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開平礦務局契約及副約

歷史字典解釋

英國脅迫中國方面訂立的關於移交開平礦務局據。清光緒二十七年正月一日(1901.2.19),由督辦直隸全省及熱河礦務大臣翼、代理開平礦務局總辦英籍德國人德璀琳與英方代表胡華簽於天津。正約四款,副約十四款。重申前訂《出賣開平礦務局契約》的有關則,並增添一些具體規定。主要內容:(1)開平礦務局所屬土地、房屋、礦產、器具、鐵路、碼頭、運煤河道,其所有在各通商口岸如天津、秦皇島、煙臺、上海、杭州、蘇州、廣州等地的地產、院宇,盡行移交英方;(2)由英方在中國和本國倫敦分別設部管理。

詞語分解

  • 移交的解釋 ∶原來負責經營的人離職前把所管的事物交給接手的人臨走前把工作移交給我了 ∶把事物轉移給有關方面這批儀器已移交給研究所了詳細解釋.把事物轉移給有關方面。 洪深 《青龍潭》第二幕:“這條公路的路基,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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