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

歷史字典解釋

沙俄援引並歪曲《中俄北京條約》中有關條款,強迫清政府訂立的界約。清同治三年(1864)九月,烏里雅蘇台將軍明誼、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錫霖與俄國駐伊犁事依旺·雜哈勞(伊萬·扎哈洛夫,И.И.Захаров)、鄂木斯克軍團上校依旺·巴普考(伊萬·巴布闊福,И.Ф.Бабков)簽訂於新疆塔爾巴哈台(今塔城)。共十條。主要內容為:規定中俄兩國自沙賓達巴哈至“浩邊界”為止的共同邊界;人隨地歸;挪移卡倫與民莊;建立界牌等。訂有勘界議定書三:《中俄科布多界約》、《中俄烏里雅蘇台界約》、《中俄塔爾巴哈台界約》,其他界約因沙俄強占伊犁及阿古柏入侵南疆而未及簽訂。該約全面更改中國西北邊界。自巴勒喀什池(今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和齋桑淖爾南北四十四萬餘平方公里領土為俄國割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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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元、明、清在某些官署中設定的供差遣的官職,品秩不一。明清又置為衍聖公府屬官。明代以流官充任,清為正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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