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交還關外鐵路條約
清光緒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1902.9.22)訂於北京,九月六日在山海關簽字交收。凡七款。規定俄國將義和團運動期間占領之山海關至營口、新民廳鐵路歸還中國鐵路總局,惟參照《辛丑條約》準許各國享用北京至山海關鐵路之例,俄國仍取得在該路運送軍隊、軍實及辦理郵電等權益 。
清光緒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1902.9.22)訂於北京,九月六日在山海關簽字交收。凡七款。規定俄國將義和團運動期間占領之山海關至營口、新民廳鐵路歸還中國鐵路總局,惟參照《辛丑條約》準許各國享用北京至山海關鐵路之例,俄國仍取得在該路運送軍隊、軍實及辦理郵電等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