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漢川漢鐵路借款契約
全稱為《湖北湖南兩省境內粵漢鐵路、湖北省境內川漢鐵路借款契約》,簡稱《湖廣鐵路借款契約》。1911年5月(宣統三年四月)清政府宣布“鐵路國有”政策不久,郵傳部大臣盛宣懷便與英、美、法、德四國銀行團在北京簽訂《粵漢川漢鐵路借款契約》二十五款,主要內容是:借款六百萬鎊,年息五厘,四十年還清;以鐵路收入和湘鄂厘金、鹽稅、賑糶捐作抵,銀行團享有湘鄂境內粵漢、川漢鐵路修築權和以後鐵路延長的借款修築優先權。清政府向帝國主義出賣路權的罪行,激起川、鄂、湘,粵四省人民的保路風潮。
全稱為《湖北湖南兩省境內粵漢鐵路、湖北省境內川漢鐵路借款契約》,簡稱《湖廣鐵路借款契約》。1911年5月(宣統三年四月)清政府宣布“鐵路國有”政策不久,郵傳部大臣盛宣懷便與英、美、法、德四國銀行團在北京簽訂《粵漢川漢鐵路借款契約》二十五款,主要內容是:借款六百萬鎊,年息五厘,四十年還清;以鐵路收入和湘鄂厘金、鹽稅、賑糶捐作抵,銀行團享有湘鄂境內粵漢、川漢鐵路修築權和以後鐵路延長的借款修築優先權。清政府向帝國主義出賣路權的罪行,激起川、鄂、湘,粵四省人民的保路風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