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地方檢察廳

歷史字典解釋

名。清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置,配置在京師地方審廳內。以檢察長一人為主官,秩正五品,掌糾正同級審判,監督下級檢察廳,下設檢察官五人,秩正六品,典簿(從七品)、主簿(從八品)、錄事各二人。北洋政府沿置,與京師地方審判廳相配設定,其內部組織和職掌與各省地方檢察廳同,參見“地方檢察廳”。

詞語分解

  • 京師的解釋 帝王的都城自京師來。;;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元濟詣京師。;;《資治通鑑;唐紀》赴舉京師。;;宋; 胡仔《苕溪漁隱叢話》自京師乘風雪。;;清; 姚鼐《登泰山記》詳細解釋.《詩·大雅·公劉》:“ 京
  • 檢察廳的解釋 舊 中國 檢察機關的通稱。 清 朝末年規定設總檢察廳及高等、地方、初級檢察廳,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北洋軍閥政府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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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元朝置。秩從五品,隸長信寺,設於世祖至元二十五年 ,掌大都、上都二鐵局人匠及怯憐口人匠,以材木鐵炭皮貨等物供斡耳朵各帳房所需。置達魯花赤、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後於長秋寺、承徽寺下亦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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