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定學堂章程

歷史字典解釋

又稱癸卯學制。清末第一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學制,由張百熙、榮慶、張之洞擬訂,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癸卯年)奏準頒行。包括《學務綱要》和大學堂(附通儒院)、高等學堂、中學堂、高等國小堂、初等國小堂、蒙養院(附親職教育法)、優級師範學堂、初級師範學堂、實業教員講習所、高等農工商實業學堂、中等農工商實業學堂、初等農工商實業學堂(附實業補習普通學堂及藝徒學堂)、譯學館、進士館章程各一份,以及《各學堂管理通則》、《任用教員章程》、《各學堂獎勵章程》等。分學制為三七級,第一段為初等教育,含蒙養院(四年)、初等國小(五年)、高等國小(四年) * ;第二段為中等教育,設中學堂(五年)一級;第三段為高等教育,含高等學堂或大學預備科(三年)、分科大學堂(三至四年)、通儒院(五年) * 。高級師範教育和實業教育兩系統與此系統並行。清亡後停止施行。

詞語分解

  • 章程的解釋 ∶指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 〈方〉∶指辦法;主張詳細解釋.歷數和度量衡的推算法式。《史記·太史公自序》:“ 張蒼 為章程。” 裴駰 集解引 如淳 曰:“章,歷數之章術也;程者,權衡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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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征自典賣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中的一種雜稅。業主持契到官府用印,除按成交額每兩征銀三分作為稅契銀外,每兩還須另交銀一分,以佐文武鄉試經費之不足。其制,雍正七年始於廣東,後漸及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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