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同盟會總章
同盟會正式章程。黃興等起草,清光緒三十一年七月二十日(1905.8.20)同盟會成立大會正式通過。原章程三十條已佚,三十二年四月十三日改訂稿計二十四條。主要內容為:(1)以“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凡與本會宗旨相同,並願聯為一體之各會黨,皆可為成員。(2)設總理一人,由全體會員公舉。總理對外有代表本會之權,對內有執行事務之權。(3)本部設東京,下設執行、評議、司法三部。(4)在國內外分設九個支部(國內五個、國外四個),直接受本部統轄。(5)在東京的會員按省籍設立分會,受本部統轄。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同盟會公開,《總章》重加修訂。共六章三十四條。規定以鞏固中華民國,實行民生主義為宗旨,列舉九條政綱:(1)完成行政統一,促進地方自治。(2)實行種族同化。(3)採用國家社會政策。(4)普及義務教育。(5)主張男女平權。(6)厲行徵兵制度。(7)整理財政,厘定稅則。(8)力謀國際平等。(9)注重移民墾殖事業。
中國同盟會總章字典分解
中國的解釋 (1) [Central Plains]∶指中原地區與中國抗衡。——《資治通鑑》(2) 又驅中國士眾。將中國人。(3) [capit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