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警察所

縣警察所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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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名。清末置縣警察公所,民國初沿置,北洋政府於民國二年(公元1919年)一月八日公布《劃一現行地方警察廳組織令》,規定已辦巡警的各縣設定警察事務所,由縣知事監督指揮。次年八月公布《縣警察所官制》後,正式定名為警察所。設所長一人,警佐一至三人。所長多由縣知事兼任,僅少數有專任局長。在縣內繁盛地方,得設警察分所,分所所長由警佐充任。

詞語分解

  • 縣的解釋 縣 (縣) à 中國省級以下的一種行政區劃。 縣 (縣) á 古同“懸”。 筆畫數:; 部首:厶; 筆順編號:
  • 所的解釋 所 ǒ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所率領的部隊)。所謂(.所說的;.某些人所說

歷史官職推薦:交鈔提舉司

官署名。元朝置,掌印造、發行鈔幣。憲宗三年 始於京兆路立司,印鈔以佐經用。七年,罷司。世祖中統元年 ,置諸路交鈔提舉司,隸燕京行中書省管轄,後以戶部官兼提舉交鈔事。至元三年 ,設制國用使司總管錢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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