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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那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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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魏州昌樂(今河南南樂)人。貞觀中,歷任國子博士、諫議大夫兼弘文館學士。博通群經,曾預撰《五經正義》。

谷那律字典分解

谷那的解釋 複姓。 唐 有 谷那律 。見《舊唐書·儒學傳上》本傳。

律國語字典 律 lǜ 法則,規章:紀律。法律。定律。規律。清規戒律。律師。 約束:律己。 中國古代審定樂音高低的標準,把聲音分為六律(陽律)和六品(陰律)。合稱“十二律”:

多看看:谷州【歷史地名】

①隋開皇十六年(596)置,治所在新安縣(今河南義馬市石河村北)。仁壽四年(604)廢。唐武德元年(618)改新安郡復置,治通洛城(即今河南新安縣)。轄境相當今新安、澠池二縣及孟津縣一部分。貞觀元年(627)移治澠池縣(今澠池縣北十五里)。六年(632)移治福昌縣(今宜陽縣韓城鎮西福昌)。顯慶二年(657)廢。②一作州。唐武德四年(621)置,治所在太末縣(今浙江龍游縣)。轄境相當今浙江龍游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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