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判拔萃科
銓選試法之一。宋承唐制,建隆三年(962)置,命資格未至的選人試判三道,從律中出題,合格者分成五等,特予放選授官或超資授官。天聖七年(1029),重定試法:應試選人錄所撰判詞三十道,送流內銓,詞理優長者赴京考試判十道,合格者準予參加殿試。景祐元年(1034)罷。
書判拔萃科字典分解
書判的解釋 指書法和文理。《新唐書·選舉志下》:“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 唐 韓愈 《李君墓志銘》:“
銓選試法之一。宋承唐制,建隆三年(962)置,命資格未至的選人試判三道,從律中出題,合格者分成五等,特予放選授官或超資授官。天聖七年(1029),重定試法:應試選人錄所撰判詞三十道,送流內銓,詞理優長者赴京考試判十道,合格者準予參加殿試。景祐元年(1034)罷。
書判的解釋 指書法和文理。《新唐書·選舉志下》:“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 唐 韓愈 《李君墓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