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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高等教育機關。清末始創辦近代高等教育,辛亥革命後,首都與各省多設定大學。民國十三年(公元1924年)二月,依照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國立大學條例》規定,國立大學設文、理、法、醫、農、工、商等科,各科分設各學系。各國立大學可設數科或單設一科。招收高級中學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錄取學生以其入學考試的成績決定。修業期限為四至六年,採用選科制,學生修業期滿,考試及格者發給畢業證書,稱某科學士。國立大學設大學院,招收大學畢業生和具有同等學力者,研究有成績者授予學位;並可設定各種專修科及“學校推广部”。國立大學的組織機構,設校長一人,由教育總長聘任;校長為本校的例任董事,與部派董事、聘請董事共同組成董事會,由校長負責召集,審議學校計畫、預算、決算及其他重要事項;又設“評議會”,其成員由校長和從正教授、教授中推選若干人組成,由校長負責召集,評議學校內部組織,各項規章及其他重要事項;各科、各系及大學院各設主任一人,由正教授或教授組成,規劃本單位課程及教育。在高級中學未普及以前,國立大學得設預科,招收舊制中學及國中畢業生,其修業年限,在四年制畢業者預科修業二年,在三年制畢業者預科修業三年。國民黨政府於民國十八年(公元1929年)七月公布《大學組織法》,規定大學以研究高深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為宗旨。國立大學由教育部審察全國各地情形設立;由省政府設立者為省立大學;由市政府設立者為市立大學,由私人或私法人設立者為私立大學。上述大學的設定、變更及停辦,須經教育部批准。大學分文、理、法、教育、農、工、商、醫各學院,凡具備三學院以上者始得稱為大學,不合上述條件者為獨立學院,得分兩科。大學各學院或獨立學院各科得分若干學系,並得附設專修科。大學於各學院外得設研究院。大學設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大學院或獨立學院設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獨立學院各科各設科主任一人,綜理各科教務;大學各學系設主任一人,辦理各該系教務;大學各學院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種,由院長商請校長聘任,並得聘兼任教員,但其總數不得超過全體人數五分之一。校務會議審議大學預算,大學學院、學系的設定及廢止,大學課程,大學內部各種規則,學生考試事項,學生訓育事項,以及校長交議事項。校務會議得設各科委員會。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以院長、系主任及事務主任組成,以院長為主席,計畫本院學術、設備事項,審議本院一切進行事宜;各學系設系教務會議,以系主任及本系教授、副教授、講師組成,系主任為主席,計畫本系學術、設備事項。大學職員及事務員均由校長任用。大學入學資格是須曾在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經入學考試及格者。修業年限除醫學院為五年外,其餘均為四年。私立大學或私立獨立學院另有校董會的組織,掌理學校經費及用人之權。另據民國十八年(公元1929年)八月十五日公布的《大學規程》中有關於學系設定的規定:大學文學院或獨立學院文科分設中國文學、外國文學、哲學、史學、語言學、社會學、音樂學及其他各學系:大學理學院或獨立學院理科分設數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心理學、地理學、地質學及其他各學系,並得附設藥科;大學法學院或獨立學院法科分設法律、政治、經濟三學系,但得專設法律學系;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有文學院或文科而不設法學院或法科及設法學院或法科而專設法律學系者得設政治、經濟二繫於文學院或文科;大學教育學院或獨立學院教育科分設教育原理、教育心理、教育行政、教育方法及其他各學系;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有文學院或文科而不設教育學院或教育科者,得設教育繫於文學院或文科;大學農學院或獨立學院農科設農學、林學、獸醫、畜牧、蠶桑、園藝及其他各學系;大學工學院或獨立學院工科分設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化學工程、造船學、建築學、採礦、冶金及其他各學系;大學商學院或獨立學院商科分設銀行、會計、統計、國際貿易、工商管理、交通管理及其他各學系;大學醫學院或獨立學院醫科不分系。各學系遇必要時得再分組。國立的大學、獨立學院與專科學校多由教育部直轄,如中央大學、浙江大學、中山大學、清華大學、四川大學、同濟大學、暨南大學、武漢大學、北平大學、北京大學、北平師範大學、山東大學、北洋工學院、廣東法科學院、上海商學院、上海醫學院、藝術專科學校、音樂專科學校、中法工學院等;也有直屬於他部的,如交通大學由鐵道部管轄。省市立大學由省市政府管轄;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多由外國教會設立,民國十八年(公元1929年)各教會大學組織“中華基督教教會大學協會”,參加這個協會的有北平的燕京大學,南京的金陵大學、金陵女子文理學院,濟南的齊魯大學,蘇州東吳大學,福州的福建協和大學,上海的滬江大學、聖約翰大學,廣州的嶺南大學,杭州之江大學,長沙的雅禮大學,成都的華西協和大學,武昌的文華大學、博文書院等十四所院校;還有未參加該協會的大學和舊教設立的大學,如北平的輔仁大學,上海的震旦大學,福州的華南女子大學,廣州的夏噶醫科大學等;間有私人創辦的大學,如華僑陳嘉庚創設的廈門大學。以上各院校均按《大學組織法》組織而成,不屬教育部直轄的,並受教育部的監督。此外,參謀部所屬的陸軍大學,內政部所屬的中央警官學校則為軍警系統的大學,其性質、組織與一般大學不同。參見“陸軍大學”、“中央警官學校”。

大學字典分解

大學的解釋 (1) [university;college] a [古]∶聚集在特定地點傳播和吸收高深領域知識的一群人的團體(2) 提供教學和研究條件和授權頒發學位的高等教

大的解釋 大 dà 指面積、體積、容量、數量、強度、力量超過一般或超過所比較的對象,與“小”相對:大廳。大政。大氣候。夜郎自大。大腹便便。 指大小的對比:這間房有那間兩個

學的解釋 學 (學) xué 效法,鑽研知識,獲得知識,讀書:學生。學徒。學習。學業。學友。學者。學閥。學制。學歷。學步邯鄲(譏諷人只知模仿,不善於學而無成就,亦作“邯鄲

不妨一看:大理寺左斷刑【歷史官職】

官署名。宋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置,分詳刑、詳讞、宣黃、分簿、奏表五案,掌奏劾命官、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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