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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日本援《中日馬關條約》有關條款,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1896.7.21),由總理衙門大臣、戶部左侍郎張蔭桓與日方代表林董簽於北京。凡二十九款,另附雙方往復照會六件。主要內容:(1)兩國可互派公使駐京;(2)中國各通商口岸準日本設領事,準日人往來居住、從事工商業、賃買房屋、租地建造、雇役華人等事;(3)日本對華貿易援列強通例,免除厘金等一切雜派;(4)日本享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字典分解

中日的解釋 隔日。《儀禮·聘禮》:“士中日則二雙。” 鄭玄 註:“中,猶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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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上海市盧灣區興業路76號(原望志路106號)。1921年7月23日,各地的共產黨早期組織推派毛澤東、董必武、何叔衡、陳潭秋、王盡美、鄧恩銘、李達、李漢俊、劉仁靜、張國燾和陳公博、周佛海,陳獨秀指派包惠僧參加,代表全國五十多名黨員,在此舉行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三國際代表馬林、尼柯爾斯基也出席了會議。因受法租界巡捕房暗探的干擾,後來會議代表轉移至浙江嘉興,最後一天(7月31日)會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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