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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司

①唐代於東都(洛陽)仿京師官府另置職官機構,在此任官者稱分司。但除分司御史有監察職責外,余皆閒職,一般用以安置老疾退罷大臣。宋沿置於西京(洛陽)、南京(河南商丘)、北京(河北大名)三處,皆為閒職,除安置責降官員外,士大夫多申請為休息之地。元祜元年(1086)起,自請分司者皆許帶職事官。②南宋各路坑冶司、總領所、財用司、茶鹽司在某些州、縣設定的分支機構,亦稱分司,各設幹辦官等。③清代巡檢的別稱。

分司字典分解

分司的解釋 (1).分掌;分管。 南朝 齊 王融 《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然後沿才受職,揆務分司。是以五正置於 朱宣 ,下民不忒。”(2). 唐 宋 之制,中央官員

分的解釋 分 fēn 區劃開:分開。劃分。分野(劃分的範圍)。分界。分明。條分縷析。分解。 由整體中取出或產生出一部分:分發。分憂。分心勞神。 由機構內獨立出的部分:分會

司的解釋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

看一看:分賠法【歷史知識】

清代應繳關稅短缺時,對監督、督撫所施的處罰辦法。關差十二個月任滿,將奏銷冊報戶部移戶科磨對查核,如有多收少報、隱匿稅額者,即著督撫委員赴關嚴查,如督撫並不實力稽查,及有徇隱情弊者查出參處。並將短少銀兩,按數分賠。京外各關短徵稅銀三百兩以下者,限半年賠繳;自三百兩至十萬兩以上者,分別限於一年至八年之內賠繳。乾隆時規定,比上屆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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