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法
古代學校考核學生成績的一種方法。始於南宋的一些學校和書院。淳熙五年(1178),始定內舍生校定,遇上舍試年份,優等為十分;非上舍試年份,優等為八分,從上錄取兩名;其餘皆為平等。南宋後期,太學私試合格成績分為三等,第一等常缺;第二等頭名給三分,第二名二分半;第三等頭名二分,第二、三名一分半,第四、五名一分三厘,其餘一分。皆從第二、三名取起。公試合格成績分兩等,第一等亦常缺,第二等列前三名給分不詳,第四、五名皆給一分。內捨生當年積分滿八分,即為優校,如上舍試再滿八分,即為兩優。又,潭州州學生月試積分高等,升入湘西嶽麓書院,又積分高等,升入嶽麓精舍。元、明、清均沿用此法。明代行於國子監,其監生入學後,坐堂至率性堂,始得積分。每年四季之正月、四月、七月、十月試經義,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試論及選試詔、誥、表、章,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試史策及判語二。每試文理俱優給一分,理優文粗給半分,文理紕繆不給分,一年內能積到八分者為及格,即可與出身,不及格仍坐堂肄業。清初沿明制,順治十七年(1660)停此法。後改為肄業期滿咨部考試。
積分法字典分解
積分的解釋 (1) [integration;integral]∶找出被積函式中一函式或解一微分方程的演算分部積分(2) [cumulative scoring]∶比賽分數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