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漢鐵路借款契約
清光緒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1898.4.14)清政府駐美公使伍廷芳與美國美華合興公司在華盛頓簽訂《粵漢鐵路借款契約》十五款。二十六年六月十七日(1900.7.13)又在華盛頓簽訂《粵漢鐵路借款續約》二十六款。兩次契約的主要內容為:借款總額美金四千萬元,九折實付,年息五厘,償還期五十年;以鐵路財產為擔保;工程由美華合興公司包築;借款本利未還清以前,鐵路由美華合興公司代為經理。並規定:美華合興公司根據契約所享的權益,不許“轉與他國及他國之人”。但美華合興公司不久即將股票的三分之二售予比利時銀團的萬國東方公司,因而於三十年激起湘、鄂、粵三省的收回粵漢鐵路運動。三十一年七月在湖廣總督張之洞主持下,由駐美公使梁誠與美華合興公司在華盛頓簽訂《收回粵漢鐵路美國合興公司售讓契約》,以六百七十五萬美元贖回粵漢鐵路已築未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