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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通商條約暨增加條款

清光緒三十四年六月四日(1908.7.2)訂於北京。凡十七款。規定:中瑞(典)兩國互設使、領館;在通商、航運等方面互給最惠國待遇;瑞典取得領事裁判權、傳教等特權。宣統元年(1909)四月六日又增加一款,對原約第四款作補充說明。

中瑞通商條約暨增加條款字典分解

中瑞的解釋 猶言預兆吉祥。 南朝 梁 任昉 《述異記》卷下:“ 宋武帝 大明 五年, 廣郡 獻白孔雀,以為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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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京師諸官府的統稱。《漢書·昭帝紀》:“諸給中都官者,且減之。”顏師古註:“中都官,京師諸官府。”亦指京師諸官府之官吏。《史記·酷吏列傳》:“(趙禹)以佐史補中都官。”司馬貞索隱:“謂京師諸官府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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