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山未盡事宜續立文約

歷史字典解釋

清政府與沙俄訂立的條約。又稱《會議管轄哈薩克等處條款》。光緒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94.1.1),由伊塔兵備道英林與俄方官員柏勒滿等簽於塔爾巴哈台(塔城)。系關於《收回巴爾魯克山文約》執行中善後事宜的規定。凡四款。主要內容:至前訂條約簽字日,未從俄方交還的中國地方遷出的俄屬哈薩克人即歸中國管轄;他們與已遷回俄境的哈薩克人的案事,定於光緒二十年在塔城由中俄雙方官員會辦解決。

詞語分解

  • 收山的解釋 粵 方言。猶言洗手不乾。 黃谷柳 《蝦球傳·黃埔登入》:“近年因為風濕骨痛,走動不便,已收山不出。”
  • 文約的解釋 .文書契約。《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傳論》:“若乃文約之所沾漸,風聲之所周流,幾將日所出入處也。”《紅樓夢》第二四回:“既蒙高情,怎敢不領?回家就照例寫了文約送過來。”.文字簡少。《漢書·河間獻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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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御史知雜事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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