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條約
原稱《中美和好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美國乘英法聯軍攻陷天津之機,脅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6月18日(鹹豐八年五月初八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美國駐華公使列衛廉簽訂於天津海光寺。共三十款。主要內容:美國公使得隨時到北京“暫住”,清政府若允許其他國家公使駐京,應準美國一例照辦;增開潮州(後改汕頭)、台灣(選定台南)為通商口岸,中國官員當保護美國人通商,準許美國商人在中國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修建醫院、教堂和墳塋;清政府應保護美國教士在中國自由傳教;美國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兩國人在中國爭訟,中美官員應會同辦理,美國人在中國犯罪, “應歸領事官按本國例懲辦”;擴大片面最惠國待遇,“嗣後大清國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或其商民,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利益、政事交往等事情”,只要是美國尚未享有者或本條約所無者,“亦當準大合眾國官民一體均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