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漢鐵路借款契約
1898年4月14日(光緒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清政府駐美公使伍廷芳與美國龔斷資本集團美華合興公司簽訂《粵漢鐵路借款契約》十五款。1900年7月13日(光緒二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雙方又在華盛頓簽訂《粵漢鐵路借款續約》二十六款。兩次契約的主要內容是:清政府向美華合興公司借款總額美金四千萬元,年息五厘,償還期五十年,以粵漢鐵路財產擔保;粵漢鐵路由美華合興公司包築,限五年完成;借款未清償前,粵漢鐵路由美華合興公司代為經理等。借款契約喪權甚巨,引起湘、鄂、粵三省民眾強烈反對。鐵路並未按期修成,一再拖延,五年僅修成支線三十二英里,而且美華合興公司又將股票的大部售給比利時銀團,因而觸發了三省人民的“廢約爭路”的鬥爭。1905年8月29日(光緒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在湖廣總督張之洞主持下,由梁誠出面與美華合興公司議定:清政府以六百七十五萬美元將粵漢鐵路贖回,由三省各自籌款分段修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