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三

◎奏議二十七首
【繳詞頭奏狀六首·范子淵】
元祐元年二月八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今月八日,準吏房送到詞
頭一道,司農少卿范子淵知兗州者。右臣謹按:子淵見為殿中侍御史呂陶彈奏,
為修堤開河,糜費巨萬,及護堤壓埽之人,溺死無數,自元豐六年興役至七年,
功用不成,其罪甚於吳居厚、蹇周輔,乞行廢放。今來差知兗州,臣欲作責詞,
又緣呂陶奏狀已進呈訖,別無行遣,其兗州又是節鎮,自來系監司以上差遣,即
非責降有罪去處。臣欲不為責詞,又緣子淵無故罷司農少卿,出領外郡,似緣上
件彈奏。有此疑惑,乞明降指揮,合與不合作責詞。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繳詞頭奏狀六首·吳荀】
元祐元年三月十六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今月十六日,準吏房送
到詞頭一道,朝散郎吳荀可廣東運判者。右臣聞孟子曰:“觀遠臣以其所主。”
近日朝廷進監司,全用舉主。如吳荀者,名跡無聞,而舉主三人,乃呂惠卿、楊
汲、黃履。履之為人,朝論不以正人待之;如惠卿、汲,窮奸積惡,不待臣言而
知。今乃擢其所舉,使臨按一道,臣實未曉其說。所有告詞,臣未敢撰。謹錄奏
聞,伏候敕旨。
【繳詞頭奏狀六首·沈起】
元祐元年三月二十二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今月二十二日,準刑
房送到詞頭一道,三省同奉聖旨沈起與敘朝散郎監岳廟者。右臣伏見熙寧以來,
王安石用事,始求邊功,構隙四夷。王韶以熙河進,章惇以五溪用,熊本以瀘夷
奮,沈起、劉彝聞而效之,結怨交蠻,兵連禍結,死者數十萬人,蘇緘一家,坐
受屠滅。至今二廣創痍未復,先帝始欲戮此二人,以謝天下。而王安石等曲加庇
護,得全首領,已為至幸。元豐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聖旨,沈起所犯深重,永不敘
用,天下傳誦,以為至當。此乃先帝不刊之語,非今日陛下以即位之恩所得赦也。
沈起與彝,各負天下生靈數十萬性命,雖廢錮終身,猶未塞責。近者只因稍用劉
彝,起不自量,輒敢披訴,妄以罪釁並歸於彝,攀援把持,期於必得。臣謂安南
之役,起實造端,而彝繼之。法有首從。而彝吏乾學術,猶有可取。如起人材猥
下,素行憸險。慶州兵叛,起守永興,流言始聞,被甲乘城,驚動三輔,幾致
大變。所至治狀,人以為笑。知杭州日,措置尤為乖方,致災傷之民,死倍他郡。
與張靚等違法燕飲交私,靡所不至。朝廷用彝,既不允公議,而況於起,萬無可
赦之理。今以一朝散郎監岳廟,誠不足計較,竊哀先帝至明至當不刊之語,輕就
改易,誠不忍下筆草詞,遂使四方群小,陰相慶幸,呂惠卿、沈括之流,亦有可
起之漸,為害不細。伏望聖明深念先帝永不敘用之詔,未可改易,而數十萬人性
命之冤,亦未可忽忘。明詔有司,今後有敢為起等輩乞敘用者,坐之。所有告詞,
臣未敢撰。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繳詞頭奏狀六首·陳繹】
元祐元年四月二十三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同朝請大夫試中書舍人范百
祿狀奏。今月二十二日,準吏房送到詞頭,內知建昌軍陳繹奉聖旨差知兗州者。
右臣等勘會陳繹知廣州日,私自取索,用市舶庫乳香斤兩至多,本犯極重,以元
勘不盡,至薄其罪。外買生羊寄屠行,令供肉,計虧價錢三十七貫有餘。州宅元
供養檀木觀音一尊,繹別造杉木胎者,貨易入己,計虧官錢二貫文,系自盜贓一
匹二丈,合準例除名。縱男役將下禁軍織造坐褥,不令赴教。縱男與道士何德順
游從。繹曲庇何德順弟何迪,tou6*稅金四百兩,事不斷抽,罰不覺察。公使庫破,
男並隨行助教供給食錢。以公使谷養白鷳,系竊盜自守不盡贓,罪杖。其餘罪犯,
難以悉陳。奉敕,陳繹落職降官知建昌軍,其詞略曰:“蔽罪至於除名,論贓至
於自盜。”臣等謹按繹資性傾險,士行鄙惡,當時所犯,自合除名。建昌之命,
已犯公議。豈宜收錄,復典大邦?非惟必致人言,亦恐奸邪復用,其漸可畏。所
有告命,不敢依例撰詞。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再詳陳繹元犯,若依法斷自盜除名,雖後來累該霈恩,登極大赦,其
敘法止於散官,即與其他贓犯不同。既以貸其除名,今復與之大郡,將使貪墨無
恥,復蠹兗民,非朝廷為民設官、慎選守長之意。
【繳詞頭奏狀六首·張誠一】
元祐元年五月十八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同范百祿狀奏。今月十八日,
準本省刑房送到詞頭一道,奉聖旨,張誠一邪險害政,有虧孝行,追觀察使遙郡
防禦團練使刺史,依舊客省使提舉江州太平觀發赴本任者。右臣等看詳,張誠一
無故多年不葬親母,既非身在遠官,又非事力不及,冒寵忘親,清議所棄,猶獲
提舉宮觀,已駭物聽。況諫官本言誠一開父棺槨,掠取財物。使誠有之,雖肆諸
市朝,猶不為過;使誠無之,亦當為誠一辨明。緣事系惡逆不道,非同尋常罪犯,
可以不盡根究。今既體量未見歸著,即合置司推鞠,盡理施行。所有告命,臣等
未敢撰詞。謹錄奏聞,仗候敕旨。
貼黃。據京西提刑司體量文字稱,誠一取父排方犀腰帶,緣葬埋歲久,須令
工匠重行裝釘。是時誠一任密院副都承旨,當直人從皆可考驗。及慮棺樞內,更
有賊人盜不盡物,為誠一等私竊收藏,其族人當有知者。臣等欲乞詳酌,依上件
事理,根究施行。
【繳詞頭奏狀六首·李定】
元祐元年五月十八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同范百祿狀奏。今月十八日,
準本省刑房送到詞頭一道,奉聖旨,李定備位侍從,終不言母為誰氏,強顏匿志,
冒榮自欺,落龍圖閣直學士,守本官分司南京,許於揚州居住者。右臣等看詳,
李定所犯,若初無人言,即止是身負大惡。今既言者如此,朝廷勘會得實,而使
無母不孝之人,猶得以通議大夫分司南京,即是朝廷亦許如此等類得據高位,傷
敗風教,為害不淺。兼勘會定乞侍養時,父年八十九歲,於禮自不當從。定若不
乞,必致人言,獲罪不輕。豈可便將侍養,折當心喪?考之禮法,須合勒令追服。
所有告命,臣等未敢撰詞。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準律,諸父母喪,匿不舉哀者,流二千里。今定所犯,非獨匿而不舉,
又因人言,遂不認其所生。若舉輕明重,即定所坐,難議於流二千里,已下定斷。
【乞罷詳定役法札子】
元祐元年五月二十五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札子奏。臣近奏為論招差衙
前利害,所見偏執,乞罷詳定役法,尋奉聖旨依所乞,今來給事中胡宗愈卻封還
上件聖旨。切緣聖旨,本緣臣自知偏執乞罷,即非朝廷以臣異議罷臣,胡宗愈不
知,誤有論奏。重念臣前來議論,委是疏闊。又況衙前招之與差,所系利害至重,
非止是役法中一事。臣既不同,決難隨眾簽書。伏乞依前降指揮,早賜罷免。取
進止。
【申省乞罷詳定役法狀】
元祐元年五月□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申。右軾近奏言招差衙前利害,
蓋緣所見偏執,是致所議不同,理當黜責。若朝廷察其愚忠,非是固立異論,即
乞早賜罷免詳定役法差遣。所貴議論歸一。謹具申三省,伏候指揮。
【薦朱長文札子】
元祐元年六月二十五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同鄧溫伯、胡宗愈、孫覺、
范百祿等札子奏。臣等伏見前許州司戶參軍蘇州居住朱長文,經明行修,嘉祐四
年乙科登第,墮馬傷足,隱居不仕,僅三十年。不以勢利動其心,不以窮約易其
介,安貧樂道,闔門著書,孝友之誠,風動閭里;廉高之行,著於東南。本路監
司本州長吏前後累奏,稱其士行經術,乞朝廷旌擢,差充蘇州州學教授,未蒙施
行。近奉詔,中外臣僚自監察御史已上並舉堪充內外學官二人。此實朝廷博求人
才、廣育士類之意。如長文者,誠不可多得。其人行年五十餘,昔苦足疾,今亦
能履。臣等欲望聖慈褒難進之節,收久廢之材,量能而使之,特賜就差充蘇州州
學教授,非惟祿餼周養一鄉之善士,實使道義模範彼州之秀民。取進止。
貼黃。伏乞特賜檢會新除楚州州學教授徐積體例施行。
【論樁管坊場役錢札子】
元祐元年六月□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白札子。應坊場河渡錢,及坊郭
人戶鄉村單丁女戶官戶寺觀所出役錢,及量添酒錢,並作一處樁管,通謂之坊場
等錢,並用支酬衙前,召募綱運官吏,接送僱人及應緣衙役人諸般支使。如本州
不足,即申本路,於別州移用。如本路不足,即申戶部,於別路移用。如府界,
即縣申提點司,提點司申戶部。其有餘去處,不得為見有餘分外支破;其不足去
處,亦不得為見不足將合招募人卻行差撥。乞詳酌指揮。
【論諸處色役輕重不同札子】
元祐元年六月□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白札子。勘會逐處色役,各隨本
處土俗事宜,輕重不同。借如盜賊多處,以弓手耆長為重。賦稅難催處,以戶長
為重。土人不閒書算處,以曹司為重。難以限定等第,一概立法。今來若是衙前
召募得足,即須將以次重役於第一等戶內差撥。欲乞立下項條貫,諸處色役,委
本路監司與逐處官吏同共相度,立本處色役輕重高下次第,將最重役從上差撥。
乞詳酌指揮。
【議富弼配享狀】
元祐元年六月□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同孫永、李常、韓忠彥、王存、
鄧溫伯、劉摯、陸佃、傅堯俞、趙瞻、趙彥若、崔台符、王克臣、謝景溫、胡宗
愈、孫覺、范百祿、鮮于侁、梁燾、顧臨、何洵直、孔文仲、范祖禹、辛公祐、
呂希純、周秩、顏復、江公著狀奏。近準敕節文,中書省、尚書省送到禮部狀:
“本部勘會,英宗配享功臣,系神主祔廟,後降敕以韓琦、曾公亮配享。所有神
宗皇帝神主祔廟,所議配享功臣,今乞待制以上及秘書省長貳著作與禮部郎官並
太常寺博士以上同議。奉聖旨,依。”右臣等謹按:《商書》:“茲予大享於先
王,爾祖其從與享之。”《周官》:“凡有功者,名書於王之太常,祭於大烝,
司勛詔之。”國朝祖宗以來,皆以名臣侑食清廟,歷選勛德,實難其人。神宗皇
帝以上聖之資,恢累聖之業,尊禮故老,共圖大治。輔相之臣,有若司徒贈太尉
諡文忠富弼,秉心直諒,操術閎遠。歷事三世,計安宗社。熙寧訪落,眷遇特隆。
菲躬正色,進退以道。愛君之志,雖沒不忘。以配享神宗皇帝廟廷,實為宜稱。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再乞罷詳定役法狀】
元祐元年七月二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右臣先曾奏論衙前一役,
只當招募,不當定差,執政不以為然。臣等奏乞罷免臣詳定役法,奉聖旨不許。
經今月余,前所論奏,並不蒙施行,而臣愚蠢,終執所見。近又竊見吏部尚書孫
永奏,駁臣所論。蓋是臣愚暗無狀,上與執政不同,下與本局異議,若不罷免,
即執政所欲立法無緣得成。況今來季限已滿,諸路立法文位元組次到局,全藉通曉
協同之人共力裁定。如臣乖異,必害成法,乞早賜指揮罷免。所有臣固違聖旨之
罪,亦乞施行。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申省乞不定奪役法議狀】
元祐元年七月□日,朝奉郎中書舍人蘇軾狀申。軾近奏乞罷詳定役法,已奉
聖旨依奏。竊見孫給事奏繳前件聖旨,乞取孫尚書及軾所議付台諫給舍郎官,定
其是否,然後罷其不可者,須至申乞指揮。右軾前後所論役法事,軾已自知疏繆,
決難施行。所有是否,更無可定奪,只乞依前降指揮行下,軾自今月已後,更不
敢赴詳定所簽書公事。伏乞早賜施行。謹具申中書省,伏候指揮。
【乞留劉攽狀】
元祐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同胡宗愈、孫覺、范百祿等
狀奏。右臣等伏見朝議大夫直龍圖閣劉攽,近自襄陽召還秘省,旋以病,乞出
守蔡州。自受命以來,日就痊損,假以數月,必復康強。謹按攽名聞一時,身
兼數器。文章爾雅,博學強記;政事之美,如古循吏;流離困躓,守道不回。此
皆朝廷之所知,不待臣等區區誦說。但以人才之難,古今所病,舊臣日已衰老,
而新進長育未成,如攽成材,反在外服,此有志之士。所宜為朝廷惜也。欲望
聖慈留攽京師,更賜數月之告,稍加任使,必有過人。臣等備員侍從,懷不能
已,冒昧陳論,伏候誅譴。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繳楚建中戶部侍郎詞頭狀】
元祐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今月二十八日,準中
書吏房送到詞頭一道,正議大夫充天章閣待制致仕楚建中可戶部侍郎者。右臣竊
惟七十致政,古今通議。非獨人臣有始終進退之分,亦在朝廷為禮義廉恥之風。
若起之於既謝之年,待之以不次之任,即須國家有非常之政,而其人有絕俗之資,
才望既隆,中外自服。近者起文彥博,天下屬目,四夷革心。豈有凡才之流,亦
塵盛德之舉?如建中輩,決非其人。竊料除目一傳,必致群言交上,幸其未布,
可以追回。所有前件告詞,臣未敢撰。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乞不給散青苗錢斛狀】
元祐元年八月四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奏。準中書錄黃,先朝初散青
苗,本為利民,故當時指揮,並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自後因提舉官速要見功,
務求多散,諷脅州縣,廢格詔書,名為情願,其實抑配。或舉縣勾集,或排門抄
札;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至
追催,皆歸本戶。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考校訪聞,人情安
便。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給常平錢斛,限二月或正月,只為人戶欲借請者
及時得用。又令半留倉庫,半出給者,只為所給不得輒過此數。至於取人戶情願,
亦不得抑配,一遵先朝本意。慮恐州縣不曉朝廷本意,將為朝廷復欲多散青苗錢
谷,廣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責嚴急,一如向日置提舉官時。八月二日,三省同
奉聖旨,令諸路提點刑獄司告示州縣,並須候人戶自執狀結保赴縣乞請常平錢穀
之時,方得勘會,依條支給,不得依前勾集抄札,強行抑配。仍仰提點刑獄常切
覺察,如有官吏以此違法騷擾者,即時取勘施行。若提點刑獄不切覺察,委轉運
安撫司覺察聞奏,仍先次施行者。
右臣伏見熙寧以來,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餘年,法日益弊,民日益
貧,刑日益煩,盜日益熾,田日益賤,谷帛日益輕,細數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今廊廟大臣,皆異時痛心疾首,流涕太息,欲已其法而不可得者。況二聖恭己,
惟善是從,免役之法,已盡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獨因舊稍加損益,欲行紾臂
徐徐月攘一雞之道。如人服藥,病日益增,體日益羸,飲食日益減,而終不言此
藥不可服,但損其分劑,變其湯,使而服之,可乎?熙寧之法,本不許抑配,而
其害至此,今雖復禁其抑配,其害故在也。農民之家,量入為出,縮衣節口,雖
貧亦足。若令分外得錢,則費用自廣,何所不至?況子弟欺謾父兄,人戶冒名詐
請,如詔書所云,似此之類,本非抑勒所致。昔者州縣並行倉法,而給納之際,
十費二三。今既罷倉法,不免乞取,則十費五六,必然之勢也。又官吏無狀,於
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撲賣酒牌子,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但每
散青苗,即酒課暴增,此臣所親見而為流涕者也。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
雇妻女投水自縊者,不可勝數,朝廷忍復行之歟!
臣謂四月二十六日指揮,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寧之法,初無小異。而今
二日指揮,猶許人戶情願請領,未免於設法網民,使快一時非理之用,而不慮後
日催納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去無幾也。今者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
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或云:議者以為帑廩不足,
欲假此法以贍邊用。臣不知此言虛實。若果有之,乃是小人之邪說,不可不察。
昔漢宣帝世,西羌反,議者欲使民入谷邊郡以免罪。蕭望之以為古者藏於民,不
足則取,有餘則與。西邊之役,雖戶賦口斂以瞻其乏,古之通議,民不以為非,
豈可遂開利路,以傷既成之化。仁宗之世,西師不解蓋十餘年,不行青苗,有何
妨闕?況二聖恭儉,清心省事,不求邊功,數年之後,帑廩自溢,有何危急?而
以萬乘君父之尊,負放債取利之謗,錐刀之末,所得幾何?臣雖至愚,深為朝廷
惜之。欲乞特降指揮,青苗錢斛,今後更不給散,所有已請過錢斛,候豐熟日,
分作五年十料隨二稅送納。或乞聖慈念其累歲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戶,並
與放免。庶使農民自此息肩,亦免後世有所譏議。兼近日謫降呂惠卿告詞云:
“首建青苗,力行助役。若不盡去其法,必致奸臣有詞,流傳四方,所損不細。”
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論每事降詔約束狀】
元祐元年九月□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蘇軾狀奏。右臣聞之孔子曰:
“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天子法天恭己,正南面,守法
度,信賞罰而天下治,三代令王,莫不由此。若天下大事,安危所系,心之精微,
法令有不能盡,則天子乃言,在三代為訓誥誓命,自漢以下為制詔,皆所以鼓舞
天下,不輕用也。若每行事立法之外,必以王言隨而丁寧之,則是朝廷自輕其法,
以為不丁寧則未必行也。言既屢出,雖復丁寧,人亦不信。今者十科之舉,乃朝
廷政令之一耳,況已立法。或不如所舉,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犯正入己贓,舉
主減三等坐之。若受賄徇私,罪名重者自從重,雖見為執政,亦降官示罰。臣謂
立法不為不重,若以為未足,又從而降詔,則是詔不勝降矣。臣請略舉今年朝廷
所行薦舉之法,凡有七事:舉轉運、提刑,一也;舉館職,二也;舉通判,三也;
舉學官,四也;舉重法縣令,五也;舉經明行修,六也。與十科為七。七事輕重
略等。若十科當降詔,則六事不可不降。今後一事一詔,則褻慢王言,莫甚於此。
若但取諫官之意,或降或否,則其義安在?臣願戒敕執政,但守法度,信賞罰,
重惜王言,以待大事而發,則天下聳然,敢不敬應。所有前件降詔,臣不敢撰。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乞加張方平恩禮札子】
元祐元年十月□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蘇軾札子奏。臣伏見太子太保致
仕張方平,以高才絕識,博學雄文,出入中外四十餘年,號稱名臣。仁宗皇帝眷
遇至重,特以受性剛簡,論高寡合,故齟齬於世。然趙元昊反,西方用兵,累歲
不解,公私疲極。方平首建和戎之策,仁宗從之,民以息肩,書之國史。又於熙
寧之初,首論王安石不可用,及新法之行,方平皆逆陳其害。大節如此。其餘政
事文學,有補於世,未易悉數。神宗皇帝知人之明,擢為執政,會丁憂服除,為
安石等不悅,而方平亦不為少屈,故不復用。今已退老南都,以患眼不出,灰心
槁形,與世相忘。臣竊以為國之元老,歷事四朝,耄期稱道,為天下所服者,獨
文彥博與方平、范鎮三人而已。今彥博在廷,鎮亦復用,方平雖老,杜門難以召
致,猶當加恩勞問,表異其人,以示二聖貴老尊賢之義。今獨置而不問,有識共
疑,以為闕典。願因大禮之後,以向者召陪祠不至,特出聖意,少加恩禮,或遣
使就問國事,觀其所論,必有過人。臣忝備禁近,不敢自外,昧冒陳列,戰越待
罪。取進止。
【論冗官札子】
元祐元年十月二十三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蘇軾札子奏。臣伏見近日言
者,以吏部員多闕少,欲清入仕之源,救官冗之弊,裁減任子及進士累舉之恩,
流外入官之數,已有旨下吏部、禮部與給舍詳議。臣竊謂此數者,行之則人情不
悅,不行則積弊不去,要當求其分義,務適厥中,使國有去弊之實,人無失職之
嘆,然後為得也。欲乞應任子及進士累舉免解恩例,並一切如舊,只行下項。
一、奏蔭文官人,每遇科場,依進士法試大義策論。如系武官,即試弓馬,
或試法。並三人中解一人。仍年及二十五已上,方得出官。內已舉進士得解者免
試。如三試不中,年及三十五已上,亦許出官。應試大義策論及試法者,在京隨
進士赴國學,在外赴轉運司。試弓馬者,在京隨武舉人赴武學,在外轉運司差官。
一、進士累舉免解,合推恩者,並約嘉祐以前內中數目,立為定額。如所試
優長,系額內人數,即等第推恩,並許出官。如系額外,即並與一不出官名銜。
一、流外入官人,除近已有旨裁減三省恩例外,其餘六曹寺監等處,及州郡
監司人吏出職者,並委官取索文字,看詳有無僥倖定奪,酌中恩例。
右若行此數者,則任子雖有三試滯留之艱,而無終身絕望之嘆。亦使人人務
學,文臣知經術時務,武臣閒弓馬法律,皆有益於事。而進士累舉,有詞學人自
得出官,若無所能,得虛名一官,免為白丁,亦無所恨。如有可采,乞降下與前
文字一處詳議。取進止。
【辯試館職策問札子二首】
元祐元年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蘇軾札子奏。臣竊聞諫官言
臣近所撰《試館職人策問》有涉諷議先朝之語。臣退伏思念,其略曰:“今朝廷
欲思仁祖之忠厚,而患百官有司不舉其職,或至於偷。欲法神考之勵精,而恐監
司守令不識其意,流入於刻。”臣之所謂“偷”與“刻”者,專指今之百官有司
及監司守令不能奉行,恐致此病,於二帝何與焉?至於前論周公、太公,後論文
帝、宣帝,皆是為文引證之常,亦無比擬二帝之意。況此《策問》第一、第二首,
鄧溫伯之詞,末篇乃臣所撰,三首皆臣親書進入,蒙御筆點用第三首。臣之愚意,
豈逃聖鑒?若有毫髮諷議先朝,則臣死有餘罪。伏願少回天日之照,使臣孤忠不
為眾口所鑠。臣無任伏地待罪戰恐之至。取進止。
【又】
元祐二年正月十七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蘇軾札子奏。臣近以《試館職
策問》為台諫所言,臣初不敢深辯,蓋以自辯而求去,是不欲去也。今者竊聞明
詔已察其實,而臣四上章,四不允,臣子之義,身非己有,詞窮理盡,不敢求去,
是以區區復一自言。
臣所撰《策問》,首引周公、太公之治齊、魯,後世皆不免衰亂者,以明子
孫不能奉行,則雖大聖大賢之法,不免於有弊也。後引文帝、宣帝仁厚而事不廢,
核實而政不苛者,以明臣子若奉行得其理,無觀望希合之心,則雖文帝、宣帝足
以無弊也。中間又言六聖相受,為治不同,同歸於仁;其所謂“偷”與“刻”者,
專謂今之百官有司及監司守令,不識朝廷所以師法先帝之本意,或至於此也。文
理甚明,粲若黑白,何嘗有毫髮疑似,議及先朝?非獨朝廷知臣無罪可放,臣亦
自知無罪可謝也。然臣聞之古人曰:人之至信者,心目也。相親者,母子也。不
惑者,聖賢也。然至於竊鈇而知心目之可亂,於投杼而知母子之可疑,於拾煤而
知聖賢之可惑。今言臣者不止三人,交章累上,不啻數十,而聖斷確然深明其無
罪,則是過於心目之相信,母子之相親,聖賢之相知遠矣。德音一出,天下頌之,
史冊書之,自耳目所聞見,明智特達,洞照情偽,未有如陛下者。非獨微臣區區,
欲以一死上報,凡天下之為臣子者聞之,莫不欲碎首糜軀,效忠義於陛下也。不
然者,亦非獨臣受曖昧之謗,凡天下之為臣子者聞之,莫不以臣為戒,崇尚忌諱,
畏避形跡,觀望雷同以求苟免,豈朝廷之福哉!
臣自聞命以來,一食三嘆,一夕九興,身口相謀,未知死所。然臣所撰《策
問》,以實亦有罪,若不盡言,是欺陛下也。臣聞聖人之治天下也,寬猛相資,
君臣之間,可否相濟。若上之所可,不問其是非,下亦可之,上之所否,不問其
曲直,下亦否之,則是晏子所謂“以水濟水,誰能食之”,孔子所謂“惟予言而
莫予違足以喪邦”者也。臣昔於仁宗朝舉制科,所進策論及所答聖問,大抵皆勸
仁宗勵精庶政,督察百官,果斷而力行也。及事神宗,蒙召對訪問,退而上書數
萬言,大抵皆勸神宗忠恕仁厚,含垢納污,屈己以裕人也。臣之區區,不自量度,
常欲希慕古賢,可否相濟,蓋如此也。伏觀二聖臨御已來,聖政日新,一出忠厚,
大率多行仁宗故事,天下翕然,銜戴恩德,固無可議者。然臣私憂過計,常恐百
官有司矯枉過直,或至於偷,而神宗勵精核實之政,漸致惰壞,深慮數年之後,
馭吏之法漸寬,理財之政漸疏,備邊之計漸弛,則意外之憂,有不可勝言者。雖
陛下廣開言路,無所諱忌,而台諫所擊不過先朝之人,所非不過先朝之法,正是
“以水濟水”,臣竊憂之。故輒用此意,撰上件《策問》,實以譏諷今之朝廷及
宰相台諫之流,欲陛下覽之,有以感動聖意,庶幾兼行二帝忠厚勵精之政也。台
諫若以此言臣,朝廷若以此罪臣,則斧鉞之誅,其甘如薺。今乃以為譏諷先朝,
則亦疏而不近矣。
且非獨此《策問》而已。今者不避煩瀆,盡陳本末。臣前歲自登州召還,始
見故相司馬光,光即與臣論當今要務,條其所欲行者。臣即答言:“公所欲行者
諸事,皆上順天心,下合人望,無可疑者。惟役法一事,未可輕議。何則?差役
免役,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斂民財,十室九空,錢聚於上,而下有錢荒之患;
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專力於農,而貪吏猾胥,得緣為奸。此二害輕重,蓋
略相等,今以彼易此,民未必樂。”光聞之愕然,曰:“若如君言,計將安出?”
臣即答言:“法相因則事易成,事有漸ze6*民不驚。昔三代之法,兵農為一,至秦
始分為二。及唐中葉,盡變府兵為長征之卒,自爾以來,民不知兵,兵不知農,
農出谷帛以養兵,兵出性命以衛農,天下便之,雖聖人復起,不能易也。今免役
之法,實大類此。公欲驟罷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罷長征而復民兵,蓋未易也。先
帝本意,使民戶率出錢,專力於農,雖有貪吏猾胥,無所施其虐。坊場河渡,官
自出賣,而以其錢雇募衙前,民不知有倉庫綱運破家之禍,此萬世之利也,決不
可變。獨有二弊:多取寬剩役錢,以供他用實封;爭買坊場河渡,以長不實之價。
此乃王安石、呂惠卿之陰謀,非先帝本意也。公若盡去二弊,而不變其法,ze6*
悅而事易成。今寬剩役錢,名為十分取二,通計天下,乃及十五,而其實一錢無
用。公若盡去此五分,又使民得從其便,以布帛穀米折納役錢,而官亦以為雇直,
則錢荒之弊,亦可盡去。如此,而天下便之,則公又何求?若其未也,徐更議之,
亦未晚也。”光聞臣言,大以為不然。臣又與光言:“熙寧中常行給田募役法,
其法以系官田及以寬剩役錢買民田以募役人,大略如邊郡弓箭手。臣時知密州,
推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此本先帝聖意所建,推行未幾,為左右異議而
罷。今略計天下寬剩錢斛約三千萬貫石,兵興支用,僅耗其半,此本民力,當復
為民用。今內帑山積,公若力言於上,索還此錢,復完三千萬貫石,而推行先帝
買田募役法於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數年之後,三路役人,可減大半,優裕民
力,以待邊鄙緩急之用,此萬世之利,社稷之福也。”光尤以為不可。此二事,
臣自別有畫一利害文字,甚詳,今此不敢備言。
及去年二月六日敕下,始行光言,復差役法。時臣弟轍為諫官,上疏具論,
乞將見在寬剩役錢雇募役人,以一年為期,令中外詳議,然後立法。又言衙前一
役,可即用舊人,仍一依舊數,支月給重難錢,以坊場河渡錢總計,諸路通融支
給。皆不蒙施行。及蒙差臣詳定役法,臣因得伸弟轍前議,先與本局官吏孫永、
傅堯俞之流論難反覆,次於西府及政事堂中與執政商議,皆不見從,遂上疏極言
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此法可守不可變之意,因乞罷詳定役法。當此之時,台諫
相視,皆無一言決其是非。今者差役利害,未易一二遽言,而弓手不許僱人,天
下之所同患也,朝廷知之,已變法許雇,天下皆以為便,而台諫猶累疏力爭。由
此觀之,是其意專欲變熙寧之法,不復校量利害,參用所長也。臣為中書舍人,
刑部大理寺列上熙寧已來不該赦降去官法凡數十條,盡欲刪去。臣與執政屢爭之,
以謂先帝於此蓋有深意,不可盡改,因此得存留者甚多。臣每行監司守令告詞,
皆以奉守先帝約束毋敢弛廢為戒,文案具在,皆可復按。由此觀之,臣豈謗議先
朝者哉!
所以一一縷陳者,非獨以自明,誠見士大夫好同惡異,泯然成俗,深恐陛下
深居法宮之中,不得盡聞天下利害之實也。願因臣此言,警策在位,救其所偏,
損所有餘,補所不足,天下幸甚。若以其狂妄不識忌諱,雖賜誅戮,死且不朽。
臣無任感恩思報,激切戰恐之至。取進止。
【繳進給田募役議札子(前連元豐八年十二月奏狀)】
元祐二年二月一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蘇軾札子奏。臣前年十二月自登
州召還,草此奏狀,而未果上。近因論事已具,奏聞其略,切謂今日尚可推行,
輒備錄前狀,繳連申奏。臣前年過鄆州,本與京東轉運使范純粹同建此議,純粹
令臣發之,己當繼之。已而聞執政議不合,故不復言。然純粹講此事,尤為精詳,
臣所不及。若朝廷看詳此狀,可以施行,即乞更下純粹,令具利害條奏。取進止。
【論改定受冊手詔乞罷札子】
元祐二年二月七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蘇軾札子奏。臣近被旨,撰太皇
太后將來只於崇政殿受冊手詔,臣愚亦恐有是今非昔之嫌,故其略雲“朝廷損益
之文,各從宜稱”,所以推廣聖明謙抑退托之意,言此文德受冊之禮,於今為過,
於昔為稱也。不悟文詞鄙淺,未盡聖意,致煩改定。謹按故事,凡詞命有所改易,
為不稱職,皆當罷去。伏望聖慈察其衰病廢學,特賜解職,以安微分。臣無任待
罪之至。取進止。
【乞錄用鄭俠王斿狀】
元祐二年三月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蘇軾狀奏。右臣聞國之興衰,繫於
習俗,若風節不競,則朝廷自卑。故古之賢君,必厲士氣,當務求難合自重之士,
以養成禮義廉恥之風。臣等伏見英州別駕鄭俠,向以小官觸犯權要,冒死不顧以
獻直言。而秘閣校理王安國,以布衣為先皇帝所知,擢至館閣,召對便殿,而兄
安石為相,若少加附會,可立至富貴,而安國挺然不屈,不獨納忠於先帝,亦嘗
以苦言至計規戒其兄,竟坐與俠游從,同時被罪。呂惠卿首興大獄,鄧綰、舒亶
之徒,構成其罪,必欲置此人於死,賴先帝仁聖,止加竄逐,曾未數年,逐惠卿
而起安國。今來朝廷赦俠之罪,復其舊官,經今逾年,而俠終不赴吏部參選。考
其始終出處之大節,合於古之君子殺身成仁、難進易退之義,朝廷若不少加優異,
則臣等恐俠浩然江湖,往而不返。若溘先朝露,則有識必為朝廷興失士之嘆。至
於安國,不幸短命,尤為忠臣義士之所哀惜。臣等嘗識其少子斿,敏而篤學,直
而好義,頗有安國之風,養成其才,必有可用。欲望聖慈召俠赴闕,並考察斿行
實,與俠並賜錄用,不獨旌直臣於九泉之下,亦所以作士氣於當代也。謹錄奏聞,
伏候敕旨。
【薦布衣陳師道狀】
元祐二年四月十九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蘇軾同傅堯俞、孫覺狀奏。右
臣等伏見徐州布衣陳師道,文詞高古,度越流輩;安貧守道,若將終身;苟非其
人,義不往見,過壯未仕,實為遺才。欲望聖慈特賜錄用,以獎士類。兼臣軾、
臣堯俞,皆曾以十科薦師道,伏乞檢會前奏,一處施行。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乞留顧臨狀】
元祐二年四月二十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蘇軾,同李常、王存、鄧溫伯、
孫覺、胡宗愈狀奏。右臣等竊見給事中顧臨,資性方正,學有根本,慷慨中立,
無所阿撓。自供職以來,封駁論議,凜然有古人之風,僥倖之流,側目畏憚。近
聞除天章閣待制充河北都轉運使,遠去朝廷,眾所嗟惜。方今二聖臨御,肅正紀
綱,如臨等輩,正當置之左右,以輔闕遺。或者謂緣黃河輟臨乾治。臨之所學,
實有大於治河,治河之才,固有出臨之上者。欲望朝廷別選深知河事者以使河北,
且留臨在朝廷,以盡忠亮補益之節。臣等備位侍從,懷有所見,不敢不盡。謹錄
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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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三_蘇軾集原文_國學 集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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