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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

官名。民國五年改各省巡按使為省長,為一省之行政長官。國民政府在軍政、訓政期內,設省政府委員會,置主席一人,委員五至七人,處理省政。二十五年宣布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規定省政府設省長一人,任期三年,由中央政府任免。


官名。北洋政府於民國五年(公元1916年)改巡按使置,其職權如下:一、管轄全省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備等隊,並受政府之特別委任,監督財政、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別官廳之行政事務;二、為執行法律、教令或依法律教令之委任,得發布省單行章程;三、所轄地方官吏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反法令或妨害公益、侵越許可權時,得停止或撤銷之。四、各縣知事,由省長呈請大總統任免,並咨陳內務部;五、受政府之特別委任,監督全省財政,有檢查租稅出納及考核收稅官吏之權;六、受政府特別委任,監督司法行政;七、於非常事變之際,需用兵力或為防衛起見需用兵備時,得咨請駐紮於附近之軍隊及軍艦之長官,派兵會同處理;八、兼署督軍者,則督理軍務。

省長字典分解

省長的解釋 省長(Governor)是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域單位省的行政首長。在中國,即為省人民政府首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省的解釋 省 shěng 地方行政區域:省份。省會。 節約,不費:省錢。省事。省吃儉用。 簡易,減免:省略。省稱。省寫。 中國古官署名:中書省(a.魏晉開始設定,總管國家

長的解釋 長(長)cháng兩端的距離:長度。長度大,與“短”相對,指空間,亦指時間:長短。長空。長短句(詞的別名)。長夜(a.漫長的黑夜;b.喻黑暗的日子)。長風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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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系省額屯田、屯田省莊。名義上的官田。唐末五代的內地屯田,宋初大多給與民戶主佃,子孫世相承襲,多數輸納租課,亦有僅納兩稅,或既納兩稅復輸租課者。按法令,省莊田允許交易,惟須立契約,繳納印契錢。互相交易時,其價與民田相似,稱作“立價交佃”,或稱“資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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