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清吏司

歷史字典解釋

名。簡稱江南。①清朝戶部十四司之一。初制按省分職,順治元年 (1644) 於十三司之外增設江南一司。以郎中為主官。所屬有員外郎滿洲三人,漢一人; 主事,滿、漢各一人及筆帖式、經承若干人分理司務。掌理江蘇、安徽二省戶口、田畝之數,征納地丁錢糧、雜稅、茶課、厘金等項歲賦,稽其存留解運,出納奏銷。兼掌各省平余銀未結者,江寧、蘇州二織造之奏銷及江寧、京口駐防之俸餉。下設金科、民科、倉科、支科、火房等機構。光緒三十二年(1906) 裁。②清初刑部所屬機構。順治元年 (1644) 設。掌核江南省刑名。置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雍正十二年(1734),分為江蘇、安徽二清吏司。

詞語分解

  • 江南的解釋 ∶長江下游以南的地區,就是江蘇、安徽兩省的南部和浙江省的北部江南草長,雜花生樹。;;南朝梁; 丘遲《與陳伯之書》江南好風景。;;唐; 杜甫《江南逢李龜年》能不憶江南。;;唐; 白居易《憶江南》春風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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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刺史”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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