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南京條約》的補充條約之一,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清欽差大臣耆英與英國全權公使璞鼎查在廣東虎門正式簽訂,一般將其作為《虎門條約》的一部分。條約共十五款,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內容:承認英國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凡是中國人和英國人“交涉詞訟”, “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規定主要進出口貨物所征關稅為值百抽五。這個章程既破壞了中國的司法權,又便利了外國資本主義在中國傾銷商品和掠奪原料。
《南京條約》的補充條約之一,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清欽差大臣耆英與英國全權公使璞鼎查在廣東虎門正式簽訂,一般將其作為《虎門條約》的一部分。條約共十五款,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內容:承認英國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凡是中國人和英國人“交涉詞訟”, “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規定主要進出口貨物所征關稅為值百抽五。這個章程既破壞了中國的司法權,又便利了外國資本主義在中國傾銷商品和掠奪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