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會議藏印條款
又稱《藏印議訂附約》或《藏印續約》。英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1893年12月5日(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清政府參將何長榮與英國政務司保爾在印度大吉嶺簽訂,共十二款。主要內容:開放亞東為商埠,準許英國派員在此駐紮和租賃、建造房舍;自亞東開放之日起,藏印貿易五年內免稅;限制西藏人民在哲孟雄(今錫金)的傳統遊牧權利。該約實為《藏印條約》的附款。
又稱《藏印議訂附約》或《藏印續約》。英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1893年12月5日(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清政府參將何長榮與英國政務司保爾在印度大吉嶺簽訂,共十二款。主要內容:開放亞東為商埠,準許英國派員在此駐紮和租賃、建造房舍;自亞東開放之日起,藏印貿易五年內免稅;限制西藏人民在哲孟雄(今錫金)的傳統遊牧權利。該約實為《藏印條約》的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