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參事處
國民政府的內部機構。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置,設參事、處員、書記官、書記等員。參事承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命,分辦或合辦特交事件,並得隨時擬具政務革新意見,提交參事會議討論,並向國民政府委員會建議,但參事亦得用個人名義單獨建議,或自由徵集意見,連署陳請之。首席參事於參事會議時任主席,參事會議之職權為,一、關於委員諮詢之事項;二、關於委員特交辦理事項;三、關於各參事建議提案審查事項;四、關於參事處經費收支審查事項;五、關於參事處職員成績考核事項;六、其他主要事項。參事會議決案,由首席參事分配各參事分別執行,其重要者呈常務委員會察核。處員承參事之指揮分理處務。書記官承長官之命助理處務。書記承長官之命辦理繕寫及其他事項。國民政府改為五院制後廢。
國民政府參事處字典分解
國民的解釋 (1) [national;citizen](2) 全國民眾(3) 今指取得一國國籍的人,即該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