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日本援《中日馬關條約》有關條款,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1896.7.21),由總理衙門大臣、戶部左侍郎張蔭桓與日方代表林董簽於北京。凡二十九款,另附雙方往復照會六件。主要內容:(1)兩國可互派公使駐京;(2)中國各通商口岸準日本設領事,準日人往來居住、從事工商業、賃買房屋、租地建造、雇役華人等事;(3)日本對華貿易援列強通例,免除厘金等一切雜派;(4)日本享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字典分解
中日的解釋 隔日。《儀禮·聘禮》:“士中日則二雙。” 鄭玄 註:“中,猶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