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總督
明永樂九年 (1411) 遣尚書治河,自後常遣侍郎、都御史總督專治河道,非常設治河之官。成化七年 (1471) 始稱總督河道,總理河道。正德四年 (1509) 設都御史提督,駐所在濟寧州 (今山東濟寧市)。清初沿襲明制,置河道總督專官,管理黃河、運河及永定河之治理、疏浚和堤防等事。以後成為定製。雍正設總督江南河道 (簡稱南河),駐所在清江浦 (今江蘇淮陰市); 總督山東河南道(簡稱東河),駐所在濟寧州 (今山東濟寧市); 直隸河道水利總督 (簡稱北河),駐所在天津 (今天津市)。乾隆十四年 (1749) 直隸河北水利由直隸總督監理。鹹豐八年 (1858) 廢南河河道總督。光緒二十八年 (1902) 廢東河河道總督。自此以後河務無專官。
河道總督字典分解
河道的解釋 [river course] 河水流經的路線,通常指能通航的水路
總督的解釋 (1) [governor]∶明初在用兵時派往地方巡視監察的官員;清朝始正式成為地方最高長官,一般管轄兩省的軍事和政治,也有管三省或只管一省的總督胡宗憲。&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