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續議界務專條
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中越界約。光緒十三年五月六日(1887.6.26),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孫毓汶與法國駐華公使恭思當(J.A.E.Constans)簽於北京。凡五款。據《中法會訂越南條約》有關規定,具體劃定了粵越邊界和滇越部分界段,即大致為龍膊以東的中越邊界。
中法續議界務專條字典分解
中法的解釋 (1).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
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中越界約。光緒十三年五月六日(1887.6.26),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孫毓汶與法國駐華公使恭思當(J.A.E.Constans)簽於北京。凡五款。據《中法會訂越南條約》有關規定,具體劃定了粵越邊界和滇越部分界段,即大致為龍膊以東的中越邊界。
中法的解釋 (1).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