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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巴爾魯克山文約

清政府與沙俄訂立的界約。又稱《巴爾魯克山一帶地方界約》。光緒十九年九月三日(1893.10.12),由清伊塔兵備道英林與俄方官員柏勒滿等簽於塔爾巴哈台(塔城)。系因《中俄塔爾巴哈台西南界約》中所定,俄民“借住”巴爾魯克山暨額敉河南岸中國地方十年屆滿,該約議定交收。

收回巴爾魯克山文約字典分解

收回的解釋 (1) [reclaim;recall;regain]∶指取回發出、借出的財物收回借款(2) [countermand]∶取消;撤消收回成命收回意見

順便了解:收回粵漢鐵路美國合興公司售讓契約【歷史知識】

又稱“中美贖回合興公司承辦粵漢鐵路契約”。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1905.8.29)訂於美國華盛頓。粵漢鐵路原定由美國合興公司借款代築,後因該公司違約將底股售與比利時公司,鄂、湘、粵三省民眾要求廢約。契約規定中國以六百七十五萬美元贖回該路。原約遂廢,由三省紳商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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