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
明清兩代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一種政治措施。西南地區是苗、瑤、壯、彝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明初沿用元朝的土司制度,在這些地區任用少數民族上層分子擔任各級長官,稱為“土司”。土司衙門包括宣慰司、宣撫司、招討司、安撫司、土知府、土知縣等,官職世襲。土司之間為爭奪地盤,不斷發生戰亂。明朝政府在平定戰亂後,則把這些地區的土司撤換,派出可以隨時調遷的“流官”進行統治,這種辦法叫做“改土歸流”。永樂十一年(公元1413年),思南(今貴州思南)、思州(今貴州岑鞏)的土司互相仇殺,明政府出兵平定戰亂。廢土司,分其地為八府四州,設貴州布政使司,從此貴州成為省一級的行政單位。清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雍正皇帝採納了鄂爾泰廢除土司世襲,改派流官治理的建議,任命鄂爾泰為雲南、貴州、廣西三省總督,開始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清政府推行鎮壓與招撫相結合的政策,用五年時間基本完成了三省的改土歸流任務。乾隆年間,清政府又借平定大、小金川土司叛亂的機會,把四川西北部的土司廢除,改用流官。改土歸流後,在原土司地區實行和漢族地區相同的政治制度,使這些地區直接在中央政府的管轄之下,加強了這些地區與國內各民族間經濟、文化的交流。
改土歸流字典分解
成語改土歸流的解釋 明 清 兩代在 雲南 、 貴州 、 四川 、 廣西 等地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實行流官統治的一種政治措施,旨在加強中央對邊疆地區的統一管理。 明 永樂 十一年(1413年)平定 思州 、 思南 兩宣慰使亂後,廢土司,設 貴州 布政使司,
改土的解釋 [improve the soil] 改良土質淤灌改土休耕改土
歸流的解釋 (1).流入海的河流。《文選·謝朓<之宣城出新林浦向版橋>詩》:“ 江 路西南永,歸流東北騖。” 李善 註:“《尚書大傳》曰:大水小水東流歸海也。”(2).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