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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稅

清代雜稅之一。系鈔關對商民販運米、谷、豆、麥所征之稅。無定額,盡收盡解。有的鈔關免徵,有的鈔關僅征船料,有的鈔關船料、額稅並征。順治、康熙時期徵收標準極不統一,雍正時試圖劃一標準,不果而終。各關徵收糧稅,基本可分兩種情況:大宗船載米谷,測量梁頭,徵收船料;小宗販運,計石征銀。乾隆七年(1742)詔免天下糧稅,十三年復征。有清一代多次詔免運往災區的糧米之稅,直省糧稅亦時有蠲免,但黃豆卻從來不入免稅之列。

糧稅字典分解

糧的解釋 糧 (糧) liáng 可吃的穀類、豆類等:糧食。糧倉。糧荒。彈盡糧絕。 作為農業稅的糧食:公糧。錢糧。 筆畫數:13; 部首:米; 筆順編號:4312344

稅的解釋 稅 shuì 國家向企業或集體、個人徵收的貨幣或實物:稅收。稅額。稅款。稅率。稅法。稅制。稅務。 姓。 筆畫數:12; 部首:禾; 筆順編號:31234432

也學習下:糧料院【歷史官職】

官署名。北宋初年,有三司糧料院,以三司大將為都糧科使。太祖開寶六年(973),改用京官充任在京都糧料使、西京糧料使。太宗太平興國五年(980),分立諸司、馬軍、步軍三糧料院。後馬軍與步軍糧料院或合成分。各設勾當官一人,以京朝官充任。掌發放文武百官、諸司、諸軍俸祿等事務。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後,轉屬太府寺。南宋臨安府有諸軍、 諸司糧料院,鎮江、建康府有分差諸軍糧料院,鄂州有分差戶部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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