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守令長的任用限制

歷史字典解釋

地方官州牧太守與縣令、長的任用,有時對其任用多有條格作具體限制。如西魏大統十年(公元544年)以至北周, 則有六條之制,凡牧守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者不得居官。參見“六條課太縣令法”。

詞語分解

  • 牧守的解釋 州郡的長官。州官稱牧,郡官稱守。《漢書·翟方進傳》:“持法刻深,舉奏牧守九卿,峻文深詆,中傷者尤多。” 晉 葛洪 《抱朴子·審舉》:“夫選用失於上,則牧守非其人矣。” 唐 白居易 《張聿可衢州刺史
  • 限制的解釋 ∶不讓超過的界限堤壩限制了泛濫的洪水 ∶局限在範圍內限制人們的理解詳細解釋.規定的範圍,不許超過的限度。《漢書·食貨志上》“故不為民田與奴婢為限” 唐 顏師古 註:“不為作限制。”.指阻隔制約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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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遼於五京均置都總管府,屬南面京官。有都總管以掌本道軍事,兼知本京府事;稱為某京都總管、知某府事,以同知府事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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