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選舉二
○文武選
金制,文武選皆吏部統之。自從九品至從七品職事官,部擬。正七品以上,
呈省以聽制授。凡進士則授文散官,謂之文資官。自余皆武散官,謂之右職,又
謂之右選。文資則進士為優,右職則軍功為優,皆循資,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
凡銓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陳行績資歷之要為銓頭,以定其能否?其有
犯公私罪贓污者,謂之犯選格,則雖遇恩而不得與。舊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
皆解任周年,而復仕之。承安二年,定製,每追一官則殿一年,凡罷職會赦當敘
者,及降殿當除者,皆具罪以聞,而後仕之。凡增課升至六品者,任回復降。既
廉升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自進士、舉人、勞效、蔭襲、恩例之外,入
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時不一。若牌印、護衛、令史之出職,則皇統時所定者也。
檢法、知法、國史院書寫,則海陵庶人所置者也。若宗室將軍、宮中諸局承應人、
宰相書表、太子護衛、妃護衛、王府祗候郎君、內侍、及宰相之子、並譯史、通
事、省祗候郎君、親軍驍騎諸格,則定於世宗之時,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檢討、內
侍寄祿官,皆仕進之門戶也。
凡官資以三十月為考,職事官每任以三十月為滿,群牧使及管課官以三周歲
為滿,防禦使以四十月、三品以上官則以五十月、轉運則以六十月為滿。司天、
太醫、內侍官皆至四品止。凡外任循資官謂之常調,選為朝官謂之隨朝,隨朝則
每考升職事一等,若以廉察而升者為廉升,授東北沿邊州郡而升者為邊升。凡院
務監當差使則皆從九品。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書省令史、覆
實、架閣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長副、檢法、知法、院務監當差使、及諸令史、譯
史、掌書、書史、書吏、譯書、譯人、通事、並諸局分承應有出身者,皆為流外
職。凡此之屬,或以尚書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補,其出職或正班,雜班,則莫不
有當歷之名職。既仕則必循升降之定式,雖或前後略有損益之殊,而定製則莫能
渝焉。
凡門蔭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蔭之人。貞元二年,定蔭敘法,
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數,而削八品用蔭之制。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詔:“皇家袒免
以上親,就蔭者依格引試,中選者勿令當儤使。”五年十月,制:“亡宋官當
蔭子孫者,並同亡遼官用蔭。”又曰:“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內職者,與文武同
用蔭。自余有勤勞者,賞賜而已。昔正隆時常使教坊輩典城牧民,朕甚不取。”
又更定冒蔭及取蔭官罪賞格。七年五月,命司天台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資者,
並聽如太醫例蔭。其制,凡正班,蔭亦正班;雜班,蔭雜班。明昌元年,以上封
事者乞六品官添蔭,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蔭,不限所蔭之人。貞元中,七
品用蔭,方限以數。當是時,文始於將仕,武始於進義,以上至七品儒林、忠顯,
各七階,許蔭一名。至六品承直、昭信,計九階,許蔭二人。自大定十四年,文
武官從下各增二階,其七品視舊為九階,亦蔭一人,至五品凡十七階,方蔭二人,
其五品至三品並無間越,唯六品不用蔭。乞依舊格,五品以上增蔭一名,六品蔭
子孫兄弟二人,七品仍舊為格。”時又以舊格雖有己子許蔭兄弟侄,蓋所以崇孝
悌也。而新格禁之,遂聽讓蔭。舊制,司天、太醫、內侍、長行雖至四品。如非
特恩換授文武官資者,不許用蔭,以本人見允承應,難使系班故也。泰和二年,
定製,以年老六十以上退、與患疾及身故者,雖至止官,擬令系班,除存習本業
者聽蔭一名,止一子者則不須習即蔭。
凡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蔭子孫至曾孫及兄弟侄孫六人,因門蔭則五人。二
品則子孫至曾孫及兄侄五人,因門蔭則四人。三品子孫兄弟侄四人,因門蔭則三
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門蔭則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孫兄弟一人,因門蔭則
六品、七品子孫兄弟一人。舊格,門蔭惟七品一人,余皆加一人。明昌格,自五
品而上皆增一人。凡進納官,舊格正班三品蔭四人,雜班三人。正班武略子孫兄
弟一人。雜班明威一人,懷遠以上二人,鎮國以上三人。司天、太醫遷至四品詔
換文武官者,蔭一人。
凡進士所歷之階,及所循注之職。貞元元年,制南選,初除軍判、丞、簿
(從八品)。次除防判、錄事(正八品),三除下令(從七品),。四中令、推
官、節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從六品)。北選,初軍判、簿、尉,二
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後並上令,通注節察判、推官。正隆元年格,上甲者
初上簿軍判、丞、簿、尉,中甲者國中簿軍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軍判、
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軍判、丞、簿、尉。三、四、五、六、七任皆縣令,
回呈省。
大定二年,詔文資官不得除縣尉。八定格,歷五年任令即呈省。十三年,制
第二任權注下令。舊制,狀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從下添兩重,
命狀元更授承務郎,次舊授儒林郎,更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舊授從仕郎,更為
將仕郎。十五年,敕狀元除應奉,兩考依例授六品。十八年,敕狀元行不顧名者
與外除。十九年,命本貫察其行止美惡。二十一年,復命第三任注縣令。二十二
年,敕進士授章服後,再試時務策一道,所謂策試者也。內才識可取者籍其名,
歷任後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則升擢任使。是年九月,復詔令後及第人,策試中者
初任即升之。二十三年格,進士,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中甲,
國中簿,二上簿,三下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試中策者,上甲,
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下甲,國中
簿,二錄事、防判、三中令。又詔今後狀元授應奉,一年後所撰文字無過人者與
外除。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為令者減一資歷。二十六年格,三降兩降免一降,
文資 右職外官減最後,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錄事、防判,
二中令,三、四、五上令。中甲,國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試
進士,初錄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
五上令。又次,國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
三中令,四,五上令。二十七年,制進士階至中大夫呈省。
明昌二年,罷勘會狀元行止之制。七年格,縣令守闕各依舊格注授。泰和格,
諸進士及第合授資任須歷遍乃呈省。雖未盡歷,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又諸詞賦、
經義進士及第後,策試中選,合授資任歷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銓選。貞祐三
年,狀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經義進士。皇統八年,就燕京擬注。六年,與詞賦第一人皆擬縣令,第二人
當除察判,以無闕遂擬軍判。第二、第三甲隨各人住貫擬為軍判、丞、簿。舊制,
《五經》及第未及十年與關內差使,已十年者與關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正隆
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則除縣令。大定二十八年始復設是科,每舉專主一經。
女直進士。大定十三年,皆除教授。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
中甲則除中簿,下甲則除下簿。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遷四重,余各遷兩重。
第二第三甲授隨路教授,三十月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錄事、
軍防判,第五任下令。尋復令第四任注縣令。二十六年,減一資歷注縣令。二十
八年,添試論。後皆依漢人格。
宏詞,上等遷兩官,次等遷一官,臨時取旨授之。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
敕今後凡五次御簾進士,可一試而不黜落,止以文之高下定其次,謂之恩榜。女
直人遷將仕,漢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滿,依本格從九品注授。明昌元年,
敕四舉終場,亦同五舉恩例,直赴御試。明昌五年,敕神童三次終場,同進士恩
榜遷轉。兩次終場,全免差使。第六任與縣令,依本格遷官,如一次終場,初入
仕則一除一差。其餘並依本門戶,仍使應二舉,然後入仕。每舉放四十人。凡恩
例補蔭同進士者,謂大禮補致仕、遺表、陣亡等恩澤,補承襲錄用,並與國王並
宗室女為婚者。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
七上令,回呈省。
凡特賜同進士者,謂進粟、出使回、歿於王事之類,皆同雜班,補蔭亦以雜
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縣丞、四軍判,五、六防判。七、八下
令,九中令,十上令。尋復更初注下等軍判、丞、簿、尉,次注中等軍判、丞、
簿、尉,第三註上等軍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律科、經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將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並一除一差,
十年外則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諸縣
丞,八次赤丞,九赤縣丞,十下縣令。十一中縣令,五任上縣令,呈省。三年制,
律科及第及七年者與關內差使,七年外者與關外差。諸經及第人未十年者關內差,
已十年關外差。律科四十年除下令。經童及第人視餘人復展十年,然後理算月日。
大定十四年,以從下新增官階,遂定製,律科及第者授將仕佐郎。十六年特旨,
以四十年除下令太遠,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贓罪者授下令。十七年,敕諸科人仕至
下令者免差。二十年,省擬,無贓罪及廉察無惡者減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經童亦
同此。二十六年,省擬,以相次當為縣令者減一資歷選注。敕命諸科人累任之餘
月日至四十二月,準一除一差。又敕,舊格六任縣令呈省,遂減為五任。二十八
年,減赤縣丞一任。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六年,
減諸縣丞、赤縣丞兩任後吏格,十年內擬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歷八任、
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則免差須遍歷而後呈省。所歷之制,初、二下簿,三、
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選格者又歷上簿兩任,八、九則注下令,十中令,
十一、十二上令。
凡武舉,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遷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遷忠翊校尉。
中等遷修武校尉,收充親軍,不拘有無蔭,視舊格減一百月出職。下等遷敦武校
尉,亦收充親軍,減五十月出職。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歷之職,初都巡、副將,
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將,二上簿,三下令,
四中令,五、六上令。餘人,初副巡、軍轄,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
上令。
凡軍功有六:一曰川野見陣,最出當先,殺退敵軍。二曰攻打抗拒州縣山寨,
奪得敵樓。三曰爭取船橋,越險先登。四曰遠探捕得喉舌。五曰險難之間,遠處
報事情成功。六曰謀事得濟,越眾立功。皇統八年格,凡帶官一命昭信校尉(正
七品)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諸司使(正八品),
三下令(從七品),四中令(正七品),五上令,或通注鎮軍都指揮使(正七品)
及正將。其官不至昭信及無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
上令及知城寨(從七品)。章宗大定二十九年,遷至鎮國者取旨升除後。吏格之
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女直一
命遷至昭信校尉、餘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
六上令。凡至宣武將軍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凡勞效(謂年老千戶、謀克也)。大定五年,制河南、陝西統軍司,千戶十
年以上擬從七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之謀克從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
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與差使,十年以上賞銀絹,皆以
所歷千戶、謀克、蒲輦單月日通算。二十年,制以先曾充軍管押千戶、謀克、蒲
輦二十年以上、六十五歲放罷者,視其強健者與差除、令系班,不則量加遷賞。
後更定吏格,若一命遷宣武將軍以上,當授從七品職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
四上令。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錄事,二赤劇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
上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大定九年格,三虞候順德軍千戶四十年以上者與從八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
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以下賞銀絹。大定十
四年,定隨路軍官出職,以新制從下創添兩重,舊遷忠武校尉者今遷忠勇校尉。
中都永固軍指揮使及隨路埽兵指揮使出職,舊遷敦武校尉者今遷進義校尉。武衛
軍,大定十七年定製,其猛安曰都將,謀克曰中尉,蒲輦曰隊正。都將三十月遷
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職事。以隊正升中尉。中尉升都將。
省令史選之門有四:曰文資,曰女直進士,曰右職,曰宰執子,其出仕之制
各異。
文資者,舊惟聽左司官舉用,至熙宗皇統八年,省臣謂:“若止循舊例舉勾,
久則善惡不分而多僥倖。”遂奏定製,自天眷二年及第榜次姓名,從上次第勾年
至五十已上、官資自承直郎(從六品)至奉德大夫(從五品),無公私過者,一
闕勾二人試驗,可則收補,若皆可即籍名令還職待補。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得
除正七品以上,從六品以下職事,兩考者除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奉直大夫
(從六品)以上,一考者除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兩考者除從五品以上、正
五品以下,節運同。
正隆元年,罷是制,止於密院台及六部吏人令史內選充。大定元年,世宗以
胥吏既貪墨,委之外路幹事又不知大體,徒多擾動,至二年,罷吏人而復皇統選
進士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運判、節察判、軍刺同知。兩考者從
六品,除京運判、總府判、防禦同知。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從六品,除同前。
兩考從五品,除節運副、京總管府留守司判官。七年,以散階官至五品亦勾充,
不願者聽。十一年,以進士官至承直者眾,遂不論官資但以榜次勾補。二十七年,
以外多闕官,論者以為資考所拘,難以升進,乃命不論官資,凡一考者與六品,
次任降除正七品,第三任與六品,第四任升為從五品。兩考者與從五品,次任降
除六品,第三、四任皆與從五品,五任升正五品。承安二年,以習學知除、刑房
知案、及兵興時邊關令史,三十月除隨朝闕。泰和八年,以習學知除十五月以上,
選充正知除。一考後理算資考。大安三年,以從榜次則各人所歷月日不齊,遂以
吏部等差其所歷歲月多寡為次,收補知除,考滿則授隨朝職。
貞祐五年,進士未歷任者,亦得充補,一考者除上縣令,再任上縣令升正七
品,如已歷一任任丞簿者,舊制除六品,乃更為正七品,一任回降從七品,再任
正七品升六品,如歷兩任丞簿者,一考舊除六品,乃更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
復免正七品一任,即升六品。曾歷令一任者,依舊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還升
從五品。興定二年,敕初任未滿及歷任者,考滿升等為從七品。初任未滿者爾兩
任、未歷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兩任正七皆免回降。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隨朝
升除,俟榜次所及日聽再就補。興定五年,定進士令史與右職令史同格,考滿未
應得從七者與正七品,回降從七一任。所勾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職者除從七品,
回降除八品。若一任應得從七品者除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應得正七品者免
降。
女直進士令史,二十七年格,一考注正七品,兩考注正六品。二十八年,敕
樞密院等處轉省者,並用進士。明昌元年,敕至三考者與漢人兩考者同除。明昌
三年,罷契丹令史,其闕內增女直令史五人。五年,以與進士令史辛苦既同,資
考難異,遂定與漢進士一考與從六品,兩考與從五品。
宰執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制凡承蔭者,呈省引見,除特恩任用外,並
內奉班收,仍於國史院署書寫、太常署檢討、秘書監置校勘、尚書省準備差使,
每三十月遷一重,百五十月出職。如承應一考以上,許試補省令譯史,則以百二
十月出職,其已歷月日皆不紐折,如系終場舉人,即聽尚書省試補。十七年,定
制,以三品職事官之子,試補樞密院令史。遂命吏部定製,宰執之子、並在省宗
室郎君,如願就試令譯史,每年一就試,令譯史考試院試補外,緦麻袒免宗室郎
君密院收補。大定二十八年,制以宗室第二從親並宰相之子,出職與六品外,宗
室第三從親並執政之子,出職與正七品。其出職皆以百五十月,若見已轉省之餘
人,則至兩考止與正七品。二十九年,四從親亦許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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