震、石隕、山崩、雨雹、雨魚、
大旱、大水、犬豕為禍,桃李冬花,多直敘其災,而不言其應。此乃魯史之《春
秋》、《漢書》之帝紀耳,何用復編之於此志哉!昔班叔皮云:司馬遷敘相如則
舉其郡縣,著其字。蕭、曹、陳平之屬,仲舒並時之人,不記其字,或縣而不郡,
蓋有所未暇也。若孟堅此《志》,錯謬殊多,豈亦刊削未周者邪?不然,何脫略
之甚也。亦有穿鑿成文,強生異義。如蜮之惑,麋之為迷,隕五石者,齊五子之
征。潰七山者,漢七國之象。叔服會葬,郕伯來奔,亢陽所以成妖,鄭易許田,
魯謀萊國,食苗所以為禍。諸如此比,其類弘多。徒有解釋,無足觀採。知音君
子,幸為詳焉。
外篇  漢書五行志錯誤第十_史通原文_國學 史部0

猜你喜歡

外篇  漢書五行志錯誤第十_史通原文_國學 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