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公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時期,自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八日,頒布《畫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簡稱《畫一令》)至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二十三日頒布《省官制》止,在這一時期中省的行政機關稱為行政公署。主官為民政長,掌理全省政務。公署內設總務處及內務、財政、教育、實業四司。公署員額按《畫一令》規定由各省民政長擬具相當人數,經由國務總理呈請大總統核定。後因各省所擬數目太多,因此國務院擬定《各省行政公署辦事章程》,對於公署所設員額大加裁減,非經由國務總理呈請大總統核定,全署不得超過六十人。
省行政公署字典分解
省行的解釋 反省自身的行為。《晏子春秋·雜上二四》:“省行者不引其過,察實者不譏其辭。” 張純一 校註:“省行,檢身也。”