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巴爾魯克山文約
清政府與沙俄訂立的界約。又稱《巴爾魯克山一帶地方界約》。光緒十九年九月三日(1893.10.12),由清伊塔兵備道英林與俄方官員柏勒滿等簽於塔爾巴哈台(塔城)。系因《中俄塔爾巴哈台西南界約》中所定,俄民“借住”巴爾魯克山暨額敉河南岸中國地方十年屆滿,該約議定交收。
收回巴爾魯克山文約字典分解
收回的解釋 (1) [reclaim;recall;regain]∶指取回發出、借出的財物收回借款(2) [countermand]∶取消;撤消收回成命收回意見
清政府與沙俄訂立的界約。又稱《巴爾魯克山一帶地方界約》。光緒十九年九月三日(1893.10.12),由清伊塔兵備道英林與俄方官員柏勒滿等簽於塔爾巴哈台(塔城)。系因《中俄塔爾巴哈台西南界約》中所定,俄民“借住”巴爾魯克山暨額敉河南岸中國地方十年屆滿,該約議定交收。
收回的解釋 (1) [reclaim;recall;regain]∶指取回發出、借出的財物收回借款(2) [countermand]∶取消;撤消收回成命收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