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重不可貰,末減充編民

朱浙蕭道長質夫見顧奉別一詩

名句出處

出自明代朱浙的《蕭道長質夫見顧奉別一詩》

全文:
葵藿傾太陽,草莽共帝臣。
嗟予與夫子,各為東西人。
拔茅事明主,心跡兩相親。
峨峨冠危冠,脩脩拖長紳。
糾彈司紀憲,頂踵沐皇仁。
撫衷知感激,就列敢逡巡。
入台未十日,君疏耿前陳。
旁觀鹹縮頸,梗議一時伸。
效顰緘短章,排閽乾紫宸。
狂謬自速辜,赫勞帝怒嗔。
獄戶寒無春,陰陰晝旻旻。
揣分甘一死,奚能植躬身。
君時事營救,嗷嗷焦口唇。
罪重不可貰,末減充編民
失勢落九天,歸耕瘴海濱。
結蓑學漁釣,買斧事蒸薪。
昨宵夢京國,輦路揚清塵。
君門邈九重,徒然愁我神。
摶風殺羽翮,欲進誠無因。
君今銜使命,前茅光八閩。
前日寄書來,此意良已勤。
遙遙雙旆旌,早晚到城闉。
州民異禮數,服野方山巾。
公門不可入,此意將何申。
君復惠然來,輿馬光四鄰。
平生重意氣,別久意彌真。
經濟須賢達,迂愚甘隱淪。
努力各自愛,致遠無緇磷。

朱浙詩詞大全

參考注釋

不可

(1)

不可能;不可以

兼與藥相粘,不可取。——宋·沈括《夢溪筆談·活板》

學不可以已。——《荀子·勸學》

(2)

決不能,必須不

而勢力眾寡不可論。——《資治通鑑》

不可一概而論

(3)

與“非”搭配,表示必須或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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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減

亦作“ 末減 ”。謂從輕論罪或減刑。《左傳·昭公十四年》:“﹝ 叔向 ﹞三數 叔魚 之惡,不為末減。” 杜預 註:“末,薄也;減,輕也。” 宋 陸游 《南唐書·後主紀》:“論決死刑,多從末減。” 明 屠隆 《綵毫記·遠謫夜郎》:“姑念此詞作在庶人( 永王 李璘 )逆節未露之先, 子儀 ( 郭子儀 )復力為伸救,得從末減,免其反罪,長流 夜郎 。” 清 侯方域 《西施亡吳辯》:“夫吾之為 西施 辯者,非果謂女戎可與於末減也。蓋欲推其致亡之繇,而斷之於窮師黷武,以為後世鑑戒也。” 魯迅 《集外集·我來說“持中”的真相》:“於是 玄同 即應根據精神文明法律第九萬三千八百九十四條,治以‘誤解真相,惑世誣民’之罪了。但因為文中用有‘大概’二字,可以酌給末減。”

見“ 末減 ”。

編民

編入戶籍的平民。 唐 孫樵 《寓汴觀察判官書》:“今京兆二十四縣,半為東西軍所奪,然亦不過籍占編民,翼蔽墾田,其辭獄曲直,尚歸京兆。” 宋 王禹偁 《擬罷蘇州貢橘詔》:“置候供須,耗吾廩實;隄防推輓,動我編民。忍將口腹之資,重困黔黎之力?” 明 徐渭 《為請復新建伯封爵疏》:“使功臣之骸,藳葬原野,子孫微賤,下同編民,非所以廣聖意、勸忠良也。” 清 劉大櫆 《許游擊墓志銘》:“ 鉛山 有編民 查氏 ,居家無故,而忽奉按察司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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