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職官三
○太常寺附提督四夷館 光祿寺 太僕寺 鴻臚寺 尚寶司 六科
中書舍人 行人司 欽天監 太醫院 上林苑監 五城兵馬司 順天府
附宛平大興二縣 武學 僧道錄司 教坊司 宦官 女官
太常寺。卿一人,(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寺丞二人。(正六品)
其屬,典簿廳,典簿二人,(正七品)博士二人,協律郎二人,(正八品,嘉靖
中增至五人。)贊禮郎九人,(正九品,嘉靖中增至三十三人,後革二人。)司
樂二十人。(從九品,嘉靖中增至三十九人,後革五人。)天壇、地壇、朝日壇、
夕月壇、先農壇、帝王廟、祈谷殿、長陵、獻陵、景陵、裕陵、茂陵、泰陵、顯
陵、康陵、永陵、昭陵各祠祭署,俱奉祀一人,(從七品)祀丞二人。(從八品)
犧牲所,吏目一人。(從九品)
太常,掌祭祀禮樂之事,總其官屬,籍其政令,以聽於禮部。凡天神、地祇、
人鬼,歲祭有常。先冬十二月朔,奏進明年祭日,天子御奉天殿受之,乃頒於諸
司。天子親祭,則贊相禮儀。大臣攝事,亦如之。凡國有冊立、冊封、冠婚、營
繕、征討、大喪諸典禮,歲時旱澇大災變,則請告宗廟社稷。薦新則移光祿寺供
其品物。祭祀先期請省牲,進祝版、銅人,上殿奏請齋戒,親署御名。省牲偕光
祿卿。惟大祀車駕親省,大臣日一省之。凡祭,滌器、爨埋、香燭、玉帛,整拂
神幄,必恭潔。掌燎、看燎、讀祝、奏禮、對引、司香、進俎、舉麾、陳設、收
支、導引、設位、典儀、通贊、奉帛、執爵、司樽、司罍洗,卿貳屬各領其事,
罔有不共。凡玉四等:曰蒼璧,(以祀天)曰黃琮,(以祀地)曰赤璋、白琥,
(以朝日、夕月)曰兩圭有邸。(以祭太社、太稷)帛五等:曰郊祀制帛,(祀
天地)曰奉先制帛,(薦祖考)曰禮神制帛,(祭社稷、群神、帝王、先師)曰
展親制帛,(祭享親王)曰報功制帛,(祭享功臣。)牲四等:曰犢,曰牛,曰
太牢,曰少牢。色尚騂或黝。大祀入滌三月,中祀一月,小祀一旬。樂四等:曰
九奏,(用祀天地)曰八奏,(神祇、太歲,)曰七奏,(大明、太社、太稷、
帝王)曰六奏。(夜明、帝社、帝稷、宗廟、先師。)舞二:曰文舞,曰武舞。
樂器不徙。陵園之祭無樂。歲終合祭五禮之神,則少卿攝事。
初,吳元年置太常司,設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典簿、協律郎、博士,(正七品)贊禮郎。(從八品)洪武初,置各祠祭署,設
署令、署丞。十三年,更定協律郎等官品秩。(協律郎正八品,贊禮郎正九品,
司樂從九品。)三十四年改各署令為奉祀,署丞為祀丞。二十年改司為寺,官制
仍舊。(二十五年已定司丞正六品。)建文中,增設贊禮郎二人,太祝一人,以及
各祠祭署俱有更革。(天壇祠祭署為南郊祠祭署,泗州祠祭署為泗濱祠祭署,宿
州祠祭署為新豐祠祭署,孝陵置鐘山祠祭署,各司圃所增神樂觀知觀一人。)成
祖初,惟易天壇為天地壇,餘悉復洪武間制。(建文時,南郊祠祭署為郊壇祠祭
署,已又改為天地壇祠祭署。)洪熙元年置犧牲所,吏目典掌文移。(先是,洪
武三年置神牲所,設廩牲令、大使、副使等官。四年革。)世宗厘祀典,分天地
壇為天壇、地壇,山川壇、耤田祠祭署為神祇壇,大祀殿為祈谷殿,增置朝日、
夕月二壇,各設祠祭署。又增設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員。(隆慶三年,革協
律郎等官四十八員,萬曆六年復設,如嘉靖間制。)萬曆四年,改神祇壇為先農
壇。
提督四夷館。少卿一人,(正四品)掌譯書之事。自永樂五年,外國朝貢,
特設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八館,置譯字生、通事,
(通事初隸通政使司)通譯語言文字。正德中,增設八百館。(八百國蘭者哥進
貢)萬曆中,又增設暹羅館。初設四夷館隸翰林院,選國子監生習譯。宣德元年,
兼選官民子弟,委官教肄,學士稽考程課。弘治七年,始增設太常寺卿、少卿各
一員為提督,遂改隸太常。嘉靖中,裁卿,止少卿一人。(按太常寺卿在南京者,
多由科目。北寺自永樂間用樂舞生,累資升至寺卿,甚或加禮部侍郎、尚書掌寺,
後多沿襲。至隆慶初,乃重推科甲出身者補任。譯字生,明初甚重。與考者,與
鄉、會試額科甲一體出身。後止為雜流。其在館者,升轉皆在鴻臚寺。)
光祿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正五品)寺丞二人,(從六品)
其屬,典簿廳,典簿二人,(從七品)錄事一人,(從八品)大官、珍羞、良醞、
掌醢四署,各署正一人,(從六品)署丞四人,(從七品)監事四人,(從八品)
司牲司,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後革)司牧局,大使一人,(從九
品,嘉靖七年革。)銀庫,大使一人。
卿,掌祭享、宴勞、酒醴、膳羞之事,率少卿、寺丞官屬,辨其名數,會其
出入,量其豐約,以聽於禮部。凡祭祀,同太常省牲;天子親祭,進飲福受胙;
薦新,循月令獻其品物;喪葬供奠饌。所用牲、果、菜物,取之上林苑;不給,
市諸民,視時估十加一,其市直季支天財庫。四方貢獻果鮮廚料,省納惟謹。器
皿移工部及募工兼作之,歲省其成敗。凡筵宴酒食及外使、降人,俱差其等而供
給焉。傳奉宣索,籍記而覆奏之。監以科道官一員,察其出入,糾禁其奸弊。歲
四月至九月,凡御用物及祭祀之品皆用冰。大官,供祭品宮膳、節令筵席、蕃使
宴犒之事。珍羞,供宮膳餚核之事。良醞,供酒醴之事。掌醢,供餳、油、醯、
醬、梅、鹽之事。司牲養牲,視其肥瘠而蠲滌之。司牧亦如之。
初,吳元年置宣徽院,設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
品)典簿。(正七品)以尚食、尚醴二局隸之。(局設大使,從六品,副使,從
七品)洪武元年改為光祿寺,設光祿卿,(正四品)少卿,(正五品)寺丞,(
正六品)主簿。(正八品)所屬尚食等局,又移太常司供需庫隸之。(局庫官品
仍舊。)二年,設直長四人,遇百官賜食御前者,則令供事。四年,置法酒庫。
(設內酒坊大使,從八品,副使,從九品。)八年,改寺為司,升卿秩,(卿從
三品,少卿從四品。)以寺丞為司丞,(從六品)主簿為典簿,(從七品)增設
錄事。(從八品)又置所屬大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每署令一人,(從六
品)丞一人,(從七品)監事一人。(從八品)孳牧所,大使一人,(從九品)
副使一人。(未入流)十年,定光祿司散官品秩。(時所用光祿司官,或內官,
或流官,或庖人,出身不同,同授散官。至是定,內官除授者,照內官散官給授。
流官除授者,照文官散官給授。庖人除授者,卿從三品,授尚膳大夫;少卿正五
品,授奉膳大夫;司丞從六品,授司膳郎;客署丞從七品,授掌膳郎;監事從八
品,授執膳郎。)尋罷各局庫,置司牲司,又改孳牧所為司牧司。(後為司牧局。
)三十年,復改為光祿寺,官制仍舊。(少卿已定正五品。)建文中,升少卿、
寺丞品秩。(少卿升四品,寺丞升五品。)增設司圃所,改司牲司為孳牲所。(
升其品級)成祖復舊制。正統六年,裁四署冗員。(先是,光祿卿奈享以供應事
繁,奏增各署官,至是復奏裁之。裁署正四人,署丞五人,監事七人。)嘉靖七
年,革司牧局。萬曆二年,添設銀庫大使一人。
太僕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正德十一年增設一人。)
寺丞四人。(正六品)其屬,主簿廳,主簿一人。(從七品)常盈庫,大使一人。
所轄,各牧監,監正一人,(正九品)監副一人,(從九品)錄事一人。(後監
正、監副、錄事俱革。)各群,群長一人。(後革)
卿,掌牧馬之政令,以聽於兵部。少卿一人佐寺事,一人督營馬,一人督畿
馬。寺丞分理京衛、畿內及山東、河南六郡孳牧、寄牧馬匹。(濟南、兗州、東
昌、開封、彰德、衛輝。)凡軍民孳牧,視其丁產,授之種馬。牡十之二,牝十
之八,為一群。(南方以四牝一牡為群。)歲征其駒,曰備用馬,齊其力以給將
士。將士足,則寄牧於畿內府州縣,肥瘠登耗,籍其毛齒而時閱之。三歲偕御史
一人印烙,選其健良而汰其羸劣。其草場已墾成田者,歲斂其租金,災祲則出之
以佐市馬。其賠償折納,則征馬金輸兵部。主簿典勾省文移。大使典貯庫馬金。
初,洪武四年置群牧監於答答失里營所,隨水草利便立官署,專司牧養。六
年,更置群牧監於滁州,旋改為太僕寺,秩從三品,設卿、少卿、寺丞,又設首
領官知事、主簿各一人。七年,增設牧監、群官二十七處,隸太僕寺。尋定群牧
監品秩。(令,正五品,丞,正六品,鎮撫,從六品,群頭十人、吏目一人,省
注。)十年,增置滁陽等各牧監及所屬各群。改牧監令、丞為監正、監副。(監
正,從八品,監副,正九品,御良,從九品。後又定監正為正九品。)二十二年,
定滁陽等十二牧監,每監設監正一人,監副二人,錄事一人。來安等一百二十七
群,每群設群長一人。(初設群副二人,至是革。)二十三年,增置江東、當塗
二牧監及所屬各群。又罷烏衣等五十四群,改置永安等七群,定為牧監十四,(
滁陽、大興、香泉、儀真、定遠、天長、長淮、江都、句容、溧陽、江東、溧水、
當塗、舒城。)群九十有七。(大勝關、柏子、騮興、保寧、草堂五群,隸滁陽
監。永安、如皋、沿海、保全、朝陽、永昌、安定七群,隸大興監。大錢、銅城、
永豐、龍勝、龍山、永寧、新安、慶安、襄安九群,隸香泉監。華陽、壽寧、廣
陵、善應四群,隸儀真監。龍江、龍安、萬勝、龍泉四群,隸定遠監。天長、懷
德、招信、得勝、武安五群,隸天長監。長安、白石、荊山、南山、團山、草平
六群,隸長淮監。萬寧、廣生、萬驥、順德、大興、驥寧、崇德七群,隸江都監。
句容、易風、仍信、福胙、通德、承佩、上容、政仁、練塘、壽安十群,隸句容
監。舉福、從山、明義、永定、福賢、崇來、永城、永泰、奉安九群,隸溧陽監。
開寧、泉水、惟政、清化、神泉、新亭、長泰、光澤八群,隸江東監。儀鳳、仙
壇、立信、歸政、豐慶、安興、游山、永寧八群,隸溧水監。石城、永保、化洽、
姑熟、繁昌、多福、丹陽、德政八群,隸當塗監。棗林、海亭、伏龍、龍河、會
龍、九龍、萬龍七群,隸舒城監。)二十八年,悉罷群牧監,以其馬隸有司牧養。
三十年,置行太僕寺於北平,秩如太僕寺。建文中,升寺丞品秩,(舊六品,升
五品。)又改其首領官職名,增設錄事,及典廄、典牧二署,驌騻等十八群,
滁陽等八牧監,龍山等九十二群。成祖復舊制。永樂元年,改北平行太僕寺為北
京行太僕寺。十八年定都北京,遂以行太僕寺為太僕寺。洪熙元年,復稱北京行
太僕寺。正統六年,定為太僕寺。其舊在滁州者,改為南京太僕寺。(寺丞,初
置四人。正統中,又增八人,共十二人,以一人領京衛,一人領順德、廣平二府,
一人領開封、衛輝、彰德三府,九人分領順天、保定、真定、河間、永平、大名、
濟南、兗州、東昌九府孳牧、寄牧各馬匹。弘治六年革四人。正德九年復增一人,
專領寄牧之事。嘉靖八年又革三人,共六人分領,三年更代,而以寄牧者令府州
縣兼理。隆慶三年又革三人,止設三人,以一人提督庫藏兼協理京邊,二人分理
東西二路各馬政。)
鴻臚寺。卿一人,(正四品)左、右少卿各一人,(從五品)左、右寺丞各
一人。(從六品)其屬,主簿廳,主簿一人。(從八品)司儀、司賓二署,各署
丞一人,(正九品)鳴贊四人,(從九品,後增設五人。)序班五十人。(從九
品。嘉靖三十六年革八人。萬曆十一年復設六人。)
鴻臚,掌朝會、賓客、吉凶儀禮之事。凡國家大典禮、郊廟、祭祀、朝會、
宴饗、經筵、冊封、進歷、進春、傳制、奏捷,各供其事。外吏朝覲,諸蕃入貢,
與夫百官使臣之復命、謝恩,若見若辭者,並鴻臚引奏。歲正旦、上元、重午、
重九、長至賜假、賜宴,四月賜字扇、壽縷,十一月賜戴暖耳,陪祀畢,頒胙賜,
皆贊百官行禮。司儀,典陳設、引奏,外吏來朝,必先演儀於寺。司賓,典外國
朝貢之使,辨其等而教其拜跪儀節。鳴贊,典贊儀禮。凡內贊、通贊、對贊、接
贊、傳贊鹹職之。序班,典侍班、齊班、糾儀及傳贊。
初,吳元年置侍儀司,秩從五品。洪武四年定侍儀使,(從七品)引進使,
(正八品)奉班都知,(正九品)通贊、通事舍人,(從九品)俱為七品以下官。
九年,改為殿庭儀禮司,設使一人,(正七品)副三人,(正八品)丞奉一人,
(從八品)鳴贊二人,(正九品)序班十六人,(從九品)九關通事使一人,(
正八品)副六人。(從八品)十三年,改使為司正,分左、右司副各一人,增序
班至四十四人,革承奉,增設司儀四人。二十二年,增設左、右司丞四人。(正
九品)三十年,始改為鴻臚寺,升秩正四品,設官六十二員。(卿以下員數、品
級如前所列。)又設外夷通事隸焉。建文中,升少卿以下品秩。(少卿升正五品,
寺丞升正六品。又改其首領官職名,與鳴贊、序班皆升品級。)罷司儀、司賓二
署,而以行人隸鴻臚寺。成祖初,悉復舊制。
尚寶司。卿一人,(正五品)少卿一人,(從五品)司丞三人。(正六品。
吳元年但設一人,後增二人。)掌寶璽、符牌、印章,而辨其所用。
寶二十有四。舊寶十有七,嘉靖十八年增制者七。曰“皇帝奉天之寶”,為
唐、宋傳璽,祀天地用之。若詔與赦,則用“皇帝之寶”;冊封、賜勞,則用“
皇帝行寶”;詔親王、大臣及調兵,則用“皇帝信寶”;上尊號,則用“皇帝尊
親之寶”;諭親王,則用“皇帝親親之寶”。其“天子之寶”,以祀山川、鬼神;
“天子行寶”,以封外國及賜勞;“天子信寶”,以招外服及徵發。詔用“制誥
之寶”;敕用“敕命之寶”;獎勵臣工,用“廣運之寶”;敕諭朝覲官,用“敬
天勤民之寶”。若“御前之寶”,“表章經史之寶”,“欽文之寶”,則圖書文
史等用之。世宗增制,為“奉天承運大明天子寶”,為“大明受命之寶”,為“
巡狩天下之寶”,為“垂訓之寶”,為“命德之寶”,為“討罪安民之寶”,為
“敕正萬民之寶。”。太子之寶一,曰“皇太子之寶”。凡寶之用,必奏請而待
發。每大朝會,本司官二員,以寶導駕,俟升座,各置寶於案,立待殿中。禮畢,
捧寶分行,至中極殿,置案而出。駕出幸,則奉以從焉。歲終,移欽天監,擇日
和香物入水,洗寶於皇極門。籍奏一歲用寶之數。凡請寶、用寶、捧寶、隨寶、
洗寶、繳寶,皆與內官尚寶監俱。
凡金牌之號五,以給勛戚侍衛之扈從及班直者、巡朝者、夜宿衛者:曰仁,
其形龍,公、侯、伯、駙馬都尉佩之;曰義,其形虎,勛衛指揮佩之;曰禮,其
形麟,千戶佩之;曰智,其形獅,百戶佩之;曰信,其形祥雲,將軍佩之。半字
銅符之號四,以給巡城寺衛官:曰承,曰東,曰西,曰北。巡者左半,守者右半,
合契而點察焉。令牌之號六:曰申,以給金吾諸衛之警夜者;曰木,曰金,曰土,
曰火,曰水,以給五城之警夜者。銅牌之號一,以稽守卒,曰勇。牙牌之號五,
以察朝參:公、侯、伯曰勛,駙馬都尉曰親,文官曰文,武官曰武,教坊司曰樂。
嘉靖中,總編曰官字某號,朝參佩以出入,不則門者止之。私相借者,論如律。
有故,納之內府。祭牌之號三:陪,祀官曰陪,供事官曰供,執事人曰執。雙魚
銅牌之號二:曰嚴,以肅直衛錦衣校尉之止直者;曰善,以飾光祿胥役之供事者。
符驗之號五:曰馬,曰水,曰達,曰通,曰信。(符驗之制,上織船馬之狀,起
馬用“馬”字,雙馬用“達”字,單馬用“通”字。起船者用“水”字,並船用
“信”字。)親王之藩及文武出鎮撫、行人通使命者,則給之。御史出巡察則給
印,事竣,鹹驗而納之。稽出入之令,而辨其數,其職至邇,其事至重也。
太祖初,設符璽郎,秩正七品。吳元年改尚寶司卿,秩正五品,以侍從儒臣、
勛衛領之,(如耿瑄以散騎舍人、黃觀以侍中、楊榮以庶子為卿。)非有才能
不得調。勛衛大臣子弟奉旨乃得補丞。其後多以恩蔭寄祿,無常員。
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
各一人。(從七品)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
八人,工科四人。(並從七品,後增、減員數不常。萬曆九年裁兵科五人,戶、
刑二科各四人,禮科二人。十一年復設戶、兵、刑三科各二人,禮科一人。)六
科,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
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
正其違誤。吏科,凡吏部引選,則掌科(即都給事中,以掌本科印,故名,六科
同。)同至御前請旨。外官領文憑,皆先赴科畫字。內外官考察自陳後,則與各
科具奏。拾遺糾其不職者。戶科,監光祿寺歲入金谷,甲字等十庫錢鈔雜物,與
各科兼蒞之,皆三月而代。內外有陳乞田土、隱佔侵奪者,糾之。禮科,監訂禮
部儀制,凡大臣曾經糾劾削奪、有玷士論者紀錄之,以核贈謚之典。兵科,凡武
臣貼黃誥敕,本科一人監視。其引選畫憑之制,如吏科。刑科,每歲二月下旬,
上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數,歲終類上一歲蔽獄之數,閱十日一上實在罪囚之數,皆
憑法司移報而奏御焉。工科,閱試軍器局,同御史巡視節慎庫,與各科稽查寶源
局。而主德闕違,朝政失得,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
雖分隸六科,其事屬重大者,各科皆得通奏。但事屬某科,則列其科為首。)凡
日朝,六科輪一人立殿左右,珥筆記旨。凡題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內閣,備
編纂。其諸司奉旨處分事目,五日一註銷,核稽緩。內官傳旨必覆奏,復得旨而
後行。鄉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受卷官。冊封宗室、諸蕃或告諭外
國,充正、副使。朝參門籍,六科流掌之。登聞鼓樓,日一人,皆錦衣衛官監蒞。
(洪武元年,以監察御史一人監登聞鼓,後令六科與錦衣衛輪直。)受牒,則具
題本封上。遇決囚,有投牒訟冤者,則判停刑請旨。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
獄廷鞫,六掌科皆預焉。
明初,統設給事中,正五品,後數更其秩。(與起居注同。)洪武六年,設
給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為六科,每科二人,鑄給事中印一,推年長者一
人掌之。九年,定給事中十人。十年,隸承敕監。十二年,改隸通政司。十三年,
置諫院,左、右司諫各一人,(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二人。(從七品)十五年,
又置諫議大夫。(以兵部尚書唐鐸為之。)尋皆罷。二十二年,改給事中為源士,
增至八十一人。(初,魏敏、卓敬等凡八十一人為給事中。上以其適符古元士之
數,改為元士。至是,又以六科為事之本源,改為源士。)未幾,復為給事中。
二十四年,更定科員,每科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給事中二人,從八品。
給事中共四十人,正九品。(各科分設員數,如前所列。)建文中,改都給事中,
正七品,給事中,從七品,不置左、右給事中。增設拾遺、補闕。成祖初,革拾
遺、補闕,仍置左、右給事中,亦從七品。尋改六科,置於午門外直房蒞事。(
六科衙門舊在磚門內尚寶司西。永樂中災,移午門外東西,每夜一科直宿。)宣
德八年,增戶科給事中,專理黃冊。
中書科。中書舍人二十人,(從七品)直文華殿東房中書舍人,直武英殿西
房中書舍人,內閣誥敕房中書舍人,制敕房中書舍人。(並從七品,無定員。)
中書科舍人掌書寫誥敕、制詔、銀冊、鐵券等事。凡草請諸翰林,寶請諸內
府,左券及勘籍,歸諸古今通集庫。誥敕,(公侯伯及一品至五品誥命、六品至
九品敕命。)勘合籍,初用二十八宿,後用《急就章》為號。誥敕之號,曰仁、
義、禮、智,公、侯、伯、蕃王、一品、二品用之;曰十二支,曰文、行、忠、
信,文官三品以下用之;曰千字文,武官、續誥用之。皆以千號為滿,滿則復始。
王府及駙馬都尉不編號,土官以文武類編。凡大朝會,則侍班。東宮令節朝賀,
則導駕侍班於文華殿。冊封宗室,則充副使。(其鄉試、會試、殿試,間有差遣,
充授並如科員。)大祀南郊,則隨駕而供事。員無正貳,印用年深者掌之。文華
殿舍人,職掌奉旨書寫書籍。武英殿舍人,職掌奉旨篆寫冊寶、圖書、冊頁。內
閣誥敕房舍人,掌書辦文官誥敕,番譯敕書,並外國文書、揭帖,兵部紀功、勘
合底簿。制敕房舍人,掌書辦制敕、詔書、誥命、冊表、寶文、玉牒、講章、碑
額、題奏、揭帖一應機密文書,各王府敕符底簿。
洪武七年,初設直省舍人十人,秩從八品,隸中書省。九年,為中書舍人,
改正七品,尋又改從七品。十年,與給事中皆隸承敕監。建文中,革中書舍人,
改為侍書,升正七品,入文翰館,隸翰林院。成祖復舊制。尋設中書科署於午門
外,定設中書舍人二十人。(其恩蔭帶俸者,不在額內。)宣德間,內閣置誥敕、
制敕兩房,皆設中書舍人。嘉靖二十年,選各部主事,大理寺評事,帶原銜直誥
敕、制敕兩房。四十四年,兩房員缺,令吏部考選舉人為中書舍人。隆慶元年,
令兩房辦事官不得升列九卿。按洪武間,置承敕監、(洪武九年置,設令一人,
正六品,丞二人,從六品。尋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年改令、丞為承敕郎,
設二人,從七品。給事中、中書舍人鹹隸焉。後罷。)司文監、(洪武九年置,
設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從六品。尋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年罷。)考
功監,(洪武八年置,設令、丞。九年定設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從六品。
尋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八年罷。)參掌給授誥敕之事。永樂初,命內閣學
士典機務,詔冊、制誥皆屬之。而謄副、繕正皆中書舍人入辦,事竣輒出。宣德
初,始選能書者處於閣之西小房,謂之西制敕房。而諸學士掌誥敕者居閣東,具
稿付中書繕進,謂之東誥敕房。(此系辦事。若知制誥銜,惟大學士與諸學士可
帶。)正統後,學士不能視誥敕,內閣悉委於中書、序班、譯字等官,於是內閣
又有東誥敕房。(因劉鉉不與輔臣會食始。嘉靖末,復以翰林史官掌外製,而武
官誥敕仍自其屬為之。若詔赦、敕革之類,必由閣臣,翰林諸臣不得預。)其直
文華、武英兩殿供御筆札者,初為內官職,繼以中書分直,後亦專舉能書者。大
約舍人有兩途,由進士部選者,得遷科道部屬,其直兩殿、兩房舍人,不必由部
選,自甲科、監生、生儒、布衣能書者,俱可為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
試中書舍人,不得遷科道部屬,後雖加銜九列,仍帶銜辦事。(楷書出身者,或
加太常卿銜,沈度、沈粲、潘辰等有加至翰林學士、禮部尚書者。)洪武初,又
有承天門待詔一人,閣門使四人,觀察使十人,後俱革。
行人司。司正一人,(正七品)左、右司副各一人,(從七品)行人三十七
人。(正八品)職專捧節、奉使之事。凡頒行詔赦,冊封宗室,撫諭諸蕃,徵聘
賢才,與夫賞賜、慰問、賑濟、軍旅、祭祀,鹹敘差焉。每歲朝審,則行人持節
傳旨法司,遣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冊,批繳內府。
初,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設行人,秩正九品。左、右行人,從九品。尋改
行人為司正,左、右行人為左、右司副,更設行人三百四十五人。二十七年升品
秩,以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稱旨,定設行人司官四十員,鹹以進士為
之。非奉旨,不得擅遣,行人之職始重。建文中,罷行人司,而以行人隸鴻臚寺。
成祖復舊制。
欽天監。監正一人,(正五品)監副二人。(正六品)其屬,主簿廳,主簿
一人,(正八品)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人,(正六品)五官靈台郎八人,
(從七品,後革四人。)五官保章正二人,(正八品,後革一人。)五官挈壺正
二人,(從八品,後革一人。)五官監候三人,(正九品,後革一人。)五官司
歷二人,(正九品)五官司晨八人,(從九品,後革六人。)漏刻博士六人。(
從九品,後革五人。)
監正、副,掌察天文、定歷數、占候、推步之事。凡日月、星辰、風雲、氣
色,率其屬而測候焉。有變異,密疏以聞。凡習業分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
回回,曰歷。自五官正下至天文生、陰陽人,各分科肄業。每歲冬至日,呈奏明
歲《大統歷》,(成化十五年改頒明歲歷於十月朔日。)移送禮部頒行。其《御
覽月令歷》、《七政躔度歷》、《六壬遁甲歷》、《四季天象錄》,並先期進呈。
凡歷注,御歷注三十事,(如祭祀、頒詔、行幸等類。)民歷三十二事,壬遁歷
七十二事。凡祭日,前一年會選以進,移知太常。凡建設、征討、冠婚、山陵之
事,則選地而擇日。立春,則預候氣於東郊。大朝賀,於文樓設定時鼓、漏刻報
時,司晨、雞唱,各供其事。日月交食,先期算其分秒時刻、起複方位以聞,下
禮部,移內外諸司救之,仍按占書條奏。(若食不及一分,與《回回曆》雖食一
分以上,則奏而不救。)監官毋得改他官,子孫毋得徙他業。乏人,則移禮部訪
取而試用焉。五官正推曆法,定四時。司歷、監候佐之。靈台郎辨日月星辰之躔
次、分野,以占候天文之變。觀象台四面,面四天文生,輪司測候。保章正專志
天文之變,定其吉凶之占。挈壺正知刻漏。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以考中星昏旦
之次。漏刻博士定時以漏,換時以牌,報更以鼓,警晨昏以鐘鼓。司晨佐之。
明初,即置太史監,設太史令,通判太史監事,僉判太史監事,校事郎,五
官正,靈台郎,保章正、副,挈壺正,掌歷,管勾等官。以劉基為太史令。吳元
年,改監為院,秩正三品。(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五
官正,正六品,典簿、雨暘司、時敘郎、紀候郎,正七品,靈台郎、保章正,正
八品,副,從八品,掌歷、管勾,從九品。)洪武元年,征元太史張佑、張沂等
十四人,改太史院為司天監,設監令一人,(正三品)少監二人,(正四品)監
丞一人,(正六品)主簿一人,(正七品)主事一人,(正八品)五官正五人,
(正五品)五官副五人,(正六品)靈台郎二人,(正七品)保章正二人,(從
七品)監候三人,(正八品)司辰八人,(正九品)漏刻博士六人。(從九品)
又置回回司天監,設監令一人,(正四品)少監二人,(正五品)監丞二人。(
正六品)征元回回司天監鄭阿里等議歷。三年,改司天監為欽天監。四年,詔監
官職專司天,非特旨不得升調。又定監官散官。(監令,正儀大夫;少監,分朔
大夫;五官司,司玄大夫;監丞,靈台郎;五官保章正,平秩郎;五官靈台郎,
司正郎;五官挈壺正,挈壺郎。)十四年,改欽天監為正五品,設令一人,丞一
人,(屬官五官正以下,員數如前所列。)俱從品級授以文職散官。二十二年,
改令為監正,丞為監副。三十一年,罷回回欽天監,以其曆法隸本監。明初,又
置稽疑司,以掌卜筮,未幾罷。(洪武十七年,置稽疑司,設司令一人,正六品,
左、右丞各一人,從六品,屬官司筮,正九品,無定員。尋罷。)
太醫院。院使一人,(正五品)院判二人。(正六品)其屬,御醫四人,(
正八品,後增至十八人,隆慶五年定設十人。)生藥庫、惠民藥局,各大使一人,
副使一人。
太醫院掌醫療之法。凡醫術十三科,醫官、醫生、醫士,專科肄業:曰大方
脈,曰小方脈,曰婦人,曰瘡瘍,曰針灸,曰眼,曰口齒,曰接骨,曰傷寒,曰
咽喉,曰金鏃,曰按摩,曰祝由。凡醫家子弟,擇師而教之。三年、五年一試、
再試、三試,乃黜陟之。凡藥,辨其土宜,擇其良楛,慎其條制而用之。四方
解納藥品,院官收貯生藥庫,時其燥濕,禮部委官一員稽察之。診視御脈,使、
判、御醫參看校同,會內臣就內局選藥,連名封記藥劑,具本開寫藥性、證治之
法以奏。烹調御藥,院官與內臣監視。每二劑合為一,候熟,分二器,一御醫、
內臣先嘗,一進御。仍置歷簿,用內印鈐記,細載年月緣由,以憑考察。王府請
醫,本院奉旨遣官或醫士往。文武大臣及外國君長有疾,亦奉旨往視。其治療可
否,皆具本覆奏。外府州縣置惠民藥局。邊關衛所及人聚處,各設醫生、醫士或
醫官,俱由本院試遣。歲終,會察其功過而殿最之,以憑黜陟。
太祖初,置醫學提舉司,設提舉,(從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
(從七品)醫學教授,(正九品)學正、官醫、提領。(從九品)尋改為太醫監,
設少監,(正四品)監丞。(正六品)吳元年,改監為院,設院使,秩正三品,
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洪武三年,置惠民藥局,府設提
領,州縣設官醫。凡軍民之貧病者,給之醫藥。六年,置御藥局於內府,始設御
醫。(御醫局,秩正六品,設尚藥、奉御二人,直長二人,藥童十人,俱以內官、
內使充之。設御醫四人,以太醫院醫士充之。凡收受四方貢獻名藥及儲蓄藥品,
奉御一人掌之。凡供御藥餌,醫官就內局修制,太醫院官診視。)十四年,改太
醫院為正五品,設令一人,丞一人,吏目一人。屬官御醫四人,俱如文職授散官。
二十二年,復改令為院使,丞為院判。嘉靖十五年,改御藥房為聖濟殿,又設御
藥庫,詔御醫輪直供事。
上林苑監。左、右監正各一人,(正五品)左、右監副各一人,(正六品,
監正、監副後不常設,以監丞署職。)左、右監丞各一人。(正七品)其屬,典
簿廳,典簿一人。(正九品)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各典署一人,(正
七品)署丞一人,(正八品)錄事一人。(正九品)
監正掌苑囿、園池、牧畜、樹種之事。凡禽獸、草木、蔬果,率其屬督其養
戶、栽戶,以時經理其養地、栽地而畜植之,以供祭祀、賓客、宮府之膳羞。凡
苑地,東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關,西南至渾河,並禁圍獵。
良牧,牧牛羊豕,蕃育,育鵝鴨雞,皆籍其牝牡之數,而課孳卵焉。林衡,典果
實、花木,嘉蔬,典蒔藝瓜菜,皆計其町畦、樹植之數,而以時苞進焉。
洪武二十五年,議開上林院,度地城南。(自牛首山接方山,西並河涯。)
比圖上,太祖謂有妨民業,遂止。永樂五年,始置上林苑監,設良牧、蕃育、嘉
蔬、林衡、川衡、冰鑒及典察左右前後十屬署。洪熙中,並為蕃育、嘉蔬二署。
(以良牧、川衡並蕃育,冰鑒、林衡並嘉蔬,典察四署分併入。)宣德十年,始
定四署。正德間,增設監督內臣共九十九員。嘉靖元年,裁汰八十員,革蕃育、
嘉蔬二署典署,林衡、嘉蔬二署錄事。
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指揮司。各指揮一人,(正六品)副指揮四人,
(正七品)吏目一人。
指揮,巡捕盜賊,疏理街道溝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凡京城內外,各畫境而
分領之。境內有遊民、奸民則逮治。若車駕親郊,則率夫里供事。(凡親、郡王
妃父無官者,親王授兵馬指揮,郡王授副指揮,不管事。)
明初,置兵馬指揮司,設都指揮、副都指揮、知事。後改設指揮使、副指揮
使,各城門設兵馬。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
市斛斗、秤尺,稽考牙儈姓名,時其物價。五年,又設兵馬指揮司分司於中都。
十年,定京城及中都兵馬指揮司秩俱正六品。(先是秩正四品。)改為指揮、副
指揮,職專京城巡捕等事,革知事。二十三年,定設五城兵馬指揮司,(惟中城
止稱中兵馬指揮司。)俱增設吏目。建文中,改為兵馬司,改指揮、副指揮為兵
馬、副兵馬。永樂元年復舊。二年,設北京兵馬指揮司。嘉靖四十一年,詔巡視
五城御史,每年終,將各城兵馬指揮會本舉劾。隆慶間,御史趙可懷言:“五城
兵馬司官,宜取科貢正途,職檢驗死傷,理刑名盜賊,如兩京知縣。不職者,巡
城御史糾劾之。”
順天府。府尹一人,(正三品)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
通判六人,(正六品,嘉靖後革三人。)推官一人,(從六品)儒學教授一人,
(從九品)訓導一人。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從七品)知事一人。(從八
品)照磨所,照磨一人,(從九品)檢校一人。所轄,宛平、大興二縣,各知縣
一人,(正六品)縣丞二人,(正七品)主簿無定員,(正八品)典史一人。司
獄司,司獄一人。(從九品)都稅司,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宣課司,
(凡四,正陽門外、正陽門、張家灣、盧溝橋。)稅課司,(凡二,安定門外、
安定門。)各大使一人。(從九品)稅課分司,(凡二,崇文門、德勝門。)各
副使一人。遞軍所、批驗所,各大使一人。
府尹,掌京府之政令。宣化和人,勸農問俗,均貢賦,節征徭,謹祭祀,閱
實戶口,糾治豪強,隱恤窮困,疏理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歲立春,迎春、進
春,祭先農之神。月朔望,早朝,奏老人坊廂聽宣諭。孟春、孟冬,率其僚屬行
鄉飲酒禮。凡勛戚家人文引,每三月一奏。市易平其物價。遇內官監征派物料,
雖有印信、揭帖,必補牘面奏。若天子耕耤,行三推禮,則奉青箱播種於後。禮
畢,率庶人終畝。府丞,貳京府,兼領學校。治中,參理府事,以佐尹丞。通判,
分理糧儲、馬政、軍匠、薪炭、河渠、堤塗之事。推官,理刑名,察屬吏。二縣,
職掌如外縣,以近蒞輦下,故品秩特優。
順天府即舊北平府。洪武二年置北平行省。九年改為北平布政司,皆以北平
為會府。永樂初,改為順天府。十年,升為府尹,秩正三品,設官如應天府。(
順天府通判,舊六人,內一人管糧,一人管馬,一人清軍,一人管匠,一人管河,
一人管柴炭。嘉靖八年革管河、管柴炭二人。萬曆九年革清軍、管匠二人。十一
年復設一人,兼管軍匠。)
武學。京衛武學,教授一人,(從九品)訓導一人。衛武學,教授一人,訓
導二人或一人。掌教京衛各衛幼官及應襲舍人與武生,以待科舉、武舉、會舉,
而聽於兵部。其無武學者,凡諸武生則隸儒學。
建文四年始置京衛武學,設教授一人。啟忠等十齋,各訓導二人。永樂中罷,
正統六年復設。後漸置各衛武軍,設官如儒學之制。
僧錄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闡教二人,(從六品)左右講
經二人,(正八品)左、右覺義二人。(從八品)
導錄司。左、右正一二人,(正六品)左、右演法二人,(從六品)左、右
至靈二人,(正八品)左、右玄義二人。(從八品)神樂觀提點一人,(正六品)
知觀一人,(從八品,嘉靖中革。)龍虎山正一真人一人。(正二品。洪武元年,
張正常入朝,去其天師之號,封為真人,世襲。隆慶間革真人,止稱提點。萬曆
初復之。)法官、贊教、掌書各二人。閣皂山、三茅山各靈官一人,(正八品)
太和山提點一人。
僧、道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有僧綱、道紀等司,分掌其事,俱選精
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神樂觀掌樂舞,以備大祀天地、神祇及宗廟、社稷之
祭,隸太常寺,與道錄司無統屬。
洪武元年,立善世、玄教二院。四年革。五年,給僧道度牒。十一年,建神
樂觀於郊祀壇西,設提點、知觀。(初,提點從六品,知觀從九品。洪武十五年
升提點正六品,知觀從八品。凡遇朝會,提點列於僧錄司左善世之下,道錄司左
正一之上。)十五年,始置僧錄司、道錄司。(各設官如前所列。)僧凡三等:
曰禪,曰講,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設官不給俸,隸禮部。二十四
年,清理釋、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給牒。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者一所,
並居之。凡僧道,府不得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
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試給牒,不通經典者
黜之。其後,釋氏有法王、佛子、大國師等封號,道士有大真人、高士,高士等
封號,賜銀印蟒玉,加太常卿、禮部尚書及宮保銜,至有封伯爵者,皆一時寵幸,
非制也。
教坊司。奉鑾一人,(正九品)左、右韶舞各一人,左、右司樂各一人,(
並從九品)掌樂舞承應。以樂戶充之,隸禮部。(嘉靖中,又設顯陵供祀教坊司,
設左、右司樂各一人。)
宦官。十二監。(每監各太監一員,正四品,左、右少監各一員,從四品,
左、右監丞各一員,正五品,典簿一員,正六品,長隨、奉御無定員,從六品。
此洪武舊制也。後漸更革,詳見各條下。)司禮監,(提督太監一員,掌印太監
一員,秉筆太監、隨堂太監、書籍名畫等庫掌司、內書堂掌司、六科郎掌司、典
簿無定員。提督掌督理皇城內一應儀禮刑名,及鈐束長隨、當差、聽事各役,關
防門禁,催督光祿供應等事。掌印掌理內外章奏及御前勘合。秉筆、隨堂掌章奏
文書,照閣票批朱。掌司各掌所司。典簿典記奏章及諸出納號簿。)內官監,(
掌印太監一員,總理、管理、僉書、典簿、掌司、寫字、監工無定員,掌木、石、
瓦、土、塔材、東行、西行、油漆、婚禮、火藥十作,及米鹽庫、營造庫、皇壇
庫,凡國家營造宮室、陵墓,並銅錫妝奩、器用暨冰窨諸事。)御用監,(掌印
太監一員,里外監把總二員,典簿、掌司、寫字、監工無定員。凡御前所用圍屏、
床榻諸木器,及紫檀、象牙、烏木、螺甸諸玩器,皆造辦之。又有仁智殿監工一
員,掌武英殿中書承旨所寫書籍畫冊等,奏進御前。)司設監,(員同內官監,
掌鹵簿、儀仗、帷幕諸事。)御馬監,(掌印、監督、提督太監各一員。騰驤四
衛營各設監官、掌司、典簿、寫字、拿馬等員。象房有掌司等員。)神宮監,(
掌印太監一員,僉書、掌司、管理無定員,掌太廟各廟灑掃、香燈等事。)尚膳
監,(掌印太監一員,提督光祿太監一員,總理一員,管理、僉書、掌司、寫字、
監工及各牛羊等房廠監工無定員,掌御膳及宮內食用並筵宴諸事。)尚寶監,(
掌印一員,僉書、掌司無定員,掌寶璽、敕符、將軍印信。凡用寶,外尚寶司以
揭帖赴監請旨,至女官尚寶司領取,監視外司用訖,存號簿,繳進。)印綬監,
(員同尚寶,掌古今通集庫,並鐵券、誥敕、貼黃、印信、勘合、符驗、信符諸
事。)直殿監,(員同上,掌各殿及廊廡掃除事。)尚衣監,(掌印太監一員,
管理、僉書、掌司、監工無定員,掌御用冠冕、袍服及屨舄、靴襪之事。)都知
監。(掌印太監一員,僉書、掌司、長隨、奉御無定員,舊掌各監行移、關知、
勘合之事,後惟隨駕前導警蹕。)
四司。(舊制每司各司正一人,正五品;左、右司副各一人,從五品。後漸
更易,詳下。)惜薪司,(掌印太監一員,總理、僉書、掌道、掌司、寫字、監
工及外廠、北廠、南廠、新南廠、新西廠各設僉書、監工,俱無定員,掌所用薪
炭之事。)鐘鼓司,(掌印太監一員,僉書、司房、學藝官無定員,掌管出朝鐘
鼓,及內樂、傳奇、過錦、打稻諸雜戲。)寶鈔司,(掌印太監一員,僉書、管
理、監工無定員,掌造粗細草紙。)混堂司。(掌印太監一員,僉書、監工無定
員,掌沐浴之事。)
八局。(舊制每局大使一人,正五品;左、右副使各一人,從五品。)兵仗
局,(掌印太監一員,提督軍器庫太監一員,管理、僉書、掌司、寫字、監工無
定員,掌製造軍器。火藥司屬之。)銀作局,(掌印太監一員,管理、僉書、寫
字、監工無定員,掌打造金銀器飾。)浣衣局,(掌印太監一員,僉書、監工無
定員。凡宮人年老及罷退廢者,發此局居住。惟此局不在皇城內。)巾帽局,(
掌印太監一員,管理、僉書、掌司、監工無定員,掌宮內使帽靴,駙馬冠靴及藩
王之國諸旗尉帽靴。)針工局,(員同巾帽局,掌造宮中衣服。)內織染局,(
員同上,掌染造御用及宮內套用緞匹。城西藍靛廠為此局外署。)酒醋面局,(
員同上,掌宮內食用酒醋、糖醬、面豆諸物。與御酒房不相統轄。)司苑局。(
員同上,掌蔬菜、瓜果。)
十二監、四司、八局,所謂二十四衙門也。
其外有內府供用庫,(掌印太監一員,總理、管理、掌司、寫字、監工無定
員。掌宮內及山陵等處內官食米及御用黃蠟、白蠟、沉香等香。凡油蠟等庫俱屬
之。舊制各庫設官同八局。)司鑰庫,(員同上,掌收貯制錢以給賞賜。)內承
運庫,(掌印太監一員,近侍、僉書太監十員,掌司、寫字、監工無定員。掌大
內庫藏,凡金銀及諸寶貨總隸之。)十庫,甲字,(掌貯銀硃、黃丹、烏梅、藤
黃、水銀諸物。)乙字,(掌貯奏本等紙及各省所解胖襖。)丙字,(掌貯絲綿、
布匹。)丁字,(掌貯生漆、桐油等物。)戊字,(掌貯所解弓箭、盔甲等物。)
承運,(掌貯黃白生絹。)廣盈,(掌貯紗羅諸帛匹。)廣惠,(掌造貯巾帕、
梳籠、刷抿、錢貫、鈔錠之類。)贓罰,(掌沒入官物。已上各掌庫一員,貼庫、
僉書無定員。)御酒房,(提督太監一員,僉書無定員。掌造御用酒。)御藥房,
(提督太監正、副二員,分兩班。近侍、醫官無定員。職掌御用藥餌,與太醫院
官相表里。)御茶房,(提督太監正、副二員,分兩班。近侍無定員。職司供奉
茶酒、瓜果及進御膳。)牲口房,(提督太監一員,僉書無定員。收養異獸珍禽。
)刻漏房,(掌房一員,僉書無定員。掌管每日時刻,每一時即令直殿監官入宮
換牌,夜報刻水。)更鼓房,(有罪內官職司之。)甜食房,(掌房一員,協同
無定員。掌造辦虎眼、窩絲等糖及諸甜食,隸御用監。)彈子房,(掌房一員,
僉書數員。專備泥彈。)靈台,(掌印太監一員,僉書近侍、看時近侍無定員。
掌觀星氣雲物,測候災祥。)條作,(掌作一員,協同無定員。掌造各色兜羅絨
及諸絛綬,隸御用監。)盔甲廠,(即舊鞍轡局,掌造軍器。)安民廠,(舊名
王恭廠,各掌廠太監一員,貼廠、僉書無定員。掌造銃炮、火藥之類。)午門,
東華門,西華門,奉天門,玄武門,左、右順門,左、右紅門,皇宮門,坤寧門,
宮左、右門。東宮春和門,後門,左、右門,皇城、京城內外諸門,(各門正一
員,管事無定員。司晨昏啟閉,關防出入。舊設門正、門副各一員。)提督東廠,
(掌印太監一員,掌班、領班、司房無定員。貼刑二員,掌刺緝刑獄之事。舊選
各監中一人提督,後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其貼刑官,則用錦衣
衛千百戶為之。凡內官司禮監掌印,權如外廷元輔;掌東廠,權如總憲。秉筆、
隨堂視眾輔。各設私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員。)提督西廠,(不常設,惟汪直、
谷大用置之。劉瑾又設西內廠。尋俱罷革。)提督京營,(提督太監,坐營太監,
監槍、掌司、僉書俱無定員。始於景泰元年。)文書房,(掌房十員。掌收通政
司每日封進本章,並會極門京官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閣票,在內之搭票,
一應聖諭旨意御批,俱由文書房落底簿發。凡升司禮者,必由文書房出,如外廷
之詹、翰也。)禮儀房,(提督太監一員,司禮、掌印或秉筆攝之,掌司、寫字、
管事、長隨無定員。掌一應選婚、選駙馬、誕皇太子女、選擇乳婦諸吉禮。)中
書房,(掌房一員,散官無定員。掌管文華殿中書所寫書籍、對聯、扇柄等件,
承旨發寫,完日奏進。)御前近侍,(曰乾清宮管事,督理御用諸事,曰打卯牌
子,掌隨朝捧劍,俱位居司禮、東廠提督守備之次。曰御前牌子,曰暖殿,曰管
柜子,曰贊禮,曰答應長隨,曰當差聽事,曰拿馬,尚冠、尚衣、尚履,皆近侍
也。)南京守備,(正、副守備太監各一員。關防一顆,護衛留都,為司禮監外
差。)天壽山守備,(太監一員。轄各陵守陵太監,職司護衛。)湖廣承天府守
備,(太監一員。轄承德、荊、襄地方,護衛興寧。)織造,(提督太監南京一
員,蘇州一員,杭州一員。掌織造御用龍衣。)鎮守,鎮守太監始於洪熙,遍設
於正統,凡各省各鎮無不有鎮守太監,至嘉靖八年後始革。市舶,(廣東、福建、
浙江三市舶司各設太監提督,後罷浙江、福建二司,惟存廣東司。)監督倉場,
(各倉、各場俱設監督太監。)諸陵神宮監,(各陵俱設神宮監太監守陵。)其
外之監軍、採辦、糧稅、礦關等使,不常設者,不可勝紀也。
初,吳元年置內史監,設監令,(正四品)丞,正五品,奉御,(從五品)
內史,(正七品)典簿。(正八品)皇門官設皇門使,(正五品)副。(從五品)
後改置內使監、御用監,各設令一人,(正三品)丞二人,(從三品)奉御,
(正六品)典簿。(正七品)皇門官門正,(正四品)副,(從四品)chun6*宮門官正,
(正五品)副,(從五品)御馬司司正,(正五品)副,(從五品)尚寶兼守殿、
尚冠、尚衣、尚佩、尚履、尚藥、紀事等奉御。(俱正六品)洪武二年,定置內
使監奉御六十人,尚寶一人,尚冠七人,尚衣十人,尚佩九人,尚藥七人,紀事
二人,執膳四人,司脯二人,司香四人,太廟司香四人,涓潔二人。置尚酒、尚
醋、尚面、尚染四局,局設正一人,副二人。置御馬、御用二司,司設正一人,
副二人。內府庫設大使一人,副使二人。內倉監設令一人,丞二人。及置東宮典
璽、典翰、典膳、典服、典藥、典乘兵六局,局設局郎一人,丞一人。又置門官,
午門等十三門,各設門正一人,副一人。東宮門官,春和門等四門,各設門正一
人,副一人。三年,置王府承奉司。(設承奉一人,承奉副二人,典寶、典服、
典膳三所,各設正一人,副一人,門官設門正一人,副一人。)改內使監、御用
監,秩皆從三品,(令從三品,丞正四品。)皇門官秩從四品。(門正從四品,
副正五品,chun6*宮門官正、副同。)四年,復悉差其品秩,授以散官。乃改內使監
為正五品,皇門官為正六品。(洪武四年,定內官散官。正四品,中正大夫。從
四品,中侍大夫。正五品,中衛大夫。從五品,侍直大夫。正六品,內侍郎。從
六品,內直郎。正七品,正奉郎。從七品,正衛郎。正八品,司奉郎。從八品,
司直郎。尋定內使監令。正五品,授中衛大夫。丞,從五品,授侍直大夫。皇門
正、局正、司正、東宮門正、局正,俱正六品,授內侍郎。尚寶、奉御、皇門副、
局副、司副、東宮門副、局丞,王府承奉、門正、所正,俱從六品,授內直郎。
尚冠等奉御、內府庫大使、內倉監令、王府承奉副、門副、所副,俱正七品,授
正奉郎。庫副使、倉丞,俱從七品,授正衛郎。)六年,改御用監為供奉司,(
秩從七品,設官五人。)內倉監為內府倉,(以監令為大使,監丞為副使。)內
府庫為承運庫。(仍設大使、副使。)尋置紀事司,以宦者張翊為司正。(秩正
七品。)又考前代糾劾內官之法,置內正司,設司正一人,(正七品)司副一人,
(從七品)專糾內官失儀及不法者。旋改為典禮司,又改為典禮紀察司,升其品
秩。(司正升正六品,司副升從六品。)十年,置神宮內使監,設監令,(正五
品)丞,(從五品)司香奉御,(正七品)典簿。(從九品)天地壇、神壇各祠
祭署,設署令,(正七品)丞,(從七品)司香奉御。(正八品)甲、乙、丙、
丁、戊五庫,各設大使,(正七品)副使,(從七品)及皇城門官端門等十六門,
各設門正,(正七品)副,(從七品)十二年,更置尚衣、尚冠、尚履三監,針
工、皮作、巾帽三局。改尚佩局為尚佩監。十六年,置內府寶鈔廣源、廣惠二庫,
職掌出納楮幣,入則廣源庫掌之,出則廣惠庫掌之。(寶鈔廣源庫,設大使一人,
正九品,用流官;副使一人,正九品,用內官。寶鈔廣惠庫,設大使二人,從九
品;副使二人,從九品。俱流官、內官兼用。)十七年,更定內官諸監、庫、局
品職。內官監,設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從六品)典簿一人。(正九品)
神宮監,設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從七品)奉御一人,(正八品。)尚
寶監,設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從七品)尚衣監,設令一人,(正七品)
丞一人。(從七品)奉御四人。(正八品)尚膳監,設令一人,(正七品)丞一
人。(從七品)司設監,設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從七品)奉御四人,
(正八品)司禮監,設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從七品)御馬監,設令一
人,(正七品)丞一人,(從七品)直殿監,設令一人,(正七品)丞四人,
(從七品)小內使十五人。宮門承制,設奉御五人。(正八品)宮門守門官,設
門正一人,(正八品)副四人。(從八品)內承運庫,設大使一人,(正九品)
副使二人。(從九品)司鑰庫,設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四人。(從九品)
巾帽局,設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從九品)針工局,設大使一人,
(正九品)副使一人,(從九品)織染局,設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
(從九品)顏料局,設大使一人。(正九品)司苑局,設大使一人。(正九品)
司牧局,設大使一人。(正九品)皆於內官內選用。二十八年,重定內官監、司、
庫、局與諸門官,並東宮六局、王府承奉等官職秩。凡內官監十一:曰神宮監,
曰尚寶監,曰孝陵神宮監,曰尚膳監,曰尚衣監,曰司設監,曰內官監,曰司禮
監,曰御馬監,曰印綬監,曰直殿監,皆設太監一人,(正四品)左、右少監各
一人,(從四品)左、右監丞各一人,(正五品)典簿一人,(正六品)又設長
隨、奉御。(正六品)各門官七:午門、東華門、西華門、玄武門、奉天門、左
順門、右順門,皆設門正一人,(正四品)門副一人。(從四品)司二:曰鐘鼓
司,曰惜薪司,皆設司正一人,(正五品)左、右司副各一人。(從五品)局庫
九:曰兵仗局,曰內織染局,曰針工局,曰巾帽局,曰司苑局,曰酒醋面局,曰
內承運庫,曰司鑰庫,曰內府供用庫。每局庫皆設大使一人,(正五品)左、右
副使各一人。(從五品。)東宮典璽、典藥、典膳、典服、典兵、典乘六局,各
設局郎一人,(正五品)局丞二人,(從五品)惟典璽局增設紀事、奉御。(正
六品)親王府承奉司設承奉正,(正六品)承奉副。(從六品)所三:曰典寶所,
設典寶正一人,(正六品)副一人。(從六品)曰典膳所,設典膳正一人,(正
六品)副一人。(從六品)曰典服所,設典服正一人,(正六品)副一人。(從
六品)門官,設門正一人,(正六品)門副一人。(從六品)又設內使十人,
(司冠一人,司衣三人,司佩一人,司履一人,司藥二人,司矢二人。)各公主
位下設中使司,司正、司副各一人。三十年,置都知監,設太監一人,(正四品)
左、右少監各一人,(從四品)左、右監丞各一人,(正五品)典簿一人。(正
六品)又置銀作局,設大使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從五品)
太祖嘗謂侍臣曰:“朕觀《周禮》,奄寺不及百人。後世至逾數千,因用階
亂。此曹止可供灑掃,給使令,非別有委任,毋令過多。”又言:“此曹善者千
百中不一二,惡者常千百。若用為耳目,即耳目蔽;用為心腹,即心腹病。馭之
之道,在使之畏法,不可使有功。畏法則檢束,有功則驕恣。”有內侍事帝最久,
微言及政事,立斥之,終其身不召。因定製,內侍毋許識字。洪武十七年鑄鐵牌,
文曰:“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置宮門中。又敕諸司毋得與內官監文移
往來。然二十五年命聶慶童往河州敕諭茶馬,中官奉使行事已自此始。成祖亦嘗
云:“朕一遵太祖訓,無御寶文書,即一軍一民,中官不得擅調發。”有私役應
天工匠者,立命錦衣逮治。顧中官四出,實始永樂時。元年,李興等齎敕勞暹羅
國王,此奉使外國之始也。三年,命鄭和等率兵二萬,行賞西洋古里、滿剌諸國,
此將兵之始也。八年,敕王安等監都督譚青等軍,馬靖巡視甘肅,此監軍、巡視
之始也。及洪熙元年,以鄭和領下番官軍守備南京,遂相沿不改。敕王安鎮守甘
肅,而各省鎮皆設鎮守矣。宣德四年,特設內書堂,命大學士陳山專授小內使書,
而太祖不許識字讀書之制,由此而廢。賜王瑾、金英印記,則與諸密勿大臣同。
賜金英、范弘等免死詔,則又無異勛臣之鐵券也。英之王振,憲之汪直,武之劉
瑾,熹之魏忠賢,太阿倒握,威福下移。神宗礦稅之使,無一方不罹厥害。其他
怙勢薰灼,不可勝紀。而蔭弟、蔭侄、封伯、封公,則撓官制之大者。莊烈帝初
翦大憝,中外頌聖。既而鎮守、出征、督餉、坐營等事,無一不命中官為之,而
明亦遂亡矣。
女官。六局。尚宮局,(尚宮二人,正五品。六尚並同。尚宮掌導引中宮。
凡六局出納文籍,皆印署之。若征辦於外,則為之請旨,牒付內官監。監受牒,
行移於外。)領司四:司記,(司記二人,正六品;典記二人,正七品;掌記二
人,正八品。掌宮內諸司簿書,出入錄目,番署加印,然後授行。女史六人,掌
執文書,凡二十四司,二十四典,二十四掌,品秩並同。)司言,(司言二人,
典言二人,掌言二人,女史四人,掌宣傳啟奏。凡令節外命婦朝賀中宮,司言傳
旨。)司簿,(司簿二人,典簿二人,掌簿二人,女史六人,掌宮人名籍及廩賜
之事。)司闈。(司闈六人,典闈六人,掌闈六人,女史四人,掌宮闈管鍵之事。)
尚儀局,(尚儀二人,掌禮儀起居事。)領司四:司籍,(司籍二人,典籍二
人,掌籍二人,女史十人,掌經籍、圖書、筆札、几案之事。)司樂,(司樂四
人,典樂四人,掌樂四人,女史二人,掌音樂之事。)司賓,(司賓二人,典賓
二人,掌賓二人,女史二人,掌朝見、宴會、賜賚之事。)司贊,(司贊二人,
典贊二人,掌贊二人,女史二人,掌朝見、宴會、贊相之事。)彤史。(彤史二
人,正六品,掌宴見進御之事,凡后妃、群妾御於君所,彤史謹書其月日。)尚
服局,(尚服二人,掌供服用采章之數。)領司四:司寶,(司寶二人,典寶二
人,掌寶二人,女史四人,掌寶璽、符契。)司衣,(司衣二人,典衣二人,掌
衣二人,女史四人,掌衣服、首飾之事。)司飾,(司飾二人,典飾二人,掌飾
二人,女史二人,掌巾櫛、膏沐之事。)司仗,(司仗二人,典仗二人,掌仗二人,
女史二人,凡朝賀,帥女官擎執儀仗。)尚食局,(尚食二人,掌膳羞品齊之數。
凡以飲食進御,尚食先嘗之。)領司四:司膳,(司膳四人,典膳四人,掌膳四
人,女史四人,掌割烹煎和之事。)司醞,(司醞二人,典醞二人,掌醞二人,
女史二人,掌酒醴酏飲之事。)司藥,(司藥二人,典藥二人,掌藥二人,女史
四人,掌醫方藥物。)司饎。(司饎二人,典饎二人,掌饎二人,掌
廩餼薪炭之事。)尚寢局,(尚寢二人,掌天子之宴寢。)領司四:司設,(司
設二人,典設二人,掌設二人,女史四人,掌床帷、茵席、汛掃、張設之事。)
司輿,(司輿二人,典輿二人,掌輿二人,女史二人,掌輿輦、傘扇之事。)司
苑,(司苑二人,典苑二人,掌苑二人,女史四人,掌園囿種值花果。)司燈。
(司燈二人,典燈二人,掌燈二人,女史二人,掌燈燭事。)尚功局,(尚功二
人,掌督女紅之程課。)領司四:司制,(司制二人,典制二人,掌制二人,女
史四人,裳衣服裁製縫紉之事。)司珍,(司珍二人,典珍二人,掌珍二人,女史
六人,掌金玉寶貨。)司彩,(司彩二人,典彩二人,掌彩二人,女史六人,掌
繪綿絲絮事。)司計,(司計二人,典計二人,掌計二人,女史四人,掌度支衣
服、飲食、柴炭之事。)宮正司。(宮正一人,正五品;司正二人,正六品;典
正二人,正七品。掌糾察宮闈、戒令、謫罰之事。大事則奏聞。女史四人,記功
過。)
吳元年,置內職六尚局。洪武五年,定為六局一司。局曰尚宮,曰尚儀,曰
尚服,曰尚食,曰尚寢,曰尚功。司曰宮正。(尚宮二人,尚儀、尚服、尚食、
尚寢、尚功各一人,宮正二人,俱正六品。)六局分領二十四司,每司或二人或
四人。(司記、司言、司簿、司樂、司寶、司衣、司飾、司醞、司藥、司供、司
輿、司苑、司珍、司彩、司計各二人。司闈、司籍、司賓、司贊、司仗、司饌、
司設、司燈、司制各四人。)女史十八人。(尚功局六人,餘五局及宮正局各二
人。)十七年,更定品秩。(尚宮、尚儀、尚服、尚食、尚寢、尚功、宮正各一
人,俱改正五品;二十四司正六品。增設二十四掌,正七品。宮正司增設司正,
正六品。)二十二年,授宮官敕。服勞多者,或五載六載,得歸父母,聽婚嫁。
年高者許歸,願留者聽。現授職者,家給與祿。二十七年,又重定品職。(增設
二十四典,正七品。改二十四掌為正八品。尚儀局增設彤史,正六品。宮正司增
設典正,正七品。自六尚以下,員數俱如前所列。凡宮官一百八十七人,女史九
十六人。)六局各鑄印給之。永樂後,職盡移於宦官。其宮官所存者,惟尚寶四
司而已。
○太常寺附提督四夷館 光祿寺 太僕寺 鴻臚寺 尚寶司 六科
中書舍人 行人司 欽天監 太醫院 上林苑監 五城兵馬司 順天府
附宛平大興二縣 武學 僧道錄司 教坊司 宦官 女官
太常寺。卿一人,(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寺丞二人。(正六品)
其屬,典簿廳,典簿二人,(正七品)博士二人,協律郎二人,(正八品,嘉靖
中增至五人。)贊禮郎九人,(正九品,嘉靖中增至三十三人,後革二人。)司
樂二十人。(從九品,嘉靖中增至三十九人,後革五人。)天壇、地壇、朝日壇、
夕月壇、先農壇、帝王廟、祈谷殿、長陵、獻陵、景陵、裕陵、茂陵、泰陵、顯
陵、康陵、永陵、昭陵各祠祭署,俱奉祀一人,(從七品)祀丞二人。(從八品)
犧牲所,吏目一人。(從九品)
太常,掌祭祀禮樂之事,總其官屬,籍其政令,以聽於禮部。凡天神、地祇、
人鬼,歲祭有常。先冬十二月朔,奏進明年祭日,天子御奉天殿受之,乃頒於諸
司。天子親祭,則贊相禮儀。大臣攝事,亦如之。凡國有冊立、冊封、冠婚、營
繕、征討、大喪諸典禮,歲時旱澇大災變,則請告宗廟社稷。薦新則移光祿寺供
其品物。祭祀先期請省牲,進祝版、銅人,上殿奏請齋戒,親署御名。省牲偕光
祿卿。惟大祀車駕親省,大臣日一省之。凡祭,滌器、爨埋、香燭、玉帛,整拂
神幄,必恭潔。掌燎、看燎、讀祝、奏禮、對引、司香、進俎、舉麾、陳設、收
支、導引、設位、典儀、通贊、奉帛、執爵、司樽、司罍洗,卿貳屬各領其事,
罔有不共。凡玉四等:曰蒼璧,(以祀天)曰黃琮,(以祀地)曰赤璋、白琥,
(以朝日、夕月)曰兩圭有邸。(以祭太社、太稷)帛五等:曰郊祀制帛,(祀
天地)曰奉先制帛,(薦祖考)曰禮神制帛,(祭社稷、群神、帝王、先師)曰
展親制帛,(祭享親王)曰報功制帛,(祭享功臣。)牲四等:曰犢,曰牛,曰
太牢,曰少牢。色尚騂或黝。大祀入滌三月,中祀一月,小祀一旬。樂四等:曰
九奏,(用祀天地)曰八奏,(神祇、太歲,)曰七奏,(大明、太社、太稷、
帝王)曰六奏。(夜明、帝社、帝稷、宗廟、先師。)舞二:曰文舞,曰武舞。
樂器不徙。陵園之祭無樂。歲終合祭五禮之神,則少卿攝事。
初,吳元年置太常司,設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典簿、協律郎、博士,(正七品)贊禮郎。(從八品)洪武初,置各祠祭署,設
署令、署丞。十三年,更定協律郎等官品秩。(協律郎正八品,贊禮郎正九品,
司樂從九品。)三十四年改各署令為奉祀,署丞為祀丞。二十年改司為寺,官制
仍舊。(二十五年已定司丞正六品。)建文中,增設贊禮郎二人,太祝一人,以及
各祠祭署俱有更革。(天壇祠祭署為南郊祠祭署,泗州祠祭署為泗濱祠祭署,宿
州祠祭署為新豐祠祭署,孝陵置鐘山祠祭署,各司圃所增神樂觀知觀一人。)成
祖初,惟易天壇為天地壇,餘悉復洪武間制。(建文時,南郊祠祭署為郊壇祠祭
署,已又改為天地壇祠祭署。)洪熙元年置犧牲所,吏目典掌文移。(先是,洪
武三年置神牲所,設廩牲令、大使、副使等官。四年革。)世宗厘祀典,分天地
壇為天壇、地壇,山川壇、耤田祠祭署為神祇壇,大祀殿為祈谷殿,增置朝日、
夕月二壇,各設祠祭署。又增設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員。(隆慶三年,革協
律郎等官四十八員,萬曆六年復設,如嘉靖間制。)萬曆四年,改神祇壇為先農
壇。
提督四夷館。少卿一人,(正四品)掌譯書之事。自永樂五年,外國朝貢,
特設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八館,置譯字生、通事,
(通事初隸通政使司)通譯語言文字。正德中,增設八百館。(八百國蘭者哥進
貢)萬曆中,又增設暹羅館。初設四夷館隸翰林院,選國子監生習譯。宣德元年,
兼選官民子弟,委官教肄,學士稽考程課。弘治七年,始增設太常寺卿、少卿各
一員為提督,遂改隸太常。嘉靖中,裁卿,止少卿一人。(按太常寺卿在南京者,
多由科目。北寺自永樂間用樂舞生,累資升至寺卿,甚或加禮部侍郎、尚書掌寺,
後多沿襲。至隆慶初,乃重推科甲出身者補任。譯字生,明初甚重。與考者,與
鄉、會試額科甲一體出身。後止為雜流。其在館者,升轉皆在鴻臚寺。)
光祿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正五品)寺丞二人,(從六品)
其屬,典簿廳,典簿二人,(從七品)錄事一人,(從八品)大官、珍羞、良醞、
掌醢四署,各署正一人,(從六品)署丞四人,(從七品)監事四人,(從八品)
司牲司,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後革)司牧局,大使一人,(從九
品,嘉靖七年革。)銀庫,大使一人。
卿,掌祭享、宴勞、酒醴、膳羞之事,率少卿、寺丞官屬,辨其名數,會其
出入,量其豐約,以聽於禮部。凡祭祀,同太常省牲;天子親祭,進飲福受胙;
薦新,循月令獻其品物;喪葬供奠饌。所用牲、果、菜物,取之上林苑;不給,
市諸民,視時估十加一,其市直季支天財庫。四方貢獻果鮮廚料,省納惟謹。器
皿移工部及募工兼作之,歲省其成敗。凡筵宴酒食及外使、降人,俱差其等而供
給焉。傳奉宣索,籍記而覆奏之。監以科道官一員,察其出入,糾禁其奸弊。歲
四月至九月,凡御用物及祭祀之品皆用冰。大官,供祭品宮膳、節令筵席、蕃使
宴犒之事。珍羞,供宮膳餚核之事。良醞,供酒醴之事。掌醢,供餳、油、醯、
醬、梅、鹽之事。司牲養牲,視其肥瘠而蠲滌之。司牧亦如之。
初,吳元年置宣徽院,設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
品)典簿。(正七品)以尚食、尚醴二局隸之。(局設大使,從六品,副使,從
七品)洪武元年改為光祿寺,設光祿卿,(正四品)少卿,(正五品)寺丞,(
正六品)主簿。(正八品)所屬尚食等局,又移太常司供需庫隸之。(局庫官品
仍舊。)二年,設直長四人,遇百官賜食御前者,則令供事。四年,置法酒庫。
(設內酒坊大使,從八品,副使,從九品。)八年,改寺為司,升卿秩,(卿從
三品,少卿從四品。)以寺丞為司丞,(從六品)主簿為典簿,(從七品)增設
錄事。(從八品)又置所屬大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每署令一人,(從六
品)丞一人,(從七品)監事一人。(從八品)孳牧所,大使一人,(從九品)
副使一人。(未入流)十年,定光祿司散官品秩。(時所用光祿司官,或內官,
或流官,或庖人,出身不同,同授散官。至是定,內官除授者,照內官散官給授。
流官除授者,照文官散官給授。庖人除授者,卿從三品,授尚膳大夫;少卿正五
品,授奉膳大夫;司丞從六品,授司膳郎;客署丞從七品,授掌膳郎;監事從八
品,授執膳郎。)尋罷各局庫,置司牲司,又改孳牧所為司牧司。(後為司牧局。
)三十年,復改為光祿寺,官制仍舊。(少卿已定正五品。)建文中,升少卿、
寺丞品秩。(少卿升四品,寺丞升五品。)增設司圃所,改司牲司為孳牲所。(
升其品級)成祖復舊制。正統六年,裁四署冗員。(先是,光祿卿奈享以供應事
繁,奏增各署官,至是復奏裁之。裁署正四人,署丞五人,監事七人。)嘉靖七
年,革司牧局。萬曆二年,添設銀庫大使一人。
太僕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正德十一年增設一人。)
寺丞四人。(正六品)其屬,主簿廳,主簿一人。(從七品)常盈庫,大使一人。
所轄,各牧監,監正一人,(正九品)監副一人,(從九品)錄事一人。(後監
正、監副、錄事俱革。)各群,群長一人。(後革)
卿,掌牧馬之政令,以聽於兵部。少卿一人佐寺事,一人督營馬,一人督畿
馬。寺丞分理京衛、畿內及山東、河南六郡孳牧、寄牧馬匹。(濟南、兗州、東
昌、開封、彰德、衛輝。)凡軍民孳牧,視其丁產,授之種馬。牡十之二,牝十
之八,為一群。(南方以四牝一牡為群。)歲征其駒,曰備用馬,齊其力以給將
士。將士足,則寄牧於畿內府州縣,肥瘠登耗,籍其毛齒而時閱之。三歲偕御史
一人印烙,選其健良而汰其羸劣。其草場已墾成田者,歲斂其租金,災祲則出之
以佐市馬。其賠償折納,則征馬金輸兵部。主簿典勾省文移。大使典貯庫馬金。
初,洪武四年置群牧監於答答失里營所,隨水草利便立官署,專司牧養。六
年,更置群牧監於滁州,旋改為太僕寺,秩從三品,設卿、少卿、寺丞,又設首
領官知事、主簿各一人。七年,增設牧監、群官二十七處,隸太僕寺。尋定群牧
監品秩。(令,正五品,丞,正六品,鎮撫,從六品,群頭十人、吏目一人,省
注。)十年,增置滁陽等各牧監及所屬各群。改牧監令、丞為監正、監副。(監
正,從八品,監副,正九品,御良,從九品。後又定監正為正九品。)二十二年,
定滁陽等十二牧監,每監設監正一人,監副二人,錄事一人。來安等一百二十七
群,每群設群長一人。(初設群副二人,至是革。)二十三年,增置江東、當塗
二牧監及所屬各群。又罷烏衣等五十四群,改置永安等七群,定為牧監十四,(
滁陽、大興、香泉、儀真、定遠、天長、長淮、江都、句容、溧陽、江東、溧水、
當塗、舒城。)群九十有七。(大勝關、柏子、騮興、保寧、草堂五群,隸滁陽
監。永安、如皋、沿海、保全、朝陽、永昌、安定七群,隸大興監。大錢、銅城、
永豐、龍勝、龍山、永寧、新安、慶安、襄安九群,隸香泉監。華陽、壽寧、廣
陵、善應四群,隸儀真監。龍江、龍安、萬勝、龍泉四群,隸定遠監。天長、懷
德、招信、得勝、武安五群,隸天長監。長安、白石、荊山、南山、團山、草平
六群,隸長淮監。萬寧、廣生、萬驥、順德、大興、驥寧、崇德七群,隸江都監。
句容、易風、仍信、福胙、通德、承佩、上容、政仁、練塘、壽安十群,隸句容
監。舉福、從山、明義、永定、福賢、崇來、永城、永泰、奉安九群,隸溧陽監。
開寧、泉水、惟政、清化、神泉、新亭、長泰、光澤八群,隸江東監。儀鳳、仙
壇、立信、歸政、豐慶、安興、游山、永寧八群,隸溧水監。石城、永保、化洽、
姑熟、繁昌、多福、丹陽、德政八群,隸當塗監。棗林、海亭、伏龍、龍河、會
龍、九龍、萬龍七群,隸舒城監。)二十八年,悉罷群牧監,以其馬隸有司牧養。
三十年,置行太僕寺於北平,秩如太僕寺。建文中,升寺丞品秩,(舊六品,升
五品。)又改其首領官職名,增設錄事,及典廄、典牧二署,驌騻等十八群,
滁陽等八牧監,龍山等九十二群。成祖復舊制。永樂元年,改北平行太僕寺為北
京行太僕寺。十八年定都北京,遂以行太僕寺為太僕寺。洪熙元年,復稱北京行
太僕寺。正統六年,定為太僕寺。其舊在滁州者,改為南京太僕寺。(寺丞,初
置四人。正統中,又增八人,共十二人,以一人領京衛,一人領順德、廣平二府,
一人領開封、衛輝、彰德三府,九人分領順天、保定、真定、河間、永平、大名、
濟南、兗州、東昌九府孳牧、寄牧各馬匹。弘治六年革四人。正德九年復增一人,
專領寄牧之事。嘉靖八年又革三人,共六人分領,三年更代,而以寄牧者令府州
縣兼理。隆慶三年又革三人,止設三人,以一人提督庫藏兼協理京邊,二人分理
東西二路各馬政。)
鴻臚寺。卿一人,(正四品)左、右少卿各一人,(從五品)左、右寺丞各
一人。(從六品)其屬,主簿廳,主簿一人。(從八品)司儀、司賓二署,各署
丞一人,(正九品)鳴贊四人,(從九品,後增設五人。)序班五十人。(從九
品。嘉靖三十六年革八人。萬曆十一年復設六人。)
鴻臚,掌朝會、賓客、吉凶儀禮之事。凡國家大典禮、郊廟、祭祀、朝會、
宴饗、經筵、冊封、進歷、進春、傳制、奏捷,各供其事。外吏朝覲,諸蕃入貢,
與夫百官使臣之復命、謝恩,若見若辭者,並鴻臚引奏。歲正旦、上元、重午、
重九、長至賜假、賜宴,四月賜字扇、壽縷,十一月賜戴暖耳,陪祀畢,頒胙賜,
皆贊百官行禮。司儀,典陳設、引奏,外吏來朝,必先演儀於寺。司賓,典外國
朝貢之使,辨其等而教其拜跪儀節。鳴贊,典贊儀禮。凡內贊、通贊、對贊、接
贊、傳贊鹹職之。序班,典侍班、齊班、糾儀及傳贊。
初,吳元年置侍儀司,秩從五品。洪武四年定侍儀使,(從七品)引進使,
(正八品)奉班都知,(正九品)通贊、通事舍人,(從九品)俱為七品以下官。
九年,改為殿庭儀禮司,設使一人,(正七品)副三人,(正八品)丞奉一人,
(從八品)鳴贊二人,(正九品)序班十六人,(從九品)九關通事使一人,(
正八品)副六人。(從八品)十三年,改使為司正,分左、右司副各一人,增序
班至四十四人,革承奉,增設司儀四人。二十二年,增設左、右司丞四人。(正
九品)三十年,始改為鴻臚寺,升秩正四品,設官六十二員。(卿以下員數、品
級如前所列。)又設外夷通事隸焉。建文中,升少卿以下品秩。(少卿升正五品,
寺丞升正六品。又改其首領官職名,與鳴贊、序班皆升品級。)罷司儀、司賓二
署,而以行人隸鴻臚寺。成祖初,悉復舊制。
尚寶司。卿一人,(正五品)少卿一人,(從五品)司丞三人。(正六品。
吳元年但設一人,後增二人。)掌寶璽、符牌、印章,而辨其所用。
寶二十有四。舊寶十有七,嘉靖十八年增制者七。曰“皇帝奉天之寶”,為
唐、宋傳璽,祀天地用之。若詔與赦,則用“皇帝之寶”;冊封、賜勞,則用“
皇帝行寶”;詔親王、大臣及調兵,則用“皇帝信寶”;上尊號,則用“皇帝尊
親之寶”;諭親王,則用“皇帝親親之寶”。其“天子之寶”,以祀山川、鬼神;
“天子行寶”,以封外國及賜勞;“天子信寶”,以招外服及徵發。詔用“制誥
之寶”;敕用“敕命之寶”;獎勵臣工,用“廣運之寶”;敕諭朝覲官,用“敬
天勤民之寶”。若“御前之寶”,“表章經史之寶”,“欽文之寶”,則圖書文
史等用之。世宗增制,為“奉天承運大明天子寶”,為“大明受命之寶”,為“
巡狩天下之寶”,為“垂訓之寶”,為“命德之寶”,為“討罪安民之寶”,為
“敕正萬民之寶。”。太子之寶一,曰“皇太子之寶”。凡寶之用,必奏請而待
發。每大朝會,本司官二員,以寶導駕,俟升座,各置寶於案,立待殿中。禮畢,
捧寶分行,至中極殿,置案而出。駕出幸,則奉以從焉。歲終,移欽天監,擇日
和香物入水,洗寶於皇極門。籍奏一歲用寶之數。凡請寶、用寶、捧寶、隨寶、
洗寶、繳寶,皆與內官尚寶監俱。
凡金牌之號五,以給勛戚侍衛之扈從及班直者、巡朝者、夜宿衛者:曰仁,
其形龍,公、侯、伯、駙馬都尉佩之;曰義,其形虎,勛衛指揮佩之;曰禮,其
形麟,千戶佩之;曰智,其形獅,百戶佩之;曰信,其形祥雲,將軍佩之。半字
銅符之號四,以給巡城寺衛官:曰承,曰東,曰西,曰北。巡者左半,守者右半,
合契而點察焉。令牌之號六:曰申,以給金吾諸衛之警夜者;曰木,曰金,曰土,
曰火,曰水,以給五城之警夜者。銅牌之號一,以稽守卒,曰勇。牙牌之號五,
以察朝參:公、侯、伯曰勛,駙馬都尉曰親,文官曰文,武官曰武,教坊司曰樂。
嘉靖中,總編曰官字某號,朝參佩以出入,不則門者止之。私相借者,論如律。
有故,納之內府。祭牌之號三:陪,祀官曰陪,供事官曰供,執事人曰執。雙魚
銅牌之號二:曰嚴,以肅直衛錦衣校尉之止直者;曰善,以飾光祿胥役之供事者。
符驗之號五:曰馬,曰水,曰達,曰通,曰信。(符驗之制,上織船馬之狀,起
馬用“馬”字,雙馬用“達”字,單馬用“通”字。起船者用“水”字,並船用
“信”字。)親王之藩及文武出鎮撫、行人通使命者,則給之。御史出巡察則給
印,事竣,鹹驗而納之。稽出入之令,而辨其數,其職至邇,其事至重也。
太祖初,設符璽郎,秩正七品。吳元年改尚寶司卿,秩正五品,以侍從儒臣、
勛衛領之,(如耿瑄以散騎舍人、黃觀以侍中、楊榮以庶子為卿。)非有才能
不得調。勛衛大臣子弟奉旨乃得補丞。其後多以恩蔭寄祿,無常員。
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
各一人。(從七品)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
八人,工科四人。(並從七品,後增、減員數不常。萬曆九年裁兵科五人,戶、
刑二科各四人,禮科二人。十一年復設戶、兵、刑三科各二人,禮科一人。)六
科,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
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
正其違誤。吏科,凡吏部引選,則掌科(即都給事中,以掌本科印,故名,六科
同。)同至御前請旨。外官領文憑,皆先赴科畫字。內外官考察自陳後,則與各
科具奏。拾遺糾其不職者。戶科,監光祿寺歲入金谷,甲字等十庫錢鈔雜物,與
各科兼蒞之,皆三月而代。內外有陳乞田土、隱佔侵奪者,糾之。禮科,監訂禮
部儀制,凡大臣曾經糾劾削奪、有玷士論者紀錄之,以核贈謚之典。兵科,凡武
臣貼黃誥敕,本科一人監視。其引選畫憑之制,如吏科。刑科,每歲二月下旬,
上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數,歲終類上一歲蔽獄之數,閱十日一上實在罪囚之數,皆
憑法司移報而奏御焉。工科,閱試軍器局,同御史巡視節慎庫,與各科稽查寶源
局。而主德闕違,朝政失得,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
雖分隸六科,其事屬重大者,各科皆得通奏。但事屬某科,則列其科為首。)凡
日朝,六科輪一人立殿左右,珥筆記旨。凡題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內閣,備
編纂。其諸司奉旨處分事目,五日一註銷,核稽緩。內官傳旨必覆奏,復得旨而
後行。鄉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受卷官。冊封宗室、諸蕃或告諭外
國,充正、副使。朝參門籍,六科流掌之。登聞鼓樓,日一人,皆錦衣衛官監蒞。
(洪武元年,以監察御史一人監登聞鼓,後令六科與錦衣衛輪直。)受牒,則具
題本封上。遇決囚,有投牒訟冤者,則判停刑請旨。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
獄廷鞫,六掌科皆預焉。
明初,統設給事中,正五品,後數更其秩。(與起居注同。)洪武六年,設
給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為六科,每科二人,鑄給事中印一,推年長者一
人掌之。九年,定給事中十人。十年,隸承敕監。十二年,改隸通政司。十三年,
置諫院,左、右司諫各一人,(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二人。(從七品)十五年,
又置諫議大夫。(以兵部尚書唐鐸為之。)尋皆罷。二十二年,改給事中為源士,
增至八十一人。(初,魏敏、卓敬等凡八十一人為給事中。上以其適符古元士之
數,改為元士。至是,又以六科為事之本源,改為源士。)未幾,復為給事中。
二十四年,更定科員,每科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給事中二人,從八品。
給事中共四十人,正九品。(各科分設員數,如前所列。)建文中,改都給事中,
正七品,給事中,從七品,不置左、右給事中。增設拾遺、補闕。成祖初,革拾
遺、補闕,仍置左、右給事中,亦從七品。尋改六科,置於午門外直房蒞事。(
六科衙門舊在磚門內尚寶司西。永樂中災,移午門外東西,每夜一科直宿。)宣
德八年,增戶科給事中,專理黃冊。
中書科。中書舍人二十人,(從七品)直文華殿東房中書舍人,直武英殿西
房中書舍人,內閣誥敕房中書舍人,制敕房中書舍人。(並從七品,無定員。)
中書科舍人掌書寫誥敕、制詔、銀冊、鐵券等事。凡草請諸翰林,寶請諸內
府,左券及勘籍,歸諸古今通集庫。誥敕,(公侯伯及一品至五品誥命、六品至
九品敕命。)勘合籍,初用二十八宿,後用《急就章》為號。誥敕之號,曰仁、
義、禮、智,公、侯、伯、蕃王、一品、二品用之;曰十二支,曰文、行、忠、
信,文官三品以下用之;曰千字文,武官、續誥用之。皆以千號為滿,滿則復始。
王府及駙馬都尉不編號,土官以文武類編。凡大朝會,則侍班。東宮令節朝賀,
則導駕侍班於文華殿。冊封宗室,則充副使。(其鄉試、會試、殿試,間有差遣,
充授並如科員。)大祀南郊,則隨駕而供事。員無正貳,印用年深者掌之。文華
殿舍人,職掌奉旨書寫書籍。武英殿舍人,職掌奉旨篆寫冊寶、圖書、冊頁。內
閣誥敕房舍人,掌書辦文官誥敕,番譯敕書,並外國文書、揭帖,兵部紀功、勘
合底簿。制敕房舍人,掌書辦制敕、詔書、誥命、冊表、寶文、玉牒、講章、碑
額、題奏、揭帖一應機密文書,各王府敕符底簿。
洪武七年,初設直省舍人十人,秩從八品,隸中書省。九年,為中書舍人,
改正七品,尋又改從七品。十年,與給事中皆隸承敕監。建文中,革中書舍人,
改為侍書,升正七品,入文翰館,隸翰林院。成祖復舊制。尋設中書科署於午門
外,定設中書舍人二十人。(其恩蔭帶俸者,不在額內。)宣德間,內閣置誥敕、
制敕兩房,皆設中書舍人。嘉靖二十年,選各部主事,大理寺評事,帶原銜直誥
敕、制敕兩房。四十四年,兩房員缺,令吏部考選舉人為中書舍人。隆慶元年,
令兩房辦事官不得升列九卿。按洪武間,置承敕監、(洪武九年置,設令一人,
正六品,丞二人,從六品。尋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年改令、丞為承敕郎,
設二人,從七品。給事中、中書舍人鹹隸焉。後罷。)司文監、(洪武九年置,
設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從六品。尋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年罷。)考
功監,(洪武八年置,設令、丞。九年定設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從六品。
尋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八年罷。)參掌給授誥敕之事。永樂初,命內閣學
士典機務,詔冊、制誥皆屬之。而謄副、繕正皆中書舍人入辦,事竣輒出。宣德
初,始選能書者處於閣之西小房,謂之西制敕房。而諸學士掌誥敕者居閣東,具
稿付中書繕進,謂之東誥敕房。(此系辦事。若知制誥銜,惟大學士與諸學士可
帶。)正統後,學士不能視誥敕,內閣悉委於中書、序班、譯字等官,於是內閣
又有東誥敕房。(因劉鉉不與輔臣會食始。嘉靖末,復以翰林史官掌外製,而武
官誥敕仍自其屬為之。若詔赦、敕革之類,必由閣臣,翰林諸臣不得預。)其直
文華、武英兩殿供御筆札者,初為內官職,繼以中書分直,後亦專舉能書者。大
約舍人有兩途,由進士部選者,得遷科道部屬,其直兩殿、兩房舍人,不必由部
選,自甲科、監生、生儒、布衣能書者,俱可為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
試中書舍人,不得遷科道部屬,後雖加銜九列,仍帶銜辦事。(楷書出身者,或
加太常卿銜,沈度、沈粲、潘辰等有加至翰林學士、禮部尚書者。)洪武初,又
有承天門待詔一人,閣門使四人,觀察使十人,後俱革。
行人司。司正一人,(正七品)左、右司副各一人,(從七品)行人三十七
人。(正八品)職專捧節、奉使之事。凡頒行詔赦,冊封宗室,撫諭諸蕃,徵聘
賢才,與夫賞賜、慰問、賑濟、軍旅、祭祀,鹹敘差焉。每歲朝審,則行人持節
傳旨法司,遣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冊,批繳內府。
初,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設行人,秩正九品。左、右行人,從九品。尋改
行人為司正,左、右行人為左、右司副,更設行人三百四十五人。二十七年升品
秩,以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稱旨,定設行人司官四十員,鹹以進士為
之。非奉旨,不得擅遣,行人之職始重。建文中,罷行人司,而以行人隸鴻臚寺。
成祖復舊制。
欽天監。監正一人,(正五品)監副二人。(正六品)其屬,主簿廳,主簿
一人,(正八品)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人,(正六品)五官靈台郎八人,
(從七品,後革四人。)五官保章正二人,(正八品,後革一人。)五官挈壺正
二人,(從八品,後革一人。)五官監候三人,(正九品,後革一人。)五官司
歷二人,(正九品)五官司晨八人,(從九品,後革六人。)漏刻博士六人。(
從九品,後革五人。)
監正、副,掌察天文、定歷數、占候、推步之事。凡日月、星辰、風雲、氣
色,率其屬而測候焉。有變異,密疏以聞。凡習業分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
回回,曰歷。自五官正下至天文生、陰陽人,各分科肄業。每歲冬至日,呈奏明
歲《大統歷》,(成化十五年改頒明歲歷於十月朔日。)移送禮部頒行。其《御
覽月令歷》、《七政躔度歷》、《六壬遁甲歷》、《四季天象錄》,並先期進呈。
凡歷注,御歷注三十事,(如祭祀、頒詔、行幸等類。)民歷三十二事,壬遁歷
七十二事。凡祭日,前一年會選以進,移知太常。凡建設、征討、冠婚、山陵之
事,則選地而擇日。立春,則預候氣於東郊。大朝賀,於文樓設定時鼓、漏刻報
時,司晨、雞唱,各供其事。日月交食,先期算其分秒時刻、起複方位以聞,下
禮部,移內外諸司救之,仍按占書條奏。(若食不及一分,與《回回曆》雖食一
分以上,則奏而不救。)監官毋得改他官,子孫毋得徙他業。乏人,則移禮部訪
取而試用焉。五官正推曆法,定四時。司歷、監候佐之。靈台郎辨日月星辰之躔
次、分野,以占候天文之變。觀象台四面,面四天文生,輪司測候。保章正專志
天文之變,定其吉凶之占。挈壺正知刻漏。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以考中星昏旦
之次。漏刻博士定時以漏,換時以牌,報更以鼓,警晨昏以鐘鼓。司晨佐之。
明初,即置太史監,設太史令,通判太史監事,僉判太史監事,校事郎,五
官正,靈台郎,保章正、副,挈壺正,掌歷,管勾等官。以劉基為太史令。吳元
年,改監為院,秩正三品。(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五
官正,正六品,典簿、雨暘司、時敘郎、紀候郎,正七品,靈台郎、保章正,正
八品,副,從八品,掌歷、管勾,從九品。)洪武元年,征元太史張佑、張沂等
十四人,改太史院為司天監,設監令一人,(正三品)少監二人,(正四品)監
丞一人,(正六品)主簿一人,(正七品)主事一人,(正八品)五官正五人,
(正五品)五官副五人,(正六品)靈台郎二人,(正七品)保章正二人,(從
七品)監候三人,(正八品)司辰八人,(正九品)漏刻博士六人。(從九品)
又置回回司天監,設監令一人,(正四品)少監二人,(正五品)監丞二人。(
正六品)征元回回司天監鄭阿里等議歷。三年,改司天監為欽天監。四年,詔監
官職專司天,非特旨不得升調。又定監官散官。(監令,正儀大夫;少監,分朔
大夫;五官司,司玄大夫;監丞,靈台郎;五官保章正,平秩郎;五官靈台郎,
司正郎;五官挈壺正,挈壺郎。)十四年,改欽天監為正五品,設令一人,丞一
人,(屬官五官正以下,員數如前所列。)俱從品級授以文職散官。二十二年,
改令為監正,丞為監副。三十一年,罷回回欽天監,以其曆法隸本監。明初,又
置稽疑司,以掌卜筮,未幾罷。(洪武十七年,置稽疑司,設司令一人,正六品,
左、右丞各一人,從六品,屬官司筮,正九品,無定員。尋罷。)
太醫院。院使一人,(正五品)院判二人。(正六品)其屬,御醫四人,(
正八品,後增至十八人,隆慶五年定設十人。)生藥庫、惠民藥局,各大使一人,
副使一人。
太醫院掌醫療之法。凡醫術十三科,醫官、醫生、醫士,專科肄業:曰大方
脈,曰小方脈,曰婦人,曰瘡瘍,曰針灸,曰眼,曰口齒,曰接骨,曰傷寒,曰
咽喉,曰金鏃,曰按摩,曰祝由。凡醫家子弟,擇師而教之。三年、五年一試、
再試、三試,乃黜陟之。凡藥,辨其土宜,擇其良楛,慎其條制而用之。四方
解納藥品,院官收貯生藥庫,時其燥濕,禮部委官一員稽察之。診視御脈,使、
判、御醫參看校同,會內臣就內局選藥,連名封記藥劑,具本開寫藥性、證治之
法以奏。烹調御藥,院官與內臣監視。每二劑合為一,候熟,分二器,一御醫、
內臣先嘗,一進御。仍置歷簿,用內印鈐記,細載年月緣由,以憑考察。王府請
醫,本院奉旨遣官或醫士往。文武大臣及外國君長有疾,亦奉旨往視。其治療可
否,皆具本覆奏。外府州縣置惠民藥局。邊關衛所及人聚處,各設醫生、醫士或
醫官,俱由本院試遣。歲終,會察其功過而殿最之,以憑黜陟。
太祖初,置醫學提舉司,設提舉,(從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
(從七品)醫學教授,(正九品)學正、官醫、提領。(從九品)尋改為太醫監,
設少監,(正四品)監丞。(正六品)吳元年,改監為院,設院使,秩正三品,
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洪武三年,置惠民藥局,府設提
領,州縣設官醫。凡軍民之貧病者,給之醫藥。六年,置御藥局於內府,始設御
醫。(御醫局,秩正六品,設尚藥、奉御二人,直長二人,藥童十人,俱以內官、
內使充之。設御醫四人,以太醫院醫士充之。凡收受四方貢獻名藥及儲蓄藥品,
奉御一人掌之。凡供御藥餌,醫官就內局修制,太醫院官診視。)十四年,改太
醫院為正五品,設令一人,丞一人,吏目一人。屬官御醫四人,俱如文職授散官。
二十二年,復改令為院使,丞為院判。嘉靖十五年,改御藥房為聖濟殿,又設御
藥庫,詔御醫輪直供事。
上林苑監。左、右監正各一人,(正五品)左、右監副各一人,(正六品,
監正、監副後不常設,以監丞署職。)左、右監丞各一人。(正七品)其屬,典
簿廳,典簿一人。(正九品)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各典署一人,(正
七品)署丞一人,(正八品)錄事一人。(正九品)
監正掌苑囿、園池、牧畜、樹種之事。凡禽獸、草木、蔬果,率其屬督其養
戶、栽戶,以時經理其養地、栽地而畜植之,以供祭祀、賓客、宮府之膳羞。凡
苑地,東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關,西南至渾河,並禁圍獵。
良牧,牧牛羊豕,蕃育,育鵝鴨雞,皆籍其牝牡之數,而課孳卵焉。林衡,典果
實、花木,嘉蔬,典蒔藝瓜菜,皆計其町畦、樹植之數,而以時苞進焉。
洪武二十五年,議開上林院,度地城南。(自牛首山接方山,西並河涯。)
比圖上,太祖謂有妨民業,遂止。永樂五年,始置上林苑監,設良牧、蕃育、嘉
蔬、林衡、川衡、冰鑒及典察左右前後十屬署。洪熙中,並為蕃育、嘉蔬二署。
(以良牧、川衡並蕃育,冰鑒、林衡並嘉蔬,典察四署分併入。)宣德十年,始
定四署。正德間,增設監督內臣共九十九員。嘉靖元年,裁汰八十員,革蕃育、
嘉蔬二署典署,林衡、嘉蔬二署錄事。
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指揮司。各指揮一人,(正六品)副指揮四人,
(正七品)吏目一人。
指揮,巡捕盜賊,疏理街道溝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凡京城內外,各畫境而
分領之。境內有遊民、奸民則逮治。若車駕親郊,則率夫里供事。(凡親、郡王
妃父無官者,親王授兵馬指揮,郡王授副指揮,不管事。)
明初,置兵馬指揮司,設都指揮、副都指揮、知事。後改設指揮使、副指揮
使,各城門設兵馬。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
市斛斗、秤尺,稽考牙儈姓名,時其物價。五年,又設兵馬指揮司分司於中都。
十年,定京城及中都兵馬指揮司秩俱正六品。(先是秩正四品。)改為指揮、副
指揮,職專京城巡捕等事,革知事。二十三年,定設五城兵馬指揮司,(惟中城
止稱中兵馬指揮司。)俱增設吏目。建文中,改為兵馬司,改指揮、副指揮為兵
馬、副兵馬。永樂元年復舊。二年,設北京兵馬指揮司。嘉靖四十一年,詔巡視
五城御史,每年終,將各城兵馬指揮會本舉劾。隆慶間,御史趙可懷言:“五城
兵馬司官,宜取科貢正途,職檢驗死傷,理刑名盜賊,如兩京知縣。不職者,巡
城御史糾劾之。”
順天府。府尹一人,(正三品)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
通判六人,(正六品,嘉靖後革三人。)推官一人,(從六品)儒學教授一人,
(從九品)訓導一人。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從七品)知事一人。(從八
品)照磨所,照磨一人,(從九品)檢校一人。所轄,宛平、大興二縣,各知縣
一人,(正六品)縣丞二人,(正七品)主簿無定員,(正八品)典史一人。司
獄司,司獄一人。(從九品)都稅司,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宣課司,
(凡四,正陽門外、正陽門、張家灣、盧溝橋。)稅課司,(凡二,安定門外、
安定門。)各大使一人。(從九品)稅課分司,(凡二,崇文門、德勝門。)各
副使一人。遞軍所、批驗所,各大使一人。
府尹,掌京府之政令。宣化和人,勸農問俗,均貢賦,節征徭,謹祭祀,閱
實戶口,糾治豪強,隱恤窮困,疏理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歲立春,迎春、進
春,祭先農之神。月朔望,早朝,奏老人坊廂聽宣諭。孟春、孟冬,率其僚屬行
鄉飲酒禮。凡勛戚家人文引,每三月一奏。市易平其物價。遇內官監征派物料,
雖有印信、揭帖,必補牘面奏。若天子耕耤,行三推禮,則奉青箱播種於後。禮
畢,率庶人終畝。府丞,貳京府,兼領學校。治中,參理府事,以佐尹丞。通判,
分理糧儲、馬政、軍匠、薪炭、河渠、堤塗之事。推官,理刑名,察屬吏。二縣,
職掌如外縣,以近蒞輦下,故品秩特優。
順天府即舊北平府。洪武二年置北平行省。九年改為北平布政司,皆以北平
為會府。永樂初,改為順天府。十年,升為府尹,秩正三品,設官如應天府。(
順天府通判,舊六人,內一人管糧,一人管馬,一人清軍,一人管匠,一人管河,
一人管柴炭。嘉靖八年革管河、管柴炭二人。萬曆九年革清軍、管匠二人。十一
年復設一人,兼管軍匠。)
武學。京衛武學,教授一人,(從九品)訓導一人。衛武學,教授一人,訓
導二人或一人。掌教京衛各衛幼官及應襲舍人與武生,以待科舉、武舉、會舉,
而聽於兵部。其無武學者,凡諸武生則隸儒學。
建文四年始置京衛武學,設教授一人。啟忠等十齋,各訓導二人。永樂中罷,
正統六年復設。後漸置各衛武軍,設官如儒學之制。
僧錄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闡教二人,(從六品)左右講
經二人,(正八品)左、右覺義二人。(從八品)
導錄司。左、右正一二人,(正六品)左、右演法二人,(從六品)左、右
至靈二人,(正八品)左、右玄義二人。(從八品)神樂觀提點一人,(正六品)
知觀一人,(從八品,嘉靖中革。)龍虎山正一真人一人。(正二品。洪武元年,
張正常入朝,去其天師之號,封為真人,世襲。隆慶間革真人,止稱提點。萬曆
初復之。)法官、贊教、掌書各二人。閣皂山、三茅山各靈官一人,(正八品)
太和山提點一人。
僧、道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有僧綱、道紀等司,分掌其事,俱選精
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神樂觀掌樂舞,以備大祀天地、神祇及宗廟、社稷之
祭,隸太常寺,與道錄司無統屬。
洪武元年,立善世、玄教二院。四年革。五年,給僧道度牒。十一年,建神
樂觀於郊祀壇西,設提點、知觀。(初,提點從六品,知觀從九品。洪武十五年
升提點正六品,知觀從八品。凡遇朝會,提點列於僧錄司左善世之下,道錄司左
正一之上。)十五年,始置僧錄司、道錄司。(各設官如前所列。)僧凡三等:
曰禪,曰講,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設官不給俸,隸禮部。二十四
年,清理釋、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給牒。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者一所,
並居之。凡僧道,府不得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
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試給牒,不通經典者
黜之。其後,釋氏有法王、佛子、大國師等封號,道士有大真人、高士,高士等
封號,賜銀印蟒玉,加太常卿、禮部尚書及宮保銜,至有封伯爵者,皆一時寵幸,
非制也。
教坊司。奉鑾一人,(正九品)左、右韶舞各一人,左、右司樂各一人,(
並從九品)掌樂舞承應。以樂戶充之,隸禮部。(嘉靖中,又設顯陵供祀教坊司,
設左、右司樂各一人。)
宦官。十二監。(每監各太監一員,正四品,左、右少監各一員,從四品,
左、右監丞各一員,正五品,典簿一員,正六品,長隨、奉御無定員,從六品。
此洪武舊制也。後漸更革,詳見各條下。)司禮監,(提督太監一員,掌印太監
一員,秉筆太監、隨堂太監、書籍名畫等庫掌司、內書堂掌司、六科郎掌司、典
簿無定員。提督掌督理皇城內一應儀禮刑名,及鈐束長隨、當差、聽事各役,關
防門禁,催督光祿供應等事。掌印掌理內外章奏及御前勘合。秉筆、隨堂掌章奏
文書,照閣票批朱。掌司各掌所司。典簿典記奏章及諸出納號簿。)內官監,(
掌印太監一員,總理、管理、僉書、典簿、掌司、寫字、監工無定員,掌木、石、
瓦、土、塔材、東行、西行、油漆、婚禮、火藥十作,及米鹽庫、營造庫、皇壇
庫,凡國家營造宮室、陵墓,並銅錫妝奩、器用暨冰窨諸事。)御用監,(掌印
太監一員,里外監把總二員,典簿、掌司、寫字、監工無定員。凡御前所用圍屏、
床榻諸木器,及紫檀、象牙、烏木、螺甸諸玩器,皆造辦之。又有仁智殿監工一
員,掌武英殿中書承旨所寫書籍畫冊等,奏進御前。)司設監,(員同內官監,
掌鹵簿、儀仗、帷幕諸事。)御馬監,(掌印、監督、提督太監各一員。騰驤四
衛營各設監官、掌司、典簿、寫字、拿馬等員。象房有掌司等員。)神宮監,(
掌印太監一員,僉書、掌司、管理無定員,掌太廟各廟灑掃、香燈等事。)尚膳
監,(掌印太監一員,提督光祿太監一員,總理一員,管理、僉書、掌司、寫字、
監工及各牛羊等房廠監工無定員,掌御膳及宮內食用並筵宴諸事。)尚寶監,(
掌印一員,僉書、掌司無定員,掌寶璽、敕符、將軍印信。凡用寶,外尚寶司以
揭帖赴監請旨,至女官尚寶司領取,監視外司用訖,存號簿,繳進。)印綬監,
(員同尚寶,掌古今通集庫,並鐵券、誥敕、貼黃、印信、勘合、符驗、信符諸
事。)直殿監,(員同上,掌各殿及廊廡掃除事。)尚衣監,(掌印太監一員,
管理、僉書、掌司、監工無定員,掌御用冠冕、袍服及屨舄、靴襪之事。)都知
監。(掌印太監一員,僉書、掌司、長隨、奉御無定員,舊掌各監行移、關知、
勘合之事,後惟隨駕前導警蹕。)
四司。(舊制每司各司正一人,正五品;左、右司副各一人,從五品。後漸
更易,詳下。)惜薪司,(掌印太監一員,總理、僉書、掌道、掌司、寫字、監
工及外廠、北廠、南廠、新南廠、新西廠各設僉書、監工,俱無定員,掌所用薪
炭之事。)鐘鼓司,(掌印太監一員,僉書、司房、學藝官無定員,掌管出朝鐘
鼓,及內樂、傳奇、過錦、打稻諸雜戲。)寶鈔司,(掌印太監一員,僉書、管
理、監工無定員,掌造粗細草紙。)混堂司。(掌印太監一員,僉書、監工無定
員,掌沐浴之事。)
八局。(舊制每局大使一人,正五品;左、右副使各一人,從五品。)兵仗
局,(掌印太監一員,提督軍器庫太監一員,管理、僉書、掌司、寫字、監工無
定員,掌製造軍器。火藥司屬之。)銀作局,(掌印太監一員,管理、僉書、寫
字、監工無定員,掌打造金銀器飾。)浣衣局,(掌印太監一員,僉書、監工無
定員。凡宮人年老及罷退廢者,發此局居住。惟此局不在皇城內。)巾帽局,(
掌印太監一員,管理、僉書、掌司、監工無定員,掌宮內使帽靴,駙馬冠靴及藩
王之國諸旗尉帽靴。)針工局,(員同巾帽局,掌造宮中衣服。)內織染局,(
員同上,掌染造御用及宮內套用緞匹。城西藍靛廠為此局外署。)酒醋面局,(
員同上,掌宮內食用酒醋、糖醬、面豆諸物。與御酒房不相統轄。)司苑局。(
員同上,掌蔬菜、瓜果。)
十二監、四司、八局,所謂二十四衙門也。
其外有內府供用庫,(掌印太監一員,總理、管理、掌司、寫字、監工無定
員。掌宮內及山陵等處內官食米及御用黃蠟、白蠟、沉香等香。凡油蠟等庫俱屬
之。舊制各庫設官同八局。)司鑰庫,(員同上,掌收貯制錢以給賞賜。)內承
運庫,(掌印太監一員,近侍、僉書太監十員,掌司、寫字、監工無定員。掌大
內庫藏,凡金銀及諸寶貨總隸之。)十庫,甲字,(掌貯銀硃、黃丹、烏梅、藤
黃、水銀諸物。)乙字,(掌貯奏本等紙及各省所解胖襖。)丙字,(掌貯絲綿、
布匹。)丁字,(掌貯生漆、桐油等物。)戊字,(掌貯所解弓箭、盔甲等物。)
承運,(掌貯黃白生絹。)廣盈,(掌貯紗羅諸帛匹。)廣惠,(掌造貯巾帕、
梳籠、刷抿、錢貫、鈔錠之類。)贓罰,(掌沒入官物。已上各掌庫一員,貼庫、
僉書無定員。)御酒房,(提督太監一員,僉書無定員。掌造御用酒。)御藥房,
(提督太監正、副二員,分兩班。近侍、醫官無定員。職掌御用藥餌,與太醫院
官相表里。)御茶房,(提督太監正、副二員,分兩班。近侍無定員。職司供奉
茶酒、瓜果及進御膳。)牲口房,(提督太監一員,僉書無定員。收養異獸珍禽。
)刻漏房,(掌房一員,僉書無定員。掌管每日時刻,每一時即令直殿監官入宮
換牌,夜報刻水。)更鼓房,(有罪內官職司之。)甜食房,(掌房一員,協同
無定員。掌造辦虎眼、窩絲等糖及諸甜食,隸御用監。)彈子房,(掌房一員,
僉書數員。專備泥彈。)靈台,(掌印太監一員,僉書近侍、看時近侍無定員。
掌觀星氣雲物,測候災祥。)條作,(掌作一員,協同無定員。掌造各色兜羅絨
及諸絛綬,隸御用監。)盔甲廠,(即舊鞍轡局,掌造軍器。)安民廠,(舊名
王恭廠,各掌廠太監一員,貼廠、僉書無定員。掌造銃炮、火藥之類。)午門,
東華門,西華門,奉天門,玄武門,左、右順門,左、右紅門,皇宮門,坤寧門,
宮左、右門。東宮春和門,後門,左、右門,皇城、京城內外諸門,(各門正一
員,管事無定員。司晨昏啟閉,關防出入。舊設門正、門副各一員。)提督東廠,
(掌印太監一員,掌班、領班、司房無定員。貼刑二員,掌刺緝刑獄之事。舊選
各監中一人提督,後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其貼刑官,則用錦衣
衛千百戶為之。凡內官司禮監掌印,權如外廷元輔;掌東廠,權如總憲。秉筆、
隨堂視眾輔。各設私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員。)提督西廠,(不常設,惟汪直、
谷大用置之。劉瑾又設西內廠。尋俱罷革。)提督京營,(提督太監,坐營太監,
監槍、掌司、僉書俱無定員。始於景泰元年。)文書房,(掌房十員。掌收通政
司每日封進本章,並會極門京官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閣票,在內之搭票,
一應聖諭旨意御批,俱由文書房落底簿發。凡升司禮者,必由文書房出,如外廷
之詹、翰也。)禮儀房,(提督太監一員,司禮、掌印或秉筆攝之,掌司、寫字、
管事、長隨無定員。掌一應選婚、選駙馬、誕皇太子女、選擇乳婦諸吉禮。)中
書房,(掌房一員,散官無定員。掌管文華殿中書所寫書籍、對聯、扇柄等件,
承旨發寫,完日奏進。)御前近侍,(曰乾清宮管事,督理御用諸事,曰打卯牌
子,掌隨朝捧劍,俱位居司禮、東廠提督守備之次。曰御前牌子,曰暖殿,曰管
柜子,曰贊禮,曰答應長隨,曰當差聽事,曰拿馬,尚冠、尚衣、尚履,皆近侍
也。)南京守備,(正、副守備太監各一員。關防一顆,護衛留都,為司禮監外
差。)天壽山守備,(太監一員。轄各陵守陵太監,職司護衛。)湖廣承天府守
備,(太監一員。轄承德、荊、襄地方,護衛興寧。)織造,(提督太監南京一
員,蘇州一員,杭州一員。掌織造御用龍衣。)鎮守,鎮守太監始於洪熙,遍設
於正統,凡各省各鎮無不有鎮守太監,至嘉靖八年後始革。市舶,(廣東、福建、
浙江三市舶司各設太監提督,後罷浙江、福建二司,惟存廣東司。)監督倉場,
(各倉、各場俱設監督太監。)諸陵神宮監,(各陵俱設神宮監太監守陵。)其
外之監軍、採辦、糧稅、礦關等使,不常設者,不可勝紀也。
初,吳元年置內史監,設監令,(正四品)丞,正五品,奉御,(從五品)
內史,(正七品)典簿。(正八品)皇門官設皇門使,(正五品)副。(從五品)
後改置內使監、御用監,各設令一人,(正三品)丞二人,(從三品)奉御,
(正六品)典簿。(正七品)皇門官門正,(正四品)副,(從四品)chun6*宮門官正,
(正五品)副,(從五品)御馬司司正,(正五品)副,(從五品)尚寶兼守殿、
尚冠、尚衣、尚佩、尚履、尚藥、紀事等奉御。(俱正六品)洪武二年,定置內
使監奉御六十人,尚寶一人,尚冠七人,尚衣十人,尚佩九人,尚藥七人,紀事
二人,執膳四人,司脯二人,司香四人,太廟司香四人,涓潔二人。置尚酒、尚
醋、尚面、尚染四局,局設正一人,副二人。置御馬、御用二司,司設正一人,
副二人。內府庫設大使一人,副使二人。內倉監設令一人,丞二人。及置東宮典
璽、典翰、典膳、典服、典藥、典乘兵六局,局設局郎一人,丞一人。又置門官,
午門等十三門,各設門正一人,副一人。東宮門官,春和門等四門,各設門正一
人,副一人。三年,置王府承奉司。(設承奉一人,承奉副二人,典寶、典服、
典膳三所,各設正一人,副一人,門官設門正一人,副一人。)改內使監、御用
監,秩皆從三品,(令從三品,丞正四品。)皇門官秩從四品。(門正從四品,
副正五品,chun6*宮門官正、副同。)四年,復悉差其品秩,授以散官。乃改內使監
為正五品,皇門官為正六品。(洪武四年,定內官散官。正四品,中正大夫。從
四品,中侍大夫。正五品,中衛大夫。從五品,侍直大夫。正六品,內侍郎。從
六品,內直郎。正七品,正奉郎。從七品,正衛郎。正八品,司奉郎。從八品,
司直郎。尋定內使監令。正五品,授中衛大夫。丞,從五品,授侍直大夫。皇門
正、局正、司正、東宮門正、局正,俱正六品,授內侍郎。尚寶、奉御、皇門副、
局副、司副、東宮門副、局丞,王府承奉、門正、所正,俱從六品,授內直郎。
尚冠等奉御、內府庫大使、內倉監令、王府承奉副、門副、所副,俱正七品,授
正奉郎。庫副使、倉丞,俱從七品,授正衛郎。)六年,改御用監為供奉司,(
秩從七品,設官五人。)內倉監為內府倉,(以監令為大使,監丞為副使。)內
府庫為承運庫。(仍設大使、副使。)尋置紀事司,以宦者張翊為司正。(秩正
七品。)又考前代糾劾內官之法,置內正司,設司正一人,(正七品)司副一人,
(從七品)專糾內官失儀及不法者。旋改為典禮司,又改為典禮紀察司,升其品
秩。(司正升正六品,司副升從六品。)十年,置神宮內使監,設監令,(正五
品)丞,(從五品)司香奉御,(正七品)典簿。(從九品)天地壇、神壇各祠
祭署,設署令,(正七品)丞,(從七品)司香奉御。(正八品)甲、乙、丙、
丁、戊五庫,各設大使,(正七品)副使,(從七品)及皇城門官端門等十六門,
各設門正,(正七品)副,(從七品)十二年,更置尚衣、尚冠、尚履三監,針
工、皮作、巾帽三局。改尚佩局為尚佩監。十六年,置內府寶鈔廣源、廣惠二庫,
職掌出納楮幣,入則廣源庫掌之,出則廣惠庫掌之。(寶鈔廣源庫,設大使一人,
正九品,用流官;副使一人,正九品,用內官。寶鈔廣惠庫,設大使二人,從九
品;副使二人,從九品。俱流官、內官兼用。)十七年,更定內官諸監、庫、局
品職。內官監,設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從六品)典簿一人。(正九品)
神宮監,設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從七品)奉御一人,(正八品。)尚
寶監,設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從七品)尚衣監,設令一人,(正七品)
丞一人。(從七品)奉御四人。(正八品)尚膳監,設令一人,(正七品)丞一
人。(從七品)司設監,設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從七品)奉御四人,
(正八品)司禮監,設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從七品)御馬監,設令一
人,(正七品)丞一人,(從七品)直殿監,設令一人,(正七品)丞四人,
(從七品)小內使十五人。宮門承制,設奉御五人。(正八品)宮門守門官,設
門正一人,(正八品)副四人。(從八品)內承運庫,設大使一人,(正九品)
副使二人。(從九品)司鑰庫,設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四人。(從九品)
巾帽局,設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從九品)針工局,設大使一人,
(正九品)副使一人,(從九品)織染局,設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
(從九品)顏料局,設大使一人。(正九品)司苑局,設大使一人。(正九品)
司牧局,設大使一人。(正九品)皆於內官內選用。二十八年,重定內官監、司、
庫、局與諸門官,並東宮六局、王府承奉等官職秩。凡內官監十一:曰神宮監,
曰尚寶監,曰孝陵神宮監,曰尚膳監,曰尚衣監,曰司設監,曰內官監,曰司禮
監,曰御馬監,曰印綬監,曰直殿監,皆設太監一人,(正四品)左、右少監各
一人,(從四品)左、右監丞各一人,(正五品)典簿一人,(正六品)又設長
隨、奉御。(正六品)各門官七:午門、東華門、西華門、玄武門、奉天門、左
順門、右順門,皆設門正一人,(正四品)門副一人。(從四品)司二:曰鐘鼓
司,曰惜薪司,皆設司正一人,(正五品)左、右司副各一人。(從五品)局庫
九:曰兵仗局,曰內織染局,曰針工局,曰巾帽局,曰司苑局,曰酒醋面局,曰
內承運庫,曰司鑰庫,曰內府供用庫。每局庫皆設大使一人,(正五品)左、右
副使各一人。(從五品。)東宮典璽、典藥、典膳、典服、典兵、典乘六局,各
設局郎一人,(正五品)局丞二人,(從五品)惟典璽局增設紀事、奉御。(正
六品)親王府承奉司設承奉正,(正六品)承奉副。(從六品)所三:曰典寶所,
設典寶正一人,(正六品)副一人。(從六品)曰典膳所,設典膳正一人,(正
六品)副一人。(從六品)曰典服所,設典服正一人,(正六品)副一人。(從
六品)門官,設門正一人,(正六品)門副一人。(從六品)又設內使十人,
(司冠一人,司衣三人,司佩一人,司履一人,司藥二人,司矢二人。)各公主
位下設中使司,司正、司副各一人。三十年,置都知監,設太監一人,(正四品)
左、右少監各一人,(從四品)左、右監丞各一人,(正五品)典簿一人。(正
六品)又置銀作局,設大使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從五品)
太祖嘗謂侍臣曰:“朕觀《周禮》,奄寺不及百人。後世至逾數千,因用階
亂。此曹止可供灑掃,給使令,非別有委任,毋令過多。”又言:“此曹善者千
百中不一二,惡者常千百。若用為耳目,即耳目蔽;用為心腹,即心腹病。馭之
之道,在使之畏法,不可使有功。畏法則檢束,有功則驕恣。”有內侍事帝最久,
微言及政事,立斥之,終其身不召。因定製,內侍毋許識字。洪武十七年鑄鐵牌,
文曰:“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置宮門中。又敕諸司毋得與內官監文移
往來。然二十五年命聶慶童往河州敕諭茶馬,中官奉使行事已自此始。成祖亦嘗
云:“朕一遵太祖訓,無御寶文書,即一軍一民,中官不得擅調發。”有私役應
天工匠者,立命錦衣逮治。顧中官四出,實始永樂時。元年,李興等齎敕勞暹羅
國王,此奉使外國之始也。三年,命鄭和等率兵二萬,行賞西洋古里、滿剌諸國,
此將兵之始也。八年,敕王安等監都督譚青等軍,馬靖巡視甘肅,此監軍、巡視
之始也。及洪熙元年,以鄭和領下番官軍守備南京,遂相沿不改。敕王安鎮守甘
肅,而各省鎮皆設鎮守矣。宣德四年,特設內書堂,命大學士陳山專授小內使書,
而太祖不許識字讀書之制,由此而廢。賜王瑾、金英印記,則與諸密勿大臣同。
賜金英、范弘等免死詔,則又無異勛臣之鐵券也。英之王振,憲之汪直,武之劉
瑾,熹之魏忠賢,太阿倒握,威福下移。神宗礦稅之使,無一方不罹厥害。其他
怙勢薰灼,不可勝紀。而蔭弟、蔭侄、封伯、封公,則撓官制之大者。莊烈帝初
翦大憝,中外頌聖。既而鎮守、出征、督餉、坐營等事,無一不命中官為之,而
明亦遂亡矣。
女官。六局。尚宮局,(尚宮二人,正五品。六尚並同。尚宮掌導引中宮。
凡六局出納文籍,皆印署之。若征辦於外,則為之請旨,牒付內官監。監受牒,
行移於外。)領司四:司記,(司記二人,正六品;典記二人,正七品;掌記二
人,正八品。掌宮內諸司簿書,出入錄目,番署加印,然後授行。女史六人,掌
執文書,凡二十四司,二十四典,二十四掌,品秩並同。)司言,(司言二人,
典言二人,掌言二人,女史四人,掌宣傳啟奏。凡令節外命婦朝賀中宮,司言傳
旨。)司簿,(司簿二人,典簿二人,掌簿二人,女史六人,掌宮人名籍及廩賜
之事。)司闈。(司闈六人,典闈六人,掌闈六人,女史四人,掌宮闈管鍵之事。)
尚儀局,(尚儀二人,掌禮儀起居事。)領司四:司籍,(司籍二人,典籍二
人,掌籍二人,女史十人,掌經籍、圖書、筆札、几案之事。)司樂,(司樂四
人,典樂四人,掌樂四人,女史二人,掌音樂之事。)司賓,(司賓二人,典賓
二人,掌賓二人,女史二人,掌朝見、宴會、賜賚之事。)司贊,(司贊二人,
典贊二人,掌贊二人,女史二人,掌朝見、宴會、贊相之事。)彤史。(彤史二
人,正六品,掌宴見進御之事,凡后妃、群妾御於君所,彤史謹書其月日。)尚
服局,(尚服二人,掌供服用采章之數。)領司四:司寶,(司寶二人,典寶二
人,掌寶二人,女史四人,掌寶璽、符契。)司衣,(司衣二人,典衣二人,掌
衣二人,女史四人,掌衣服、首飾之事。)司飾,(司飾二人,典飾二人,掌飾
二人,女史二人,掌巾櫛、膏沐之事。)司仗,(司仗二人,典仗二人,掌仗二人,
女史二人,凡朝賀,帥女官擎執儀仗。)尚食局,(尚食二人,掌膳羞品齊之數。
凡以飲食進御,尚食先嘗之。)領司四:司膳,(司膳四人,典膳四人,掌膳四
人,女史四人,掌割烹煎和之事。)司醞,(司醞二人,典醞二人,掌醞二人,
女史二人,掌酒醴酏飲之事。)司藥,(司藥二人,典藥二人,掌藥二人,女史
四人,掌醫方藥物。)司饎。(司饎二人,典饎二人,掌饎二人,掌
廩餼薪炭之事。)尚寢局,(尚寢二人,掌天子之宴寢。)領司四:司設,(司
設二人,典設二人,掌設二人,女史四人,掌床帷、茵席、汛掃、張設之事。)
司輿,(司輿二人,典輿二人,掌輿二人,女史二人,掌輿輦、傘扇之事。)司
苑,(司苑二人,典苑二人,掌苑二人,女史四人,掌園囿種值花果。)司燈。
(司燈二人,典燈二人,掌燈二人,女史二人,掌燈燭事。)尚功局,(尚功二
人,掌督女紅之程課。)領司四:司制,(司制二人,典制二人,掌制二人,女
史四人,裳衣服裁製縫紉之事。)司珍,(司珍二人,典珍二人,掌珍二人,女史
六人,掌金玉寶貨。)司彩,(司彩二人,典彩二人,掌彩二人,女史六人,掌
繪綿絲絮事。)司計,(司計二人,典計二人,掌計二人,女史四人,掌度支衣
服、飲食、柴炭之事。)宮正司。(宮正一人,正五品;司正二人,正六品;典
正二人,正七品。掌糾察宮闈、戒令、謫罰之事。大事則奏聞。女史四人,記功
過。)
吳元年,置內職六尚局。洪武五年,定為六局一司。局曰尚宮,曰尚儀,曰
尚服,曰尚食,曰尚寢,曰尚功。司曰宮正。(尚宮二人,尚儀、尚服、尚食、
尚寢、尚功各一人,宮正二人,俱正六品。)六局分領二十四司,每司或二人或
四人。(司記、司言、司簿、司樂、司寶、司衣、司飾、司醞、司藥、司供、司
輿、司苑、司珍、司彩、司計各二人。司闈、司籍、司賓、司贊、司仗、司饌、
司設、司燈、司制各四人。)女史十八人。(尚功局六人,餘五局及宮正局各二
人。)十七年,更定品秩。(尚宮、尚儀、尚服、尚食、尚寢、尚功、宮正各一
人,俱改正五品;二十四司正六品。增設二十四掌,正七品。宮正司增設司正,
正六品。)二十二年,授宮官敕。服勞多者,或五載六載,得歸父母,聽婚嫁。
年高者許歸,願留者聽。現授職者,家給與祿。二十七年,又重定品職。(增設
二十四典,正七品。改二十四掌為正八品。尚儀局增設彤史,正六品。宮正司增
設典正,正七品。自六尚以下,員數俱如前所列。凡宮官一百八十七人,女史九
十六人。)六局各鑄印給之。永樂後,職盡移於宦官。其宮官所存者,惟尚寶四
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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