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漢鐵路行車契約

歷史字典解釋

蘆(盧)

清政府關於蘆漢鐵路借款的改訂正契約。清光緒二十四年五月初八日(1898.6.26)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與比利時合股公代理人在上海簽訂。凡十款。主要內容:(1)中國借款自本契約籤押日起,以三十年為限;如屆期未還清,展限至還清為止;如先期還清,本契約於還清之日銷廢。(2)遇有軍務,中國調遣兵丁、轉運餉械及軍營用物,此路須優先載運,車價減半,專聽督辦大臣命令;凡有損中國之事,皆不得用此路。(3)進出口料,免納關稅、厘金。俄法支持下的比利時銀行團通過草契約、正契約和改訂正契約,攫取了蘆漢鐵路的修築權,控制了該路及其所經直隸(今河北)、河南、湖北三省的沿線地區。

詞語分解

  • 契約的解釋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詳細解釋.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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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儀同三司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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