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稅
歷代稅收之一種。因系由官府向工商業者所征之稅,故名。宋以前無正式名目,但自秦漢已有對商人徵收的市租、算緡等。隨著工商業的發展,稅收中商稅所占比重日增,至兩宋始成為國家正式重要稅收。兩宋商稅有住稅、過稅之分。住稅為交易稅,過稅為流通稅。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二、百分之三。州縣鎮均設稅務,朝廷派監稅官管理稅收,稅入少之地區由他官兼理。年額千貫以下地區實行買撲法,召地方豪強包稅,由官府公布稅則。熙寧十年(1077),商稅占朝廷現錢收入三成以上。元代於京師設稅課提舉司,各地設稅務官,掌收商稅。初按三十分取一徵收,滅宋後,稅額驟增。文宗天曆時,達九十萬錠。所征均以錢鈔折算,不許抽分本色物貨。明以後,工商業發展迅速,官府向工商業者徵收名目亦日多。坐賈征店肆門攤稅,行商估貨值抽稅,並有免牙錢、官府塌房錢,沿漕河設鈔關以征船料鈔,竹木抽分局抽分竹木、柴薪、石炭、石灰、磚瓦等,河泊所征魚、麻、鐵、銅、魚線膠、生漆、桐油等課。此外還有舶商餉稅,酒、曲、醋、牙稅,買賣田宅頭匹、裝運商賈之車馬、香、間架、礦冶等課稅。至萬曆間,礦監稅使四出,名目更為繁多。其初多征本色,間或征鈔米折色,後乃改折銀兩。清初沿明制,而禁革明末加增稅額。又專定回部商稅等。鴉片戰爭後,相繼開放通商口岸,又有洋關之設,洋商之徵。先後立“俄商約”、“法商約”、“日本商約”及與德國等先後簽定《徵稅辦法》,與清前期傳統商稅徵收發生明顯變化。清末又曾試行印花稅、菸酒加征等,旋罷。
商稅字典分解
商稅的解釋 [commercial taxes] 國家對從事商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所徵收的稅
商的解釋 商 shāng 兩個以上的人在一起計畫、討論:商量。商討。商議。商定。商榷。商酌(商量斟酌)。相商。磋商。洽商。協商。 買賣,生意:商業。商店。商界。商品。商標
稅的解釋 稅 shuì 國家向企業或集體、個人徵收的貨幣或實物:稅收。稅額。稅款。稅率。稅法。稅制。稅務。 姓。 筆畫數:12; 部首:禾; 筆順編號:3123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