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學
教習律令的國立學校。十六國後趙石勒元年(319)建經學、律學、史學,以續鹹、庾景為律學祭酒。後秦姚興亦置,《晉書·姚興載記上》: “興立律學於長安,召郡縣散吏以授之。其通明者還之郡縣,論決刑獄; 若州郡縣所不能決者,讞之廷尉。”唐朝隸國子監,有博士三員、助教一員,教授八品以下及庶人子為生者,以律令為專業,兼習格式法例。高宗龍朔二年(662)以前置廢不定,其後定置不改,有典學二員、學生二十員。憲宗元和(806—820)初東都置學生五員。北宋初置律學博士、助教,神宗熙寧六年(1073)始於國子監置學,有博士二員、正一員,又有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習斷案,則試按一道,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 習律令,則試大義五道,中格乃得給食; 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 尋又置學正一員,後又以教授一人兼管幹本學規矩。
官學名。隋始置律學,隸大理寺,置博士八人。唐律學改隸國子監,有博士三人,從八品下;助教一人,從九品下。招收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為學生,以律令為專業,兼習格式法例。宋代律學始置於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也隸屬於國子監。入學資格分為兩種:一為命官,一為舉人。舉人入學必須有兩位命官保送。置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
律學字典分解
律學的解釋 (1).古代傳授法律知識的學校。 晉 始置律學博士,轉相教授。 後秦 姚興 設律學於 長安 ,召各郡縣散吏入學,成績優良者選任郡縣獄吏。 隋 律學隸大理寺,
律的解釋 律 lǜ 法則,規章:紀律。法律。定律。規律。清規戒律。律師。 約束:律己。 中國古代審定樂音高低的標準,把聲音分為六律(陽律)和六品(陰律)。合稱“十二律”:
學的解釋 學 (學) xué 效法,鑽研知識,獲得知識,讀書:學生。學徒。學習。學業。學友。學者。學閥。學制。學歷。學步邯鄲(譏諷人只知模仿,不善於學而無成就,亦作“邯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