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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天津租界條約

沙俄強加於中國的租界條約。清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九日(1900.12.30),由直隸總督李鴻章與俄駐華公使格爾思(Н.К.Гирс,1856—1924)簽於天津。凡二款。規定在天津海河以東地方設立俄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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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援《中日馬關條約》有關條款,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1896.7.21),由總理衙門大臣、戶部左侍郎張蔭桓與日方代表林董簽於北京。凡二十九款,另附雙方往復照會六件。主要內容:(1)兩國可互派公使駐京;(2)中國各通商口岸準日本設領事,準日人往來居住、從事工商業、賃買房屋、租地建造、雇役華人等事;(3)日本對華貿易援列強通例,免除厘金等一切雜派;(4)日本享領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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