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記》曰:“取財於地,而取法於天。富國之本,在於農桑。”明初,沿元
之舊,錢法不通而用鈔,又禁民間以銀交易,宜若不便於民。而洪、永、熙、宣
之際,百姓充實,府藏衍溢。蓋是時,劭農務墾闢,土無萊蕪,人敦本業,又開
屯田、中鹽以給邊軍,餫餉不仰藉於縣官,故上下交足,軍民胥裕。其後,屯
田壞於豪強之兼併,計臣變鹽法。於是邊兵悉仰食太倉,轉輸住往不給。世宗以
後,耗財之道廣,府庫匱竭。神宗乃加賦重征,礦稅四出,移正供以實左藏。中
涓群小,橫斂侵漁。民多逐末,田卒污萊。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內困敝,
而儲積益以空乏。昧者多言復通鈔法可以富國,不知國初之充裕在勤農桑,而不
在行鈔法也。夫韁本節用,為理財之要。明一代理財之道,始所以得,終所以失,
條其本末,著於篇。
○戶口 田制(屯田 莊田)
太祖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帖給之民。
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及郊祀,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洪
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
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
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為冊,冊
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
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
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
年終進呈,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藏之。歲命戶科給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戶部主事
四人厘校訛舛。其後黃冊只具文,有司徵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雲。
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
弓、鋪兵。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瀕海有鹽灶。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
其業著籍。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漏口、脫戶,許自實。里設老人,
選年高為眾所服者,導民善,平鄉里爭訟。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飢或避兵
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僑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凡逃戶,明初督令還本籍復業,賜復一年。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在所
著籍,授田輸賦。正統時,造逃戶周知冊,核其丁糧。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編甲互保,屬在所里長管轄之。設撫民佐貳官。歸本
者,勞徠安輯,給牛、種、口糧。又從河南、山西巡撫於謙言,免流民復業者稅。
成化初,荊、襄寇亂,流民百萬。項忠、楊璇為湖廣巡撫,下令逐之,弗率者戍
邊,死者無算。祭酒周洪謨著《流民說》,引東晉時僑置郡縣之法,使近者附籍,
遠者設州縣以撫之。都御史李賓上其說。憲宗命原傑出撫,招流民十二萬戶,給
閒田,置鄖陽府,立上津等縣統治之。河南巡撫張瑄亦請輯西北流民。帝從其
請。
凡附籍者,正統時,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屬,離本籍千里者許收附,不及千里
者發還。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軍、匠、灶役冒民籍者發還。
其移徙者,明初,當徙蘇、松、嘉、湖、杭民之無田者四千餘戶,往耕臨濠,
給牛、種、車、糧,以資遣之,三年不征其稅。徐達平沙漠,徙北平山後民三萬
五千八百餘戶,散處諸府衛,籍為軍者給衣糧,民給田。又以沙漠遺民三萬二千
八百餘戶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開地千三百四十三頃。復徙江南民十四萬
於鳳陽。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狹鄉之民,聽遷之寬鄉,欲地無遺利,人無失
業也。”太祖采其議,遷山西澤、潞民於河北。眾屢徙浙西及山西民於滁、和、
北平、山東、河南。又徙登、萊、青民於東昌、兗州。又徙直隸、浙江民二萬戶
京師,充倉腳夫。太祖時徙民最多,其間有以罪徙者。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
北平度地處之。成祖核太原、平陽、澤、潞、遼、沁、汾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
分其丁口以實北平。自是以後,移徙者鮮矣。
初,太祖設養濟院收無告者,月給糧。設漏澤園葬貧民。天下府州縣立義冢。
又行養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賜爵。復下詔優恤遭難兵民。然懲元末豪強侮貧弱,
立法多右貧抑富。嘗命戶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應天十八府州富民萬四千三百餘
戶,以次召見,徙其家以實京師,謂之富戶。成祖時,複選應天、浙江富民三千
戶,充北京宛、大二縣廂長,附籍京師,仍應本籍徭役。供給日久,貧乏逃竄,
輒選其本籍殷實戶僉補。宣德間定製,逃者發邊充軍,官司鄰里隱匿者俱坐罪。
弘治五年始免解在逃富戶,每戶徵銀三兩,與廂民助役。嘉靖中減為二兩,以充
邊餉。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漢徙富民實關中之制,其後事久弊生,遂為厲階。
戶口之數,增減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戶一千六十五萬二千
八百七十,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弘治四年,戶九百十一萬三千四百四
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萬曆六年,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
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太祖當兵燹之後,戶口顧極盛。其
後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難兵起,淮以北鞠為茂草,其時民數反增於前。後乃
遞減,至天順間為最衰。成、弘繼盛,正德以後又減。戶口所以減者,周忱謂:
“投倚於豪門,或冒匠竄兩京,或冒引賈四方,舉家舟居,莫可蹤跡也。”而要
之,戶口增減,由於政令張弛。故宣宗嘗與群臣論歷代戶口,以為“其盛也,本
於休養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篤論雲。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
後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壖苜蓿地,牲地,
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
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餘為民田。
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準。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核
浙西田畝,定其賦稅。復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
產寄他戶,謂之鐵腳詭寄。洪武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
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
魚鱗,號曰魚鱗圖冊。先是,詔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
實在之數為四柱式。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
鹵之別畢具。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凡質賣田
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毋令產去稅存以為民害。又以中原田多蕪,命
省臣議,計民授田。設司農司,開治河南,掌其事。臨濠之田,驗其丁力,計畝
給之,毋許兼併。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給十五畝,蔬地二畝,免租三
年。每歲中書省奏天下墾田數,少者畝以千計,多者至二十餘萬。官給牛及農具
者,乃收其稅,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
六百二十三頃,蓋駸駸無棄土矣。
凡田以近郭為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
為頃。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諸州縣土著者以社分里甲,遷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
甲。社民先占畝廣,屯民新占畝狹,故屯地謂之小畝,社地謂之廣畝。至宣德間,
墾荒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鹵無糧者,皆核入賦額,數溢於舊。有司乃以大畝當小
畝以符舊額,有數畝當一畝者。步尺參差不一,人得以意贏縮,土地不均,未有
如北方者。貴州田無頃畝尺籍,悉徵之土官。而諸處土田,日久頗淆亂,與黃冊
不符。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官田視民田得七之
一。嘉靖八年,霍韞奉命修會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額田已減
強半,而湖廣、河南、廣東失額尤多。非撥給於王府,則欺隱於猾民。廣東無藩
府,非欺隱即委棄於寇賊矣。司國計者,可不究心?”是時,桂萼、郭弘化、唐
能、簡霄先後疏請核實田畝,而顧鼎臣請履畝丈量,丈量之議由此起。江西安福、
河南裕州首行之,而法未詳具,人多疑憚。其後福建諸州縣,為經、緯二冊,其
法頗詳。然率以地為主,田多者猶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許孚遠為歸戶
冊,則以田從人,法簡而密矣。萬曆六年,帝用大學士張居正議,天下田畝通行
丈量,限三載竣事。用開方法,以徑圍乘除,畸零截補。於是豪猾不得欺隱,里
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總計田數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視弘治時贏三
百萬頃。然居正尚綜核,頗以溢額為功。有司爭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見田以
充虛額。北直隸、湖廣、大同、宣府,遂先後按溢額田增賦雲。
屯田之制:曰軍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萬戶府,寓兵於農,其法最善。
又令諸將屯兵龍江諸處,惟康茂才績最,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飭將士。洪武三年,
中書省請稅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徵。明年,中書省言:“河南、山東、北平、
陝西、山西及直隸淮安諸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詔且
勿徵,三年後畝收租一斗。六年,太僕丞梁埜仙帖木爾言:“寧夏境內及四川西
南至船城,東北至塔灘,相去八百里,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從之。是時,
遣鄧愈、湯和諸將屯陝西、彰德、汝寧、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鳳陽。
又因海運餉遼有溺死者,遂益講屯政,天下衛所州縣軍民皆事墾闢矣。
其制,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而軍屯則領之衛
所。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軍受田五十畝
為一分,給耕牛、農具,教樹植,復租賦,遣官勸輸,誅侵暴之吏。初畝稅一斗。
三十五年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為本衛所
官軍俸糧。永樂初,定屯田官軍賞罰例:歲食米十二石外餘六石為率,多者賞鈔,
缺者罰俸。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別,命官軍各種樣田,以其歲收之數相考較。
太原左衛千戶陳淮所種樣田,每軍餘糧二十三石,帝命重賞之。寧夏總兵何福積
谷尤多,賜敕褒美。戶部尚書郁新言:“湖廣諸衛收糧不一種,請以米為準。凡
粟谷穈黍大麥蕎穄二石,稻穀薥秫二石五斗,穇稗三石,皆準米一石。
小麥芝麻豆與米等。”從之,著為令。
又更定屯守之數。臨邊險要,守多於屯。地僻處及輸糧艱者,屯多於守,屯
兵百名委百戶,三百名委千戶,五百名以上指揮提督之。屯設紅牌,列則例於上。
年六十與殘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於例。屯軍以公事妨農務者,免徵子粒,
且禁衛所差撥。於時,東自遼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南盡滇、蜀,極於交
阯,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矣。宣宗之世,屢核各屯,以征戍罷耕及官豪勢
要占匿者,減餘糧之半。迤北來歸就屯之人,給車牛農器。分遼東各衛屯軍為三
等,丁牛兼者為上,丁牛有一為中,俱無者為下。英宗免軍田正糧歸倉,止徵餘
糧六石。後又免沿邊開田官軍子粒,減各邊屯田子粒有差。景帝時,邊方多事,
令兵分為兩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種。成化初,宣府巡撫葉盛買官牛千八百,並
置農具,遣軍屯田,收糧易銀,以補官馬耗損,邊入稱便。
自正統後,屯政稍弛,而屯糧猶存三之二。其後屯田多為內監、軍官占奪,
法盡壞。憲宗之世頗議厘復,而視舊所入,不能什一矣。弘治間,屯糧愈輕,有
畝止三升者。沿及正德,遼東屯田較永樂間田贏萬八千餘頃,而糧乃縮四萬六千
餘石。初,永樂時,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軍十九萬,以屯軍四萬供之。而受
供者又得自耕。邊外軍無月糧,以是邊餉恆足。及是,屯軍多逃死,常操軍止八
萬,皆仰給於倉。而邊外數擾,棄不耕。劉瑾擅政,遣官分出丈田責逋。希瑾意
者,偽增田數,搜括慘毒,戶部侍郎韓福尤急刻。遼卒不堪,脅眾為亂,撫之乃
定。
明初,募鹽商於各邊開中,謂之商屯。迨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
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邊地為墟,米石直銀五兩,而邊儲枵然
矣。世宗時,楊一清復請召商開中,又請仿古募民實塞下之意,招徠隴右、關西
民以屯邊。其後周澤、王崇古、林富、陳世輔、王畿、王朝用、唐順之、吳桂芳
等爭言屯政。而龐尚鵬總理江北鹽屯,尋移九邊,與總督王崇古,先後區畫屯政
甚詳。然是時因循日久,卒鮮實效。給事中管懷理言:“屯田不興,其弊有四:
疆埸戒嚴,一也;牛種不給,二也;丁壯亡徙,三也;田在敵外,四也。如是而
管屯者猶欲按籍增賦,非扣月糧,即按丁賠補耳。”
屯糧之輕,至弘、正而極,嘉靖中漸增,隆慶間復畝收一斗。然屯丁逃亡者
益多。管糧郎中不問屯田有無,月糧止半給。沿邊屯地,或變為斥鹵、沙磧,糧
額不得減。屯田御史又於額外增本折,屯軍益不堪命。萬曆時,計屯田之數六十
四萬四千餘頃,視洪武時虧二十四萬九千餘頃,田日減而糧日增,其弊如此。時
則山東巡撫鄭汝璧請開登州海北長山諸島田。福建巡撫許孚遠墾閩海壇山田成,
復請開南日山、澎湖;又言浙江濱海諸山,若陳錢、金塘、補陀、玉環、南麂,
皆可經理。天津巡撫汪應蛟則請於天津興屯。或留中不下,或不久輒廢。熹宗之
世,巡按張慎言複議天津屯田。而御史左光斗命管河通判盧觀象大興水田之利,
太常少卿董應舉踵而行之。光斗更於河間、天津設屯學,試騎射,為武生給田百
畝。李繼貞巡撫天津,亦力於屯務,然仍歲旱蝗,弗克底成效也。明時,草場頗
多,占奪民業。而為民厲者,莫如皇莊及諸王、勛戚、中官莊田為甚。太祖賜勛
臣公侯丞相以下莊田,多者百頃,親王莊田千頃。又賜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賜百
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祿。指揮沒於陣者皆賜公田。勛臣莊佃,多倚威捍禁,帝召
諸臣戒諭之。其後公侯復歲祿,歸賜田於官。
仁、宣之世,乞請漸廣,大臣亦得請沒官莊舍。然寧王權請灌城為庶子耕牧
地,帝賜書,援祖制拒之。至英宗時,諸王、外戚、中官所在占官私田,或反誣
民占,請案治。比案問得實,帝命還之民者非一。乃下詔禁奪民田及奏請畿內地。
然權貴宗室莊田墳塋,或賜或請,不可勝計。御馬太監劉順家人進薊州草場,進
獻由此始。宦官之田,則自尹奉、喜寧始。初,洪熙時,有仁壽宮莊,其後又有
清寧、未央宮莊。天順三年,以諸王未出閣,供用浩繁,立東宮、德王、秀王莊
田。二王之藩,地仍歸官。憲宗即位,以沒入曹吉祥地為宮中莊田,皇莊之名由
此始。其后庄田遍郡縣。給事中齊莊言:“天子以四海為家,何必置立莊田,與
貧民較利。”弗聽。弘治二年,戶部尚書李敏等以災異上言:“畿內皇莊有五,
共地萬二千八百餘頃;勛戚、中官莊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萬三千餘頃。管莊
官校招集群小,稱莊頭、伴當,占地土,斂財物,污婦女。稍與分辯,輒被誣奏。
官校執縛,舉家驚惶。民心傷痛入骨,災異所由生。乞革去管莊之人,付小民耕
種,畝徵銀三分,充各宮用度。”帝命戒飭莊戶。又因御史言,罷仁壽宮莊,還
之草場,且命凡侵牧地者,悉還其舊。
又定製,獻地王府者戍邊。奉御趙瑄獻雄縣地為皇莊,戶部尚書周經劾其
違制,下瑄詔獄。敕諸王輔導官,導王奏請者罪之。然當日奏獻不絕,氣請亦
愈繁。徽、興、岐、衡四王,田多至七千餘頃。會昌、建昌、慶雲三侯爭田,帝
輒賜之。武宗即位,逾月即建皇莊七,其後增至三百餘處。諸王、外戚求請及奪
民田者無算。
世宗初,命給事中夏言等清核皇莊田。言極言皇莊為厲於民。自是正德以來
投獻侵牟之地,頗有給還民者,而宦戚輩復中撓之。戶部尚書孫交造皇莊新冊,
額減於舊。帝命核先年頃畝數以聞,改稱官地,不復名皇莊,詔所司徵銀解部。
然多為宦寺中飽,積逋至數十萬以為常。是時,禁勛戚奏討、奸民投獻者,又革
王府所請山場湖陂。德王請齊、漢二庶人所遺東昌、兗州閒田,又請白雲等湖,
山東巡撫邵錫按新令卻之,語甚切。德王爭之數四,帝仍從部議,但存藩封初請
莊田。其後有奏請者不聽。
又定,凡公主、國公莊田,世遠者存什三。嘉靖三十九年遣御史瀋陽清奪隱
冒莊田萬六千餘頃。穆宗從御史王廷瞻言,復定世次遞減之限:勛臣五世限田二
百頃,戚畹七百頃至七十頃有差。初,世宗時,承天六莊二湖地八千三百餘頃,
領以中官,又聽校舍兼併,增八百八十頃,分為十二莊。至是始領之有司,兼併
者還民。又著令宗室買田不輸役者沒官,皇親田俱令有司徵之,如勛臣例。雖請
乞不乏,而賜額有定,徵收有制,民害少衰止。
神宗賚予過侈,求無不獲。潞王、壽陽公主恩最渥。而福王分封,括河南、
山東、湖廣田為王莊,至四萬頃。群臣力爭,乃減其半。王府官及諸閹丈地徵稅,
旁午於道,扈養廝役廩食以萬計,漁斂慘毒不忍聞。駕帖捕民,格殺莊佃,所在
騷然。給事中官應震、姚宗文等屢疏諫,皆不報。時復更定勛戚莊田世次遞減法,
視舊制稍寬。其後應議減者,輒奉詔姑留,不能革也。熹宗時,桂、惠、瑞三王
及遂平、寧德二公主莊田,動以萬計,而魏忠賢一門,橫賜尤甚。蓋中葉以後,
莊田侵奪民業,與國相終雲。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_明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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