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刑

贖刑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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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指古代犯人用財物代替和抵銷其刑罰的制度。贖刑由來已久。《尚書·舜典》有“金作贖刑”。據《國語·齊語》記載,管仲曾制重罪贖以犀甲,輕罪贖以盾。《睡虎地秦墓竹簡》有贖黥、贖耐、贖遷等規定。漢惠帝時規定,買爵三十級(一級值錢二千)可以免除死刑。漢武帝時贖死罪事例頗多,但非常法。至東漢時才漸成定製。漢明帝下詔:“天下亡命殊死以下,聽得贖論。”並規定各種罪行贖免的縑帛數。經、晉、南北朝至隋,進一步沿用。唐代法律規定尤為詳盡。凡屬應議、應請、應減人員及九品上官,以及七品以上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犯流罪以下的,均可用銅贖罪,但犯五流者不準。宋代有贖銅之制,犯罪官員可以銅贖罪。規定笞十下,贖銅一斤,至五十下五斤;杖六十下,六斤,至一百五十斤。徒、流、絞、斬也各有規定。納銅期限因罪輕重而長短不一,遇赦可免納。至明代,頒行贖例規定笞、杖、徒、流等刑罰納贖的具體折算辦法,如宣德二年(1427)贖例規定,笞杖罪囚,每十贖鈔二十貫。分作工、運囚糧、運灰、運磚、運水和炭、贖米、贖錢各類方式亦均可折銀。清代贖刑有三:一為納贖,以軍民犯公罪和生員以上犯輕罪為限。事實上,官員犯笞、杖、徒、流及雜死罪等一般均可以贖罪;貪贓、真犯死罪、十惡、常赦所不,乾名犯義,受財故縱,奸、盜、殺傷人等均不許贖。無財力贖者,照原執行。二為收贖。適用於老幼廢疾、天文生。婦女犯徒刑罪也可按規定贖罪。三為贖罪。適用於官員正妻,照例不能執行笞杖等等的罪犯。除以上三種贖刑外,又有捐贖。歷代贖罪財物,最初用銅,漢時用粟、縑,改以金計價。晉和南朝宋、齊兼用金、絹,唐、宋用銅。遼時贖銅輸錢,金代得以馬牛雜物代銅,元用中統鈔,明代一度納錢納馬,後來納鈔、納錢、納米相輔而行。清用銀兩。

詞語分解

  • 贖刑的解釋 謂用錢物贖罪。《書·舜典》:“金作贖刑。” 孔 傳:“誤而入刑,出金以贖罪。” 宋 陳亮 《問答下》:“ 舜 又多為之法以出之,而 夏 於贖刑為尤詳。”《清史稿·刑法志二》:“贖刑有三:一曰納贖,無
  • 贖的字典解釋 贖 (贖) ú 用財物換回抵押品:贖當(刵 )。贖身。贖金。贖買。 用行動抵銷、彌補罪過:立功贖罪。 當 筆畫數:; 部首:貝; 筆順編號:
  • 刑的字典解釋 刑 í 對犯罪的處罰:刑罰。刑法。刑律。刑事。執刑。服刑。 特指對犯人的體罰:刑訊。受刑。刑具。 筆畫數:; 部首:刂; 筆順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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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糧倉。南宋末年行公田法,鹹淳四年,於“行在”臨安府今浙江杭州建倉儲公田租米,因稱鹹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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