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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刑進士

明代任官制度的一種試職。新科進士被分配到都察院熟悉政務,理刑半年,故名。期滿後實授御史。正德後規定新科進士不得除風憲,遂革此制。

理刑進士字典分解

理刑的解釋 (1).掌理刑法。 唐 陳鴻 《東城老父傳》:“及老人見四十三省郎吏,有理刑才名,大者出使郡,小者鎮縣。”(2).指掌理刑法之官。《醒世姻緣傳》第十二回:“乞

進士的解釋 [a successful candidate in the highest imperial examinations] 隋唐科舉考試設進士科,錄取後為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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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官署名。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改理藩院為理藩部,職掌為管理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事務,減去原掌管的一部分外交事務(劃歸外務部),內部組織仍舊。主管設尚書、侍郎,1911年(宣統三年)改稱大臣、副大臣。辛亥革命後,隨清朝滅亡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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