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北京條約
即《中俄續增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末期沙俄利用英法聯軍攻占北京之機,藉口“調停有功”,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60年11月14日(鹹豐十年十月二日)恭親王奕訴代表清政府與俄國駐華公使伊格那納切夫在北京訂立。共十五款,除了迫使清政府承認《璦琿條約》之外,又作了如下新的規定:將《璦琿條約》中規定的所謂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以東約四十萬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包括庫頁島在內)割歸俄國;規定中俄西段疆界,自沙賓達巴哈起經齋桑淖爾、特穆爾圖淖爾(今伊塞克湖)至浩罕邊界, “順山嶺、大河之流及現在中國常駐卡倫等處”為界,據此規定,爾後沙俄吞併了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和齋桑淖爾南北共四十四萬多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增開新疆喀什噶爾(即喀什)為商埠;俄國在庫倫(今蒙古人民共和國烏蘭巴托)和喀什噶爾設立領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