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
又稱農田利害條約。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頒行於熙寧二年(1069)十一月。諸路分遣常平官專領農田水利。農田如荒閒可事墾闢,瘠鹵可變膏腴,旱地可為水田,水域可為耕地之類;水利如陂塘可修,灌溉可復,積潦可泄,圩堤可興之類,吏民皆得自言,由州縣實施,行之有效,按功利大小酬獎。農田水利,由受利人戶出工出料興修,若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給者,許於常平廣惠倉系官錢斛內借貸支用,也許州縣勸諭物力人戶出錢借貸。水利可及眾而被私家占擅的,則為之均濟疏通。截至熙寧九年,全國共興修水利一萬零七百九十三處,受益民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官田一千九百一十五頃。
農田水利法字典分解
農田的解釋 1.耕種的田地。 2.指管理農田的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