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通商條約暨增加條款
清光緒三十四年六月四日(1908.7.2)訂於北京。凡十七款。規定:中瑞(典)兩國互設使、領館;在通商、航運等方面互給最惠國待遇;瑞典取得領事裁判權、傳教等特權。宣統元年(1909)四月六日又增加一款,對原約第四款作補充說明。
中瑞通商條約暨增加條款字典分解
中瑞的解釋 猶言預兆吉祥。 南朝 梁 任昉 《述異記》卷下:“ 宋武帝 大明 五年, 廣郡 獻白孔雀,以為中瑞。”
清光緒三十四年六月四日(1908.7.2)訂於北京。凡十七款。規定:中瑞(典)兩國互設使、領館;在通商、航運等方面互給最惠國待遇;瑞典取得領事裁判權、傳教等特權。宣統元年(1909)四月六日又增加一款,對原約第四款作補充說明。
中瑞的解釋 猶言預兆吉祥。 南朝 梁 任昉 《述異記》卷下:“ 宋武帝 大明 五年, 廣郡 獻白孔雀,以為中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