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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即農田利害條約,或稱農田水利約束。北宋王安石變法中新政之一。頒行於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十一月。令諸路分遣常平官專領農田水利。其法規定:國家鼓勵臣民對擴大耕地面積、改進耕作技術及興修水利等事陳述己見,由州縣斟酌統一實施。行之有效者,予以獎勵;農田水利原則上由受益人戶按戶等出工出料興修。故意逗撓者予以科罰。如因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從官府借貸支用,展期納還。官錢不足,亦許州縣富人出錢借貸,依例付息,官府為之置簿催理。州縣官吏於農田水利作出成績,量其功利大小,予以酬獎或超遷。此法頒後,四方爭言水利。至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除墾荒和疏浚河道外,全國興修水利工程計一萬零七百九十三處,受益民田達三千六百餘萬畝。

農田水利法字典分解

農田的解釋 1.耕種的田地。 2.指管理農田的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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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農田利害條約,或稱農田水利約束。北宋王安石變法中新政之一。頒行於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十一月。令諸路分遣常平官專領農田水利。其法規定:國家鼓勵臣民對擴大耕地面積、改進耕作技術及興修水利等事陳述己見,由州縣斟酌統一實施。行之有效者,予以獎勵;農田水利原則上由受益人戶按戶等出工出料興修。故意逗撓者予以科罰。如因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從官府借貸支用,展期納還。官錢不足,亦許州縣富人出錢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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