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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制

一種允許士人自願向官府報名,經過分科考試,根據成績從中選取人才、分別任官的制度。此制創始於隋,至唐時始臻於完善。隋文帝廢除九品中正制,打破士族對選舉的壟斷,採用薦舉方法來選拔人才。煬帝時創設進士科,以策問取士。一般均以此作為科舉制度產生的標誌。科舉採用分科考試以選拔人才,在形式上與察舉制度下的分科考試相似。但兩者有著本質的不同,其區別在於察舉制度下被舉者是出於官府推薦,科舉制度下參加考試的人是自願報名。這樣使士人有一個入仕的競爭機會,使中小地主階層能較為順利地登上政治舞台,從而擴大了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基礎。自唐代開始,科舉分為常科和制舉兩種。唐代的常科,其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字、明算,又有一史、三史、開元禮、道舉、童子;而明經又分五經、三經、二經、學究一經、三禮、三傳等。科目雖多,其中唯進士一科獨受重視。考生的來源有兩種:一是生徒,包括國子監、弘文館、崇文館的學生,他們在學校內考試合格後便可直接參加尚書省禮部舉行的考試,稱為省試;二是鄉貢,凡是不屬於上述諸學的其他考生,須先持身份、履歷證書向州縣報名,經縣與州逐級對他們進行考試,合格者被保送到京城參加省試。科舉考試有程式的規定,凡關於經史的有帖文、口義、墨義三種程式;關於時務的,用“策試”的方法;關於文藝的,有詩賦、雜文兩種文體。所謂雜文,是指箴、論、表、贊這幾種文體,以後又單立一格,叫做“議論”。大體上說,唐制諸科,帖文、經義、策論三者並試;進士一科,其初只試策,後乃帖經兼試雜文,開元以後並增詩賦。宋代對於科舉考試規定了各種防止舞弊的措施,如禁止挾帶書本,試官親戚須牒送別頭考試,稱為避親移試;此外,在試卷上採取了糊名、譽錄和彌封。遼初職官多由帳院所選,後來亦行科舉,則是專為漢人而設。其制分鄉試、府試與省試。金代凡科舉應試者通稱舉人,進士是科舉中的一科。自從金代規定以詞賦、經義、策論中選的叫進士,律科、經義中選的稱舉人,始以舉人為專稱。世宗時又設女直(即女真)進士科,初只試策,後增試論,即所謂“策論進士”。考試分鄉試、府試、會試、御試四級。唐宋時禮部考試稱為省試,至此始有“會試”之名。元代於延祐二年(公元1315年)始行科舉,分進士為左右榜:蒙古、色目人為右,漢人、南人為左。明代科舉之制愈益詳備,考試的途徑分院(學院)試、鄉試、會試、殿試四級,考試的內容承襲元代,專取《四書》、《五經》命題,其文略仿宋代的“經義”,然而是用古人的語氣作文,體裁用排偶,叫做八股文,名為代聖賢立賢,實則索縛思想。清制同明,惟錄取名額較明代為寬。制舉亦稱制科,是由皇帝特詔舉行的科舉考試,其科目由皇帝臨時規定,不經常舉行。錄取者一般均直接授官。清末推行近代學校教育,於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廢除科舉制度。

科舉制字典分解

科舉制的解釋 隋代以後各代選拔官吏的制度。隋文帝廢九品中正制,煬帝設進士科。唐代置進士、秀才、明法、明書、明算等科。由皇帝臨時下詔設科考試稱制科,定期由吏部(後由禮部)主持的

科舉的解釋 [imperial examination] 指中國從隋唐到清代的分科考選文武官吏後備人員的考試制度

制國語字典 制 (⑦製) zhì 規定:因地制宜。制定。制式。制憲。 限定,約束,管束:制止。制裁。專制。制約。抵制。節制。制動。制海權。 法規,制度:民主集中制。公有制。

多學一學:科考【歷史知識】

明清府州縣學考試制度。亦稱科試。明代各省提學官在任三年中,按規定考試所轄學校生員兩次,第二次考試為科考,主要作為生員參加鄉試前的資格考試。考試內容大體與歲考相同。考試結果分六等,其按次充補廩生及增廣生,以及前列者給賞等規定亦與歲考同。其一、二等可赴鄉試,三等不能應鄉試,四等以下撻責、降等、黜革。清沿之,每逢鄉試前,各省學政巡迴所屬舉行考試,考試內容亦與歲考大體相同。經考試獲各省一、二等及大省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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